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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下月施行 四关键词教你家暴维权

 超越梦想之上 2016-02-25

《反家庭暴力法》下月施行 四关键词教你家暴维权

广西新闻网 2016-02-25 08:30

《反家庭暴力法》下月施行

四个关键词教你家暴维权

广西新闻网 -南国今报记者何书俊

近年来,家庭暴力话题常常见诸报端,而在生活中,面对暴力,一些遭遇家庭暴力的当事人选择了沉默,即使有人积极维权,但是由于举证和认定的难度,自身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去年12月27日,《反家庭暴力法》获得通过,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有哪些亮点?如何用新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昨日,记者采访了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的韦凤泉法官,听一听法官的说法和建议。

关键词1

强制报告

案例:阿丽与阿明经人介绍认识,经过一定的了解后于2008年登记结婚,并居住在阿明所在单位职工宿舍区,婚后双方生育一子,但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而且阿明还有打骂阿丽的行为,2013年4月,因阿明对阿丽实施家庭暴力,阿明所在单位对双方的矛盾进行调解,双方重归于好。然而,之后二人的感情渐薄,而阿名仍经常打骂阿丽,阿丽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7月,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不准予离婚。2015年4月,阿丽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考虑到阿明所在单位工会证明阿明曾对阿丽实施有家庭暴力,夫妻矛盾因此加深,双方关系已无修好可能,法院最终同意了阿丽的离婚诉求。

法官说法:下月实施的《反家暴法》的一个亮点是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上述案件中,阿明所在单位当时并没有强制报告的义务,但是《反家暴法》实施后,法律规定中的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就要担负起应尽的责任,及时报告身边的家庭暴力情况。比如,公安机关受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报警后,对于实施家暴的加害人,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理,那么就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出具一个告诫书。这个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以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最关键的是,将来矛盾纠纷上升到诉讼阶段,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的证据。

关键词2

撤销监护

案例:2004年3月,阿芬和阿亮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然而,婚后的生活没有了恋爱般的甜蜜,随之而来的是柴米油盐的家庭琐事,因无法化解共同生活中引发的矛盾,阿芬和阿亮在2010年离婚,离婚后儿子跟随阿亮生活。离婚后,阿芬重新建立了家庭并生育了其他子女。2013年7月,阿芬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儿子归其抚养,阿亮每月支付抚养费。庭审中,阿芬称阿亮对儿子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打骂儿子,儿子不适合再跟随阿亮生活。对于阿芬的说法,阿亮表示否认,称这是阿芬信口雌黄,自己没有再婚,离婚后儿子一直跟随他和爷爷奶奶同住,维持现状更利于孩子成长。

最终,法院认为阿芬诉称阿亮经常打骂孩子的情况没有证据证明,不能成立,而且,阿芬有了新的家庭并生育了孩子,且孩子尚幼,没有更多的精力来照顾与阿亮的儿子,而相比之下,孩子跟随阿亮生活更利于孩子成长,最终法院驳回了阿芬的诉求。

法官说法:《反家暴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受害人的范围不仅包含未成年人,也包括老年人、妇女以及其他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成员等。

关键词3

人身保护令

案例:2014年4月,法院受理了韦女士与丈夫的离婚纠纷案,韦在诉讼中提到丈夫吴某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在庭审过程中,吴某还多次威胁法官和韦女士,声称如果法官不判好这个案件,会出现人命案。案件开庭审理后,吴某还到韦女士娘家威胁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造成韦女士只得躲在外地。而就吴某对韦女士的家暴行为,公安机关报案记录就有3次。为此,韦女士向法院申请要求提供人身安全保护。

接到申请后,承办法官展开调查后向吴某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吴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韦女士;禁止吴某在距离韦女士的住所200米内活动”。如吴某违反保护令的,可以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同时也向吴某所在地派出所和所在村屯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监督吴某是否履行该裁定。

法官说法:在一些离婚案件审理中,法院通过“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地阻断了家庭暴力循环发生,也预防了家庭暴力从民事案件向刑事案件转化,维护了妇女权益。而这个裁定必须依附于其他的诉请,比如离婚、赡养诉讼,单独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是,《反家暴法》实施后,如果受害人就是不想再挨打了,想让对方离自己远点,就可以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和社区、村委等有关组织。公安机关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家暴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等。比如,若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紧急情况的,应在24小时内作出等。

关键词4

精神暴力

案例:2005年4月,已经到了结婚年龄的覃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男友王某,半年后,二人登记结婚,然而,婚后由于家庭琐事以及王某有赌博的恶习,双方矛盾频发,经查吵架。面对覃某多次提出离婚,王某不但不同意,还常常威胁、恐吓妻子,如果离婚就杀其全家。在覃某几次返回娘家住后,王某也是不依不舍,多次上门寻找妻子并与岳父岳母发生口角。

2014年5月,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覃某指出王某经常恐吓、辱骂自己的情况,而王某当庭反驳,并指出覃某也有辱骂自己的情况,自己没有恐吓过覃某。由于缺少证据,而且双方生育有子女,考虑到夫妻双方的感情仍可以维系,且覃某也保证不再赌博,当时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法官说法:《反家暴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也就是说,家庭暴力不再仅仅包含传统的身体暴力行为,还包括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侵害行为,并明确精神暴力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法的调整范围。

在以往的离婚诉讼案例中,大部分案件都会有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相互指出对方采取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侵害行为,要求法庭为其主持公道,但是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仅凭当事人一己之言无法认定相关事实。而按照《反家暴法》,如果当事人想得到法律的保护,就可以报警。按照《反家暴法》的证据规则,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是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说明家庭暴力事实,在诉讼中会被法庭采信。

法官提醒

学会取证积极维权

据韦凤泉法官介绍,之前没有《反家暴法》,所以很多人没有保存证据的意识,到法院跟法官说遭受家庭暴力要离婚,但没有任何证据。其次就是难以取证,很多人遭受轻微的暴力后是不报警的,所以没有任何报警记录、投诉记录,自己拍的照片不一定能在法庭上得到认可。目前,柳北法院家事法庭为了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专门设置了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举措,而《反家暴法》施行后,可以让这项举措更好地发挥作用。

韦法官建议,对于遭受家庭暴力,首先要及时报警,如果不能报警,也要通知家人、朋友或者是邻居帮忙报警。另外,除了报警,还可以向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求助。身体受到伤害的,应及时就医,并告知医疗机构实情,医疗机构除了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外,还可以提供伤情病情就诊记录等材料,而这些将来在法庭上,都可以作为维权的证据使用。此外,韦表示,遭遇家庭暴力,保全自己是最重要的,可以采取躲避的举措,如果知道对方有家庭暴力的行为,最好是分开居住,然后再设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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