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尚伦推荐 | 如何预防与化解——公司僵局

 望云1120 2016-02-24

 

欢迎关注“法盛-金融投资法律实务”微信公众账号!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实务(ID:wangblawyer)

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为不良资产投资收购、经营处置以及资管证券、基金信托等金融业务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股权投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控制权解决方案,提供房地产合作、开发、转让纠纷法律服务;提供税务筹划、税务争议解决、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服务。诚邀各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

 文章转自:尚伦创业者法律课堂

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公布并实施,在该解释中明确了因公司僵局而引起的公司解散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以下将分析公司僵局的相关法律问题,帮助解决和预防公司僵局问题。

 

公司僵局应该如何认定?


认定“公司陷入僵局”有两个要件,且缺一不可。

首先,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是一个抽象的判断。

一般法院将公司已经处于停业状态作为具体的判决标准。其次,用尽其他救济途径。

 


新《公司法》关于预防公司僵局有哪些条款规定?


新《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等条款赋予了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会会议行使表决权,对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权转让等内容进行自治约定的权利。由于新《公司法》给了公司章程更大的自治空间,根据新《公司法》中体现的“约定优于法定”的授权性规定精神,股东可以通过发挥公司章程中“约定性条款”的作用为预防公司僵局、破解公司僵局、确保公司正常运营提供有效的途径。

 


1公司僵局会对公司、公司股东、公司职工及债权人有什么危害?



1、公司僵局的出现,使公司的陷于瘫痪和混乱。由于无法做出经营决策,公司不能正常进行经营活动,管理陷于瘫痪和混乱,必然导致公司的无谓损耗和财产的流失。

2、股东预期的投资目的也难以实现。股东享有自益权和共益权,这些权益的享有是在公司正常运行的状况下才能实现的,由于公司僵局,经营决策无法做出或无法有效执行,不能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收益,股东预期的投资目的也难以实现。

3、公司发生僵局时,由于公司不能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会导致公司业务的递减、效益下降,以致公司会裁员、降低工资。

4、公司僵局一般会损害供货商、销售商的利益。公司瘫痪时,公司的合同就不能履行,合同的目的就不能实现。当公司因陷入僵局被解散时,公司资产严重亏损的,有可能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的债权就难于实现。

 


2公司僵局形成的表面原因及预防方法



公司僵局形成的表面原因一般可以分为如下四种情况:
  一是公司的股权机构不合理造成公司僵局。通常在股东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里,持股人往往持股比例均衡,甚至是相同的。持股人在经营理念和经营策略上如果无法形成一致的意见,加之有限公司本身就带有很强的人和性特点,当双方或着多方当初成立公司的信任破灭,关系出现僵化的时候,由于各自所占股权都无法形成有效的决策,进而会形成公司的僵局状态持续。
  二是公司章程设计不合理造成公司僵局。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一致同意或赋予小股东一票否决权,则由于无法形成一致或小股东行使一票否决权也会导致决议无法通过,使公司陷入僵局。
  三是股东失踪造成公司僵局。实践中可能出现股东或董事由于各种原因下落不明或长期杳无音讯,导致股东会或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公司决议无法形成而造成的公司僵局。
  四是股东和董事的道德风险造成公司僵局。

实践中可能出现由于利益的纷争或其他原因大股东或董事私自扣留公章;股东或总经理擅自携带公司执照从人间蒸发等等情形而造成的公司僵局。但是究其公司僵局形成的本质原因,还是因为公司的制度问题,现行的公司法有效的保护了公司股东权益和公司自身利益,但是也给公司的运营带来了一定风险,而这些风险正是导致公司僵局发生并持续的根本原因。我国现行公司法的制度安排和公司组织机构的封闭性是产生公司僵局的温床。

 


预防公司僵局


某法学家:“如果缺乏协议,对僵局的任何补救方案都不能完全令人满意。”

公司僵局出现后,虽然法律上已经确立了公司僵局出现后的司法救济途径,但是由于公司僵局所带来的损失已经无法弥补。
  因此,股东们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应当对公司可能出现的僵局问题加以预防。

主要预防要点: 

(一)对公司治理机构进行合理设置。

(二)对表决权制度的科学设计

1.规定利害股东、董事表决回避制度。

2.制定限制控股股东所享有表决权的最高数额制度。

3.规定类别表决制度。

(三)规定具体的权利制衡措施。

(四)合理收买相对方股份。

(五)对公司的解散权进行合理规定。

(六)约定陷入公司僵局时可将僵局事项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解决方案。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之初股东之间一个公司合同,它具有契约性,我国公司法给予了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很大的自治空间,因此,制定公司章程时,股东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充分利用,科学合理地设计表决权制度和公司的治理机构,这是对公司僵局最好的预防。

通过在章程中确定如下的条款来起到公司僵局的预防作用。
  1、限制表决权行使制度。即由公司章程规定,一个股东持有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减少其投票权的数额。对控股股东的表决权加以限制,防止其利用资本多数决制度,侵害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
  2、特定事项表决权制度。即交付股东会表决的特定事项必须经特定的类别股东同意方可通过。
  3、表决权回避制度。

所谓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是股东会表决时,与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厉害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就该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也不能由他人代理其行使表决权。

所谓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指董事会通过某项决议时,与该项决议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自行回避,不得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如关联交易,为股东、董事提供担保等都应当在章程中加以明确、具体规定。
  4、股东之间分享公司的控制权。

如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委派的董事可以占多数;双方的董事人数相等时可以以公司的名义聘请中介机构出面委派独立董事;一方担任执行董事的,另一方担任总经理,并明确执行董事无权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等等。
  5、最终决定权制度。章程中可以赋予董事长在出现表决僵局时可以行使最终的决定权;也可以规定在董事会出现表决僵局时,可以将此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此种方法来改善董事僵局。
  6、明确约定公司解散事项。

《公司法》第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决议解散不能达成时,约定解散显得十分重要,股东可在章程中规定法定事由以外的其他解散事由,该事由一旦出现,公司即归于解散。
  7、明确约定股权转让事项。

当公司陷入僵局时,小股东有权要求控股股东以约定的或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该约定是小股东和控股股东意思自治范畴,一经载入公司章程即对股东各方产生约束力。

该约定是股东之间形成的股权预期转让法律关系,一旦条件成就,小股东就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按照约定条件收购小股东的股权。


3预防措施中,为什么“约定陷入公司僵局时可将僵局事项提交仲裁解决”?



与诉讼程序相比,仲裁具有保密、快捷、便宜、灵活以及由一个熟悉企业事务的机构作出有利各方的裁定的优点。

因此,如果造成僵局的原因不涉及基本的个人冲突或政策冲突,将相关事项提交仲裁也许能更好地解决纠纷,并使公司得以存续。


4公司僵局出现后的解决方法


 

公司僵局无论对公司还是对股东的利益都构成严重的损害。因经营决策无法作出,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业务活动;而公司的管理混乱和瘫痪则导致公司的财产在持续的耗损和流失。公司僵局的出现和持续则表明,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或权利争执以及情感的对抗已经发展到登峰造极的程度,各方之间已经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已完全破裂。公司法所确立的制度虽然是公司僵局出现的根本原因,但是这些制度是公司法的根基,无法撼动,所以我们需要寻找一个途径来解决公司僵局出现后的问题,司法途径是我们解决公司僵局的首选途径。

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系指,当公司僵局的情况出现并延续的时候,作为公司的一方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这种僵局。司法解决的途径主要有如下几种:
  1、请求解散公司
  在直接诉讼中诉请解散公司之诉是一种最严厉有效的救济措施,对于陷入僵局而无法开展经营、自力救济无补、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无效的情况而言,起诉请求解散公司无疑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2、请求“强制股权置换”
  针对公司僵局,法院还可以通过判决强令由一方股东以合理的价格收买另一方股东股权或股份,从而让一方股东退出公司,以此达到解决僵局的目的,此又称“强制股权置换”。相对于诉请公司解散,这是一种双赢的救济措施。而此种解决途径在美国和德国均已经被法院成功采用,成为打破公司僵局的一种主要的方法。
  3、请求公司分立
  当事人在处理公司僵局纠纷上多提供一个可供选择的途径。公司分立作为解决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措施,相比较公司解散或强制股份收买,其优点主要可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能够保存公司;

二是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三是没有法律障碍;

四是更有利于平衡股东与股东或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

法院可判决陷入僵局的公司强制分立的要件及程序:

(1)公司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提出诉讼请求;

(2)申请股东证明股东确已陷入僵局,当事人无法自行恢复;

(3)公司须可被分立,所谓“可分”是指原公司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后分立后的公司仍可继续一定经营;

(4)须由公司提出答辩以利于法官平衡各方利益。
  4、临时董事制度

  当然,若因董事的原因而出现的在董事会僵局的情况下,通过改变董事会结构也能解决由于董事结构问题造成的僵局,如临时董事制。临时董事(Provisional Director)是由法院指定并授予同通过被选举产生的董事在董事会同样的权利和职权的中立第三方。
  以上四种方式目前为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仅仅是第一种模式,即解散公司。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为公司僵局下的司法解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使得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解散公司之诉的具体问题很难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出台恰恰解决了该问题,其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该解释的出台明确了法院受理解散公司之诉的几种情形,使得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途径明朗化。但是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中还没有找到其他解决公司僵局的法律依据,公司解散是否是最好的解决办法?股东能否向法院请求“强制股权置换”和“分立公司”?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例,为更好的解决公司僵局问题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依据。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发布的信息,除署名外,均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版权归原著作权人或机构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联系电话:020-85201361,邮箱:wangblawyer@sohu.com)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