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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难点详解:经济补偿金在离婚纠纷中是如何分割的?

 马青山洛郑律师 2016-02-19

 

文/何文骏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下,可取得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买断工龄'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


离婚纠纷中涉及的财产问题各式各样,要求分割经济补偿金或者买断工龄款的案件并不罕见。然而,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明确规定。


经济补偿金、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务中存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经济补偿金、买断工龄款属于劳动报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进行平均分割;有的认为,经济补偿金、买断工龄款属于保障性质,是发放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具有同等性质,可参照其算法,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务中,更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29号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财产分割。关于王某某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其单位提供的审核表,该笔补偿金由按工作年限计算的解约补偿和一次性再就业补偿等部分组成,即同时包含婚前和婚后的劳动所得,故该笔钱款应依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王某某工作年限、该笔钱款花用情况予以酌情分割。王某某以其买断工龄补偿金系对将来生活的保障为由拒绝予以分割的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有关王某某名下产品代码为SHXXXXXXXXXXXXD01的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的处理问题。该理财产品系用王某某所得一部分经济补偿金购买。因经济补偿金涉及王某某婚前、婚后部分,故婚后应得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审考虑到该理财产品资金来源及其性质,判决王某某支付陈甲的折价款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五终字第1798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刘某所得的置换身份补偿金90675元,系中国石化集团青岛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而向其支付的补偿款,该款是按照刘某的31年工龄(1975年-2005年),以每年2925元进行的补偿,该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外取得的部分应为被告刘某的个人财产,根据置换身份补偿金所得的增资46798元亦应按此比例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青岛石化检修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该笔费用系企业改制过程中,与原企业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发放的补偿金,上诉人于某将该笔补偿金归入工资(劳动报酬)一类,上诉人于某对该笔费用性质的理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次,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明确规定。从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而言,判断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该收入是否具有个人人身性质。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是企业改制过程中,基于企业职工身份变化产生的对稳定生活的期待性和保障性消失,对职工今后涉及医疗、教育及养老方面进行补偿,该补偿款具有人身性、保障性等多性职能,性质较为复杂,不能简单地将其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争议款项系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均无异议,一方认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认为应属个人财产,根据本院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职能的分析以及相关规定,对该费用的处理可以比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处理原则,以夫妻婚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发放到夫妻一方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本工作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工作期限补偿部分应当视作婚前财产的延续,作为个人财产处理。


绵竹市人民法院(2014)绵竹民初字第28号


本院认为,解除国有身份补偿款是我国在推动国企改革中的产物,通过身份的变化,职工基于国有职工身份产生的对稳定生活的期待性和保障性将消失,为了在打破'国有身份终身制'后对职工今后涉及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进行补偿,企业将给予职工相应补偿款,该补偿款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和专属性,不能简单以法律未对其明确界定,该财产系婚姻关系期间取得为由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被告所在单位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改制中发放的解除国有身份补偿款是基于被告截止当时工作年限的一种补偿,其计算方式也是依据被告工龄所得。对于婚前工作期限补偿的部分应当视作婚前财产的延续;婚后工作时段补偿的部分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但从立法意图和保障婚姻稳定的现实角度来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在经济、生活、情感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共同体,而解除国有职工身份的补偿款是对夫妻双方共同期待造成落差的一种补偿,如果该婚后时段补偿款仍认定为个人财产,将对夫妻另一方有失公允。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云中法民一终字第218号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陈某甲以经济补偿金支付的部分房屋首期款,该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经济补偿金是云浮市电影公司因转企改制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陈某甲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性质及目的是为了保障陈某甲在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关系后其个人及家庭的正常生活而发放的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只是以陈某甲的工作年限作为计算的方式,但并不是补发陈某甲以前工作期间每年的工资或其他福利。因此,陈某甲认为非婚姻存续期间的经济补偿金(1993年至2002年间)属于陈某甲个人财产,婚姻期间(2003年至2012年)的经济补偿金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和目的,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甲领取的经济补偿金类似于破产安置补偿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陈某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陈某甲提出云浮市电影公司因转企改制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陈某甲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性质类似军人复员费,因此,非婚姻存续期间的经济补偿金(1993年至2002年间)属于陈某甲个人财产,婚姻期间的经济补偿金(2003年至2012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陈某甲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是企业为了保障改制解除劳动关系后其个人及家庭的正常生活而发放的,该经济补偿金类似于破产安置补偿费。陈某甲与周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审法院据此予以分割并无不当。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921号


根据法律规定除了夫妻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归个人所有的财产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经济收入等财产,均应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不像人身伤害中的残疾赔偿金与人身关系密不可分,经济补偿金的人身专属性不强,其与人身具有可分性,故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对应时段的经济补偿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平均分割。


鉴于本案被告领取的经济补偿金系依据其自1996年10月在原工作单位工作至2011年9月解除劳动合同共计工作15年,按照月平均工资5362.14元计算所得经济补偿金。原、被告登记结婚前即1996年至2007年共计11年的补偿金计58983.54元应视为被告个人财产,应由被告个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2007年2月至2011年9月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止共计4年的补偿金计21448.56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宣中民一终字第00558号


关于海创股份问题。该股份系由洪XX的身份置换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转换而来,因洪XX未能举证证明其婚前的工龄可折算股份的数额,从照顾女方的角度出发,可全部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因该股未上市流通,也无法确定每股的具体价值,本院按股份数量予以均等分割。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岳中民一终字第597号


本院认为:一、关于郑某离婚前从其股票账户中支取的107000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郑某与农业银行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长期合同工自谋职业协议书》第一、二条的约定,因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农业银行一次性付给郑某经济补偿金36000元,生活补助费80000元。因此,该笔款项应当认定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且取得时间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其性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当认定为'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郑某将该笔款项投资股票,所得收益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郑某上诉称该笔款项系'买断工龄款',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的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潭中民再终字第11号


关于吴某某工龄买断款6850元是否为吴某某个人财产的问题。工龄买断款,实质是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它是基于工作而产生,并非单纯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吴某某的工龄买断款6850元属于婚后工龄补偿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个人财产。


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05)201号]


四、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


(二)关于一方婚后所得的下岗补助金和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下岗补助金是人民政府支付给下岗职工的生活费用,具有未来生活保障金的性质,这部分费用是专门用来安排下岗职工生活的,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质,如果将下岗补助金或者失业救济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将会影响下岗职工一方的生活,因此,无论从下岗补助金的性质,还是从财产效能上看,都不宜将下岗补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所谓买断工龄款,即用人单位一次性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职工获得补偿离开工作单位,从此单位不再对职工负担经济责任所支付的款项。买断工龄款的结构构成比较复杂,主要是对职工放弃工作岗位后对职工今后生活所提供的一种基本保障,性质上类似养老保险金,这种款项是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应当视为一种个人财产,一般不宜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


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因企业改制等原因获得的'工龄买断款',可以参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确立的原则处理。


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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