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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购假索赔不是敲诈勒索,有五部法规支持索赔

 马敬坡 2016-02-27
     依法购假索赔不是敲诈勒索
      一、现有五部法规支持消费者索赔维权:
      1.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第二部写入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法律,当时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而2015年修订的新《食品安全法》,则将赔偿额度改为“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2.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3.2013年颁布的《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4.《商标法》则将惩罚性赔偿从消费领域拓展到商事领域,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5.2013年修订通过的新《消法》提高了惩罚性赔偿力度,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同时还规定“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至此,我国已有5部法律写入了惩罚性赔偿条款。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就是激励公民和欺诈行为、不法侵权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通过法律的形式,提高维权的收益,让公民有动力去维权,或者主动发现市场上的侵权行为,并予以揭发,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可通过提高违法成本,震慑不法经营者。
      二、搞清维权过当和敲诈勒索的区别:
      一是要看是否存在消费争议,以及维权人是否为消费者本人;
      二是要看维权人是否存在编造事实的行为;
      三是要看维权人的维权行为是否对经营者构成实质性的胁迫。值得注意的是,维权人因经营者不履行赔偿义务,表示将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找媒体曝光,这虽然也是对经营者施加压力,但不应算是实质性的胁迫,关键是看其施加压力的方法本身是否是合法的。
      四是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对维权者权益的侵害,如果确实存在消费争议,维权者又是消费者本人,经营者的行为又构成侵权或可能构成侵权,消费者就可以提出索赔要求。如果消费者也存在不理智的行为,如天价索赔,可以批评教育,但不适合以敲诈勒索为由追究刑事责任。“除非是维权人虚构事实,或者利用他人的消费争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经营者使用胁迫的手段,才可以算涉嫌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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