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4万报价装修好平?结算变12万傻眼! 因装修款项起纠纷业主被判付剩余6万元 低价装修猫腻多,小心提防!广州一名商铺业主在装修时,选中了报价最低的装修公司,孰料,工程完工结算时,当初报价仅4万多元的装修费竟变成12万多元。该业主拒绝支付多出的8万多元,结果被装修公司告上法院。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后,最终判令业主还应向装修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61191.04元。 2012年,吴某购买了一间商铺,想进行装修,多家比对后他发现一家公司报价最低,包工包料全部装修好仅需4万多元,于是吴某很快就与该装修公司签订了合同。 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进场施工,并按实际情况另外增加了些工程量。施工过程中,吴某向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4.5万元。装修完毕后,装修公司做了结算表,经计算,工程款共计12万余元。吴某傻了眼,拒绝支付剩余的8万余元。双方争执不下,于是闹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和装修公司签订的《工程预算表》共包括四项内容,第一项内容为项目直接部分,其中包括相关的工程项目及款项、备注等,备注里写明“根据报价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第二项内容为综合工程部分,该部分内容包括配电箱安装、排污安装等项目,该项部分的工程数量显示为空白,但约定了具体的工程单价,工程价款显示为0,备注部分约定了具体的材料、施工方式等;第三项内容为空白。第四项内容为其他约定,包括了垃圾清运费、搬运费、清洁费等费用。 庭审中,双方对第二项、第四项解释不一致。装修公司认为,对于第二项,双方当时仅约定最后是以做多少算多少来结算,因此仅约定了单价,未约定具体总额,第四项的内容也是按照工程款总额按实结算。吴某则称,第二项、第四项的工程是装修公司承诺赠送的,不应计算到工程款里。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辩称《工程预算表》第二项、第四项工程范围属装修公司赠送的项目,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装修公司对此也不予认可,且双方合同已约定“根据报价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可视为双方已明确合同约定的工程款45624元仅作为预算金额,最终工程款仍应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情况据实结算。鉴于涉案工程经评估造价为106191.04元,减去吴某已经向装修公司支付的4.5万元,吴某还应向装修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61191.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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