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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创新︱冷星:转移“沉淀亏损”的纳税筹划

 刘刘4615 2016-02-19
2016-02-18 税醒堂主 冷星

冷星

2016-02-17

问:冷老师,你说只要存在客观的纳税差异,就存在税收套利,那我们又该如何识别“纳税差异”和 构筑“税收交易”呢?

答:是的,这是“纳税筹划”和“纳税创新”的难点所在。举个例子,两个企业所得税率都是25%的公司,但它们的实际税负率可能是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是指当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如两家关联公司,若一家公司盈利,那它的税负率为25%;而另一家公司亏损,那它的税负率则为0,即关联各方利得在该可弥补亏损额内“免税”。一个纳税,一个免税,这时我们就发现了一个“纳税差异”。那我们该如何构筑“税收交易”呢?这时,我们先假设一个案例。

还是那句话,我特别不喜欢所谓“完美”的纳税筹划方案,我特别喜欢有“瑕疵”的纳税筹划方案,因为我们的生活本身就不是所谓“完美”的,就算是税法本身也是有 “瑕疵”的。正是因为税法“瑕疵”的客观存在,才轮得上我们纳税人能有所“筹划”。同理,正因我提供了一个不完美的设想,所以你们才能“创新”!

 

基本情况:

M集团公司有若干个下属子公司,其中预计子公司A在2015年盈利1000万元,而子公司B预计2015 年将亏损600万元。

2015年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2015年B公司亏损,无需纳企业所得税。

二公司共计应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

 

筹划方案:

集团公司经过研究,对二公司的经营项目进行了相应调整,将A公司的一个有年盈利700万元能力的流水线生产设备(正好是一个独立的车间)整体出租给B公司,并向乙公司收取300万元的租赁费。

2015年A公司利润总额=1000-700+300=600万元

2015年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600*25%=150万元

B公司取得了该盈利设备生产流水线,即也等于获取了700万元的利润,但作为代价需支付300万元的租赁费给A公司。

2015年B公司利润总额=-600+700-300=-200万元

2015年B公司仍然亏损,仍不必纳企业所得税。

二公司共计应纳企业所得税=150万元

 

筹划成果:

筹划前后二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差异=250-150=100万元。

 

筹划分析:

这是一个税收套利方案的典型运用。

本案A公司实际企业所得税负率为25%,而B公司实际企业所得税负率为0,客观上存在一个税负差,即“税收套利空间”;B公司有一个无法在短期弥补的亏损600万元,对于集团公司整体来说B公司600万元亏损,就是一个600万元的“免税额度”,即待实现的“税收利益”。

此时,我们则需谋求一个适当的“税收资产”,将这个“税收利益”,提取出来。而A公司的正好有一个年盈利700万元能力的流水线生产设备,可作为“税收资产”。当然这个“税收资产”,也可以用几部运输设备或一项专有技术等等作替代。

在“营改增”后,我们可以对这个特定的税收资产,选择经营性租赁的方式,来完成这项“税收交易”。由于这项“税收交易”是在集团公司整体框架下进行的“内部租赁业务”,A公司因出租流水线“多”出来的一块增值税,实际上只是A公司“预缴”,即可作B公司进项抵扣,而筹划后的企业所得税的节税收益完全可以覆盖此项费用。

 

——摘自《税醒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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