1880年毘陵是氏宗谱卷一 凡例
【凡例】 一)族譜之作寓木本水源之義,故推本子羽公,明受姓只有由也,自子羽公下至耀啟公,其間流派失傳闕以待考,耀啟公後凡十二載,而至通一公兄弟八人,則世次分明源流詳審矣,今系始安二、安三、安四公者,明始遷之所肇見占籍之有積也,條例嚴明庶纂輯以成信史。
一)前譜用蘇法嚴體例也然,乙卯之譜已參用歐陽義例書善不書惡矣,今恪遵歐陽法書之旣便考敷,又得善善從長之意非敢,故違族制輕變舊章也。
一)世系以父、子、孫、曾元聯屬而下為正宗,其旁支橫列行次而左,所謂兄弟宗之者也,五世親盡卽以六世揭起至于十世,又卽十一世揭起至于十五世之靡窮衍之無盡,今自一世至十世盡入總編,而弁之以統宗世系至十一世分支,又各弁以世系同源別派綱舉目張,日後續修總編無勞翻易矣。
一)世系始祖書字,大書曰:始祖某公孫不敢明其祖也,下此則書名禮曰:父前子名以祖視之,則皆子也故書名。
一)世表始祖書字,其餘俱先書名次,書字次書職銜奇爵也,有傳者于表後書,無傳而行誼可嘉,則略題數語以概生平尚德也,次書生卒未六十者,書年若干已流失者,書壽若干尚齒也,書葬某地、某向塋墓至重恐久而廢失也,書訖然後書配妃匹之際人道之大端也,始納采曰:聘旣廟見,曰:配其再娶者,則書繼三娶者,則書再繼,書訖然後書子女母子之義也,子女若干某某後,書某出明所自也,閒有以子嗣兄弟者表後空一字,書某嗣兄某或弟某其無子而以兄弟之子為嗣者,則書以兄某弟某第幾子嗣,亦空一字書女若干後,女受聘曰字某,旣嫁曰適某,壻雖不係宗祧,而其祖父及本身里居名爵,必詳後人可以考婚媾也。
一)嗣子雖曰:生前立愛然當恪遵古禮,由親友及疏依次推嗣隨立過房筆據,以杜日後爭端,如嗣父母先由遠支立愛,并未憑族分立據,而其親支子姓于自行承緒外,尚有餘丁足以分嗣者,卽由族分妥議准予應愛,并嗣若應嗣之子係屬敗家不肖及與嗣父母,夙有嫌隙者,不在此例。
一)例載兼祧已屬變通之舉,若三祧則例無明文矣,然兵後斷支,旣多不忍概聽斬祀故量為權變,暫準三祧俟日後子姓蕃昌仍從兼祧之例。
一)婦人再醮入者,書生別載不書生年,以其年已載他族也,其再醮出者,書卒別載不書卒年,以其人非卒本族也,別嫌明微于此可見。
一)側室無子不書,有子則書,于配後子女前曰:側室某氏母以子貴也,其有節行卓著閫儀可式者,雖無出,亦并生卒而書之,以勵婦德。
一)自十六歲至十九嵗為長殤,十二歲止十五歲為中殤,八歲至十一歲為下殤止,准于父表註名,不得另行系表,其有年在殤例而先已娶妻或所聘之妻能守志、或已有名爵、或於忠孝節義能盡其一,皆准竟表立嗣不得仍拘殤例。
一)異姓不得亂宗成例也,然禮有人子之文不得已而繼異姓為後者,則于表中特書曰:繼子某其本名下必顯載本姓,安三公後於翻世處尤必書繼子後以別之,縱有功家廟宗譜永不得以為族長,此吾祖定例子孫斷勿妄更。
一)繼子入譜已屬仁至義盡格外變通,乃查閱舊譜有繼子兼祧本宗者,有繼子無後仍繼異姓為子者,甚有繼子無後而以吾宗嫡派為嗣者,是直以嫡派為繼子之繼子矣,較出繼他姓不更甚乎,紊亂宗支莫此為甚,今已悉令更正惟繼子、復繼其已入譜者,未及刪除日後各支不得援以為例致亂宗法。
一)書善不書惡譜例也,然當丁繁族盛,難保無亂宗比匪之人,茍不參以史例略示創懲,則為子孫者,且將肆無忌憚,故凡此類者一經訪確,男則削名女則削姓,不得徇情寬縱至習下流而為優隸,入異端而為僧道者,亦義當屏絕,不准入祠入譜。
一)子孫流散遠方及出繼、出贅後嗣未入譜者,皆得聽其歸宗,然必能言先世來厯,果係某派有考證者,方准收錄,否則雖屬富貴弗得徇情濫入。
一)忠孝節義為今古之大經,其立傳宜矣,下此行誼卓著學問賅博足為後人楷式者,亦得列傳否則概不收錄,恐薰猶同器以偽亂真,惟查乙卯舊譜所增傳序、行略半屬顧某濫使筆墨無足信憑,但旣收錄于前未便悉芟于後,今擇其一節可採者,刪潤編錄其實難周旋,而其後人又必欲登錄者,姑照原文編入補遺以俟後人參酌。
一)是譜凡三十卷首系表聯族屬也,次傳贊記序雜文重行誼存事蹟也,次詩文內外集表著述也,因其文可知其人也,又次志林兼及摭遺之,屬廣羅散逸彙輯以成一家之典也。
横山八房支二十世孫 是志成輯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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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是志成 > 《1880-卷1(序跋格言家训祠墓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