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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常见疑难问题分析(一)

 于元正律师 2016-02-27

作者/李妃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辅助律师



借条等于欠条吗?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一方面,民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闲散资金较多而投资渠道较少,另一方面,许多自然人或是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对资金需求大而在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门槛高,需求得不到满足,这样一种及其不平衡的现状必然使得民间借贷越来越普遍。由于民间借贷的形式没有统一的标准,许多民间借贷纠纷的产生往往也正是因为借贷形式有所欠缺而引发的。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民间借贷之中的债权凭证主要有“借条”、“欠条”、“收条”这三种形式,很多民众由于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混淆了三种条据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倘若条据记载不明,容易致使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无法明确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我曾遇到多次亲朋好友咨询:在与他人进行借贷的过程中,是写“借条”还是写“欠条”?即便是很多非法学大学毕业生,倘若没有相关的知识储备以及较为广泛的涉略面的话,也不见得一定能区分清楚两者之间的差别何在。大家都知道,“借条”与“欠条”两者之间,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两者之间并不等同,只有正确区分,才能正确认定借贷关系,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借条”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某款的凭证,其证明的是借贷关系;而“欠条”则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某款项得凭证,其证明的是欠款关系。两者之间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形成原因不同。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而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等等。


其次,诉讼时效起始期间不同。已约定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时间均为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算。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时则不同。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第二款第二条以及第一百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也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算,但出借人在20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保护。 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


最后,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不同。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16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条据即可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原告一方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即可,而被告一方的抗辩则需要自行承担举证责任。当然,由于借条本身就是一种借贷关系的证明,借条持有人凭借条提起诉讼时,一般情况下,只要向法官陈述借款事实,提供相关证据加以佐证就可以认定该借贷关系。如果对方要抗辩则需另行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由于欠条是一种钱款关系证明,欠条持有人凭欠条提起诉讼,则必须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如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象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两者之间的举证责任不同必然使得各自所承担的风险大小不同,简而言之,欠条的诉讼风险要远大于借条的风险。

典型判例】


在北京希世铭科贸有限公司诉姜林杉民间借贷一案中,则是混淆借条与欠条最终导致权益没有得到合法保障。


2012314日,原告希世铭科贸公司与被告姜林杉任职的万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一下简称万瑞公司)签订一份甲醇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希世铭科贸有限公司给万瑞公司供应一级甲醇5079.32吨,单价2470元,共计货款12645920.4元,交货时间为2012610日,原告给万瑞公司送达一份《往来款项确认函》,在该确认函中记载的主要内容为:甲醇供货总量4886.26吨,共计开发票4886.26吨,总货款12069062.2元,已付甲醇款9940000元,下欠2129062.20元,请万瑞公司及时核对账目,并在《往来款项确认书》上签章尽快回复我公司。201273日,万瑞公司在给原告回复的《往来款项确认书》上盖章确认,截止201273日,万瑞公司仍欠原告往来款2129062.20元。


20121110日,被告姜林杉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该欠条主要内容为:欠款人欠北京希世铭科贸有限公司现金220万元,欠款人承诺在20121112日之前还清,若在20121122日之前未能还清欠款,钱款人承诺以个人名下等值资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还清欠款220万元或欠款人名下直系亲属名下、欠款人公司万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等值资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还清,欠款人特此承诺。事后,截止2013424日,被告姜林杉分四次给原告归还钱款25万元,余款至今未付,最终引起诉讼纠纷。


在该案例中,争议的焦点是姜林杉向希世铭科贸公司出具的欠条仅是履行职务行为还是具有事实上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由于姜林杉不能就其给原告出具的欠条是代万瑞公司履行职务行为自圆其说,最后认定该欠条所形成的是借贷法律关系。法院判决姜林杉向北京希世铭科贸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借款利息。


【法律实务】


在上述典型案例中,原告希世铭科贸公司诉请被告姜林杉拖欠其借款,向法院提供的债权凭证就是一份欠条,并非借条,而且被告方抗辩理由也是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并认为该欠条是基于希世铭公司与其所在公司之间的买卖甲醇购销合同而履行职务的行为。其实,如若当初,原告能仔细审查一下条据的形式和书写的内容,多写几个字,把钱款往来事由表述清楚,可能就不会引起诉讼了。


因此,借条并不等同于欠条,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而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在他人出具条据时要写明是欠款还是借款,要正确选择使用借条或欠条,同时在条据上要注明出借人、借款人、欠款人、借(欠)款时间、借(欠)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捺印等要素,这样在出现纠纷时,法院可以结合具体案情,作出正确的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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