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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技巧】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如何发挥律师作用

 望云1120 2016-02-19


从2014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到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中期报告,历经一年多的时间。虽然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这一程序中律师的作用应该如何发挥却鲜被关注。本文通过对域外律师介入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比较,希望对我国律师介入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有所启发。



在刑事速裁程序启动时,律师帮助被告人选择是否同意速裁程序及帮助被告人对相关裁决提出异议


以美国的辩诉交易为例,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1条要求法官在接受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时,必须审查被告人的选择是否自愿和理智。在美国,辩诉交易适用是以有罪答辩为前提的。要求认罪答辩的自愿性和理智性其实就是要求被告人对辩诉交易程序适用应是自愿和理智的。在律师的介入下,在检控方与被告方进行是否适用辩诉交易程序的交涉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有效监督检控方诉讼行为,避免被告人受到身体伤害或心理的强制,以致作出归罪性陈述,接受认罪答辩。


在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被告人可以放弃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许多诉讼权利,如接受职业法官正式庭审的权利、对质权等。因此,为了防止检察官利用辩诉交易强迫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并防止无罪的被告人违心认罪,法国立法者也确立了较完善的律师参与机制。除此之外,意大利依当事人申请适用刑罚的程序中律师也具备相同的作用。


有些国家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告人进行程序选择时应具备理智性,但律师具有帮助被告人作出理智选择的能力,他们更能够有效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首先,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可以弥补被告人在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帮助被告人充分认识自己的现实处境。也可以帮助被告人分析双方证据,预测诉讼结果。其次,帮助被告人选择有利于其自身的简易程序,同意检控方提出的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或者是对经相关速裁程序作出的裁决表示异议。例如,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较为充分的情形下,律师会倾向于建议被告人选择速裁程序,使得被告人的法律地位能够快速确定,以避免被告人受到漫长诉讼程序所带来的心理折磨。而在检控方有罪证据不充分而被告人又并非无辜的情况下,由律师帮助被告人来与检控方进行辩诉交易换得较轻的刑罚,这对被告人来说,未尝不是件有益的事情。


另外,在速裁程序的选择过程中,律师还能帮助被告人行使异议权。在德国及意大利的处刑命令程序中,法官作出裁决后,被告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异议提出后就需要按照普通程序对其进行审判。这种异议的提出往往都是被告人在律师的帮助下,分清形势作出的意志选择。



在刑事速裁程序过程中,律师代表被告人与检控方、法官进行交涉与协商


一方面,律师代表被告人与检控方进行交涉与协商。在美国的辩诉交易中,被告人通常都会在辩护律师的帮助下,积极与检察官协商,质疑检控方的证据,反驳检控方的主张。并且通过协商交易,换取控方减少指控罪名,或换取较轻的量刑建议。意大利的辩诉交易(依照当事人申请适用刑罚的程序)中,双方需将其在量刑上所达成的合意写入双方协议,并签署姓名。在签署申请书之前,双方当事人就刑罚讨价还价,而且在被告人签名时律师必须在场。法国庭前认罪程序中,虽然没有关于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协商的规定,但依照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8条第4款之规定,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被告人不得放弃律师协助。检察官作出量刑建议时可以不必参考辩护律师的意见,但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着律师和检察官的量刑协商。在德国,辩护律师可以影响检察官的决定,如在适用德国《刑诉法》第153条a规定的不起诉时,辩护律师若得知检察官有意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他便会同检察官商议其客户应当承担的给付金额。而如果检察官不想作出不起诉处分,辩护律师还可以通过声明将在审判过程中提出大量的证据调查请求,来对检察官施加压力。而检察官往往会为节省司法资源被迫接受辩护律师的要求而作出不起诉处分。在处刑命令程序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愿意认罪,接受处刑命令程序,其辩护律师便可与检察官针对被告人将要受到的罚款数额进行协商。在正式指控之前,辩护律师可主动要求与检察官进行协商,以被告人自白为条件,要求减少多项指控中若干几项或者请求较轻的刑罚。


另一方面,律师代表被告人与法官进行协商。辩护律师不仅可以与检察官协商,而且还可以与法官进行协商。上述的自白协商,可以发生在正式指控之后法官准备审判的过程中、或者审判程序中,只不过在此时,协商的双方变成了辩护律师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会询问被告人是否作自白,有时辩护律师也会向法官询问如果被告人自白,法官将会作出怎样的处罚。法官一般只会给出一个刑罚上限。在庭审间隙,法官有时也会与律师谈论量刑协商的可能,以驳回对被告人的部分指控来换得辩护律师撤销先前提出证据调查申请或者是不提出上诉。

 


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的律师辩护现状及改进



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试点并未对被告人是否有律师辩护及律师在该程序中应发挥什么作用有过多涉及。在庭审的速裁程序中,可能有人会认为律师的介入会阻碍诉讼效率。其实,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律师的介入完全可以促进诉讼效率。律师介入速裁程序能使被告人快速理解速裁程序的意义,作出有效应对,避免因被告人的无知而使各个诉讼阶段程序运作迟缓。


律师介入速裁程序更是对刑事诉讼公正的必要保障。速裁程序中律师是否介入往往对被告人是否理解程序的意义,是否明白其放弃的权利以及是否知晓其可能判处的刑罚具有重要意义。缺乏律师的帮助,这一切皆不能实现。因此,各国几乎都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指定辩护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如,在德国的速裁程序中,涉及判处较长期自由刑、保安处分及社区矫正时,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往往没有律师的介入,或者即使被告人委托了律师,但律师在速裁程序中也发挥不了多少作用。笔者建议,法律应明确规定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应由检察院和法院为被告人指定一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即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认为可能适用速裁程序时,应为被告人指定一名辩护人;若起诉后法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则由法院为被告人指定一名辩护人。同时,赋予辩护人参与程序选择、对程序选择提出异议的权利。当然,为保障诉讼效率,可以规定在适用速裁程序的庭审前,控辩双方应提交书面的控辩意见要点,庭审中可以对质证和法庭辩论进行相应简化,对双方意见一致的证据可以简化质证程序。

(本文载于《中国律师》2016年第1期)


作者/林铁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李文龙  烟台大学法学院

来源/中国律师(ID:CHINESE--LAWYER)

(原标题)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要发挥律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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