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买卖合同中欠条的诉讼时效证明责任及诉讼时效起算时_效正

 TracySolis 2016-02-23
买卖合同欠条的诉讼时效证明责任及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裁判要旨
主张对方的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一方,应该就诉讼时效期间消灭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如果证明不能,就应该向对方清偿欠款。在债务人初步证明对方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前提下,债权人主张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事由,应该就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时间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否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买卖合同履行中债务人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是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证据,从欠条的书写时间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案情
2001年8月,由原告龙长生负责运送,向被告种庆星出售水泥,口头约定货到付款。由于被告没有足够的钱偿还全部货款,就在支付部分货款后把剩余部分给原告分别写了四张欠条,双方没有提供其他证据。
第一张欠条:2001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欠原告货款7020元,时间为2001年8月17日。在落款时间的下方分别记有还款记录:还2400元、500元、300元,欠3820元,但没有在该张欠条上写明具体的书写时间。
第二张欠条:2001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250元。于2002年2月4日还款200元。在落款时间2002年2月4日的下方后分别记载没有写明具体书写时间的还款记录:还200元、500元,欠350元。
第三张欠条:2002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470元;
第四张欠条:2002年5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条确认,被告欠原告水泥款2335元。
以上四笔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6975元。原告龙长生于2007年4月23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本付息。
被告辩称,2002年5月11日,被告最后一次欠原告水泥款2335元,从此没有与被告见过面,原告在2002年5月11日之后没有向被告主张过权利,至今已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认为,被告所书写的欠条没有具体的还款日期,应适用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而民间借贷中债务人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在一方当事人不能证明另一方提出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