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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出事故车主要不要担责

 海潮轩 2016-02-24

房稀杰

    案件回放

    2015年底,李某因事向张某借车,因二人关系较好,且李某是有多年驾龄的老司机,张某就将自有的一辆现代轿车借给他使用。后李某在驾驶该车过程中与孙某驾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孙某也被撞成重伤。该事故经交警勘查后,认定李某负全责。肇事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后孙某将李某、张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在本案中,肇事车辆所有人张某虽然将车辆借给李某使用,但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驾驶人李某独自承担责任。

    由于机动车损害赔偿事故的多样化和不确定性,很难对赔偿主体进行一致的认定。现实中,一般是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来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所谓“运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运行;“运行利益”则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产生的利益。即如果要判断一个人是否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就可以从是否对机动车的运行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和是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取得利益两个方面进行认定。

    在本案中,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支配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状态下。一般来说,车辆所有人张某在将机动车出借给李某后,就丧失了对机动车的直接控制力;与之对应,李某作为使用人,就具有直接的运行支配力,并享有运行的利益,成为了责任承担的主体。

    当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借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即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则不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主要是指明知借用人无驾驶资格或者饮酒却将车借出,或者明知自己的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而将车借出等。本案中,张某知道借用人李某具有多年的驾驶资质才将自己的机动车借出,机动车本身又不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张某不是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先由肇事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对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外的损失,应由本次事故的肇事者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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