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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试题及答案】_《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标准化测试题_《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考试试题及答案_一起去留学网

 昵称16072009 2016-02-26

一、选择题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施行时间为(a )。

a、2006 .9.1 b、2007.1.1 c、2007.9.1

2、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b)的建设。 a、城市学校 b、薄弱学校 c、农村学校

3、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规定是(b)。

a、收学费,不收杂费b、不收学费、杂费c、不收书本费、杂费

4、义务教育法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应当经(c)批准。

a、地市级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 c、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5、凡年满(b )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周岁。

a、5 , 6 b、6 , 7 c、7 , 8

6、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c)。

a、开除 b、批评教育 c、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7、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c ),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a、年龄差异 b、性格差异 c、个体差异

8、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c )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a、体罚 b、体罚、变相体罚 c、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

9、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b )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a、兴趣小组 b、课外活动 c、自习

10、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a)。 a、引咎辞职b、受到党纪处罚c、追究行政责任

11、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c)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a、填鸭式 b、题海式 c、启发式

12、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 a),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a、寄宿制学校 b、全日制学校 c、小学初中一贯制学校

13、(b)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a、初中 b、普通学校 c、小学

14、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b)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a、可以 b、不得 c、应当

1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c)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a、违纪 b、违法 c、严重不良行为

16、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c)予以保障。 a、家庭 b、学校 c、人民政府

17、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b)。 a、制度保障 b、安全保障 c、经费保障

18、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c)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a、低于b、不低于 c、高于

19、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c)的平均工资水平。 a、工人 b、医生 c、公务员

20、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c)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a、低于 b、不低于 c、高于

二、填空题。

1、我国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共有(8)章(六十三)条。

2、(2006 )年( 6)月( 29)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学校应当把(德育 )放在首位,寓(德育 )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5、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6、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7、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8、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9、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10、国家对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杂费)。

1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12、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13、(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活费。

14、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15、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16、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17、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18、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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