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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车辆报废办理流程

 神禾塬 2016-02-23

  注销登记(报废)

  1、法律依据: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国务院405号令》第9条)

  2、办事群众需交验的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3)属于机动车回收企业代理机动车所有人申请的,还应当审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3、其它规定:

  (1)车辆管理所在机动车报废期满前2个月,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逾报废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注销机动车档案。

  (2)因机动车灭失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有关灭失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3)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登记地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报废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后,应当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属于需要监督解体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解体后的照片,符合规定的,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持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向注册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范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交将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和机动车解体后的照片存入机动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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