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国家机关罚没物品如何处置?

 工商法规 2016-02-18

国家机关罚没物品如何处置?

黄璞琳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48号《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对于罚没物品等公物,若法律法规允许流通,则一般实行公开拍卖处理。

    二、没收的假冒伪劣商品,一般不直接采取拍卖方式处置,而是按国家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置。如,依《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工商部门没收的假冒伪劣商品,除依法销毁外,也是委托公物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按国家专项规定处理。

    三、国办发[1992]48号《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年代较早,条款简陋,在适用此规定进行公开拍卖时,一般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确定拍卖底价,但对财产价值较低或依通常方法容易确定价格的,可不进行评估。

    四、依照《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和《拍卖法》第九条,从事公物拍卖的公司,应获得省级政府或设区市政府的指定。但鲜活商品,可委托当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集贸市场就地拍卖。

    五、公开拍卖罚没物品时,属专营专卖物品或限制买者身份物品的(如陈化粮),会采取定向拍卖或限定竞买者身份,其他物品拍卖时则不会限制竞买者身份。

    六、《拍卖法》对拍卖程序有相应规定,若有串通拍卖等行为,会被依法查处。

    七、拍卖后的公物,若出现产权纠纷或质量纠纷,按一般的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八、罚没物品拍卖中,若出现流拍的,一般也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进行变卖。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