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调查研究检控报告 0. 制售不合格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的鹰潭预拌混凝土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二。 一.鹰潭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典型违法行为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所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不符合经住建部确认的国家建筑安全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的要求: ——使用于碳化腐蚀环境中的混凝土抗碳化性能不符合要求; ——使用于除冰盐腐蚀环境(多层地下车库)中的混凝土抗氯离子渗透性能不符合要求; ——强度等级和水胶比不符合要求。 (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 1. 所生产销售的预拌混凝土产品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3.0.3条第一款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的要求: ——未按照《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检验原材料氯离子和碱含量并提供混凝土氯离子和碱的总含量计算书; ——未按照《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检验膨胀剂限制膨胀率; ——未按照《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检验泵送剂收缩率比、抗压强度比、相对耐久性指数; ——未按照《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检验磨细矿粉和磨细粉煤灰比表面积; ——未按照《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检验外加剂氨释放量并确认符合要求; ——未按照《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的要求,检验混凝土水溶性氯离子并确认符合要求; ——未按照《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根据混凝土的耐久性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并对相关耐久性能进行试验验证; ——未按照《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的要求,进行开盘鉴定,检验混凝土工作性、强度和耐久性能并确认符合要求; 2. 所生产销售的预拌混凝土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规定: ——未检验原材料放射性并确认符合要求; ——未检验混凝土放射性并确认符合要求。 3. 所生产的大体积混凝土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的要求,未按照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检测水泥水化热并确认符合要求。 (三) 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要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 1.所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不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2.所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不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的要求。 (四)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和五十七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施工技术标准等标准规范要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 1. 未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的规定,检验混凝土水溶性氯离子并确认符合要求: ——住宅内部结构混凝土氯离子限量0.15%(环境作用等级I—C,干湿交替环境); ——住宅外墙混凝土结构氯离子限量0.15%(环境作用等级I—C,干湿交替环境;环境作用等级V—D,酸雨腐蚀环境); ——地下室外墙混凝土结构氯离子限量0.15%(环境作用等级I—C,干湿交替环境)。 2. 未按照《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与施工指南》的规定选择原材料并进行配合比设计与试验验证。 (五) 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标准和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 1.生产的各品种规格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没有相对应的产品质量标准; 2.生产的各品种规格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未经法定第三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并确认合格。 二.违法违规经营收入额估算 以每个搅拌站年产销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10万立方米计,每立方米混凝土平均价格以300元计算,每个企业每年违法额不少于3000万元。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追诉期为两年,故总违法额不少于6000千万。 四.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应依法追究的行政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20%至5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四)《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关于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原则分工意见的批复》生产领域已经归属技术监督管理)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六)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 “(七)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 附件一:鹰潭市预拌混凝土不合格产品质量分析表 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法定质量要求 标准规范要求 合 格 判 定 法规名称 条款号 条文内容 标准规范名称 条款号 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 —— 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7.2.3 混凝土中氯化物和碱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设计的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原材料试验报告和氯化物和碱的含量计算书。 不合格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GB50496—2009 4.2.1 应选用中、低热硅酸盐水泥或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所用水泥其3天的水化热不宜大于240kJ/kg,7天的水化热不宜大于270kJ/kg。当混凝土有抗渗指标要求时,所用的水泥铝酸三钙含量不宜大于8%。 不合格 4.2.2 水泥进场时应对水化热等进行复验。 不合格 4.2.3 应选用非碱活性的粗骨料。 不合格 工业产品 质量责任条例 第七条 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 —— —— —— 不合格 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GB50496—2009 4.2.1 应选用中、低热硅酸盐水泥或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 不合格 第八条 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108—2008 4.1.16 胶凝材料总用量不宜小于320kg/ m3。水泥用量不宜小于260 kg/ m3。 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六条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 GB/T50476—2008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4—2011 3.1.8 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应符合表3.1.8的要求。 不合格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与施工指南 CCES01—2004 4.0.6 碳化引起钢筋锈蚀的一般环境下,对暴露于空气中的一般构件混凝土,单方混凝土胶凝材料中的硅酸盐孰料用量不宜小于240kg。 不合格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666—2011 7.3.1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应经试验确定: 当有抗冻、抗渗、抗氯离子侵蚀和化学腐蚀等耐久性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 的有关规定; 应计入环境条件对施工及工程结构的影响。 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民用建筑工程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10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规定。 不合格 5.2.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附件二:鹰潭市涉嫌生产劣质不合格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生产企业名录 序号 企业名称 序号 企业名称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向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供混凝土配合比报告并进行开盘鉴定的法定依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 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 建 筑 法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混 凝 土 结 构 工程质量 验收规范 7.3.1 混凝土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关规定,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设计资料。 第五十六条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7.3.2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工作性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开盘鉴定资料和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混 凝 土 结构工程 施工规范 7.3.1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应经试验确定: 1.应在满足强度耐久性和工作性要求的前提下,减少水泥和水的用量; 4.试配所用的原材料应与施工实际使用的原材料一致。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7.4.5对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开盘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混凝土的原材料与配合比设计所使用的原材料的一致性; 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 条 例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7.6.7采用预拌混凝土,供方应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混凝土质量合格证,和混凝土运输单,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1.2浇注前应检查混凝土送料单,核对混凝土配合比 混 凝 土 质量控制 标 准 4.0.3对首次使用,使用间隔超过3个月的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开盘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使用的原材料应与配合比设计一致; 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水泥品种用量要求 法规规定 标准规定 实际情况 问题描述 法规 名称 条款 条文内容 标准规范名称 条款号 条文内容 产 品 质 量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大体积混凝土 施工规范 GB50496—2009 4.2.1 配制大体积混凝土所用水泥的选择的及其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应选用中、低热硅酸盐水泥或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所用水泥其3天的水化热不宜大于240kJ/kg,7d的水化热不宜大于270kJ/kg。 3.当混凝土有抗渗指标时,所用水泥的铝酸三钙含量不宜大于8%。 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代替中低热水泥。 工业产品 质量责任 条 例 第 七 条 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 4.2.2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未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对原材料进行检验。 建 筑 法 第 五 十 八 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 设计与施工指南 CCES01—2004 4.0.6 碳化引起钢筋锈蚀的一般环境下,对暴露于空气中的一般构件混凝土,单方混凝土胶凝材料中的硅酸盐孰料用量不宜小于240kg。 注:普通硅酸盐水泥中硅酸盐孰料含量=100%-石膏掺量-混合材产量==75%。 折算普通硅酸盐水泥用量不宜小于320 kg/m3。 地下工程 防水技术规范 GB/T50108-2008 4.1.16 水泥用量不宜小于260kg/m3。 水胶比不得大于0.5。 地下防水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4.1.7 产 品 质 量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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