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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新社balabala》第三期:斗鱼大尺度直播“造娃”!技术是否应为不当行为负责?

 望云1120 2016-02-29


律新社 | 编辑部出品


眼下,


要问宅男,



特别是热爱网络游戏的宅男,


网上什么最火,


得到的答案想必是视频直播网站。


不过,1月10日凌晨,一段直播“造人”的大尺度视频令网民瞠目结舌。


也引来法律人的围观:技术是否应当为这些不当的行为负责?




当前浏览器不支持播放音乐或语音,请在微信或其他浏览器中播放 6:02 律新BALABALA 第三期 来自律新社



相关背景


1月10日凌晨,一名主播在网络直播平台斗鱼TV上播放涉黄不雅视频,引起网友热议。


当晚,斗鱼TV发布公告称,斗鱼直播间全部为实名认证,对该主播涉黄不雅视频事件,平台管理员已经在第一时间将其直播封停,并向警方报案提供了涉事主播的个人身份信息,其行为已经触犯国家法律,斗鱼TV保留对其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


武汉警方随即表示,已接到针对斗鱼TV的举报,涉事者不是武汉本地人,目前警方正在进行调查。





网友们认为,斗鱼TV是游戏直播平台,发展后推出多个板块,但涉黄涉赌等内容应该严厉打击。


有媒体调查斗鱼TV节目,发现其播放内容多样,不仅直播内容涉及不雅视频,也有涉嫌威胁他人隐私和安全等问题出现。


话说,从“快播案”说起,利用技术平台来传播低俗内容的事件屡次发生,《律新社balabala》第三期就来和大家吧啦一个问题:技术是否应当为这些不当的行为负责?


嘉宾观点


《法雨评论》执行主编陈沛文:技术本身并不中立,也有好坏与对错之分。


既开年大案“快播案”之后,近日斗鱼又被曝出,斗鱼主播在平台上直播造人。法律对于技术的规制,技术提供者对于技术被滥用的管控义务这些话题,已然变得炙手可热。这些来自于时代发展的新技术,被运用在了一个错误的领域。技术提供者是否应当为这些不当的行为负责?技术是否真的可以中立?


实际上,技术本身,并不存在一种完全的中立,技术的开发都是有其固有的目的和指向性的。很多技术,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技术,如克隆人技术、极度致命的细菌技术等等,因为这些技术本身开发的指向性就是不正义的,也是风险极大的,所以被法律明文禁止。但其它未被禁止的技术,就属于可以自由研发的技术,这也是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这一观念的体现。所以说,技术本身并不中立,也是有好坏与对错之分的。


但不容忽视,技术一旦被开发出来,就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像快播的站长,斗鱼的主播,都是如此。他们这些技术运用在了一些违法的领域,违背了技术开发的初衷,也触犯了法律的底线,自然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技术的提供者,是否应当因为这些滥用技术的人承担责任,这却是存在争论的。


技术开发者、提供者,对于技术自然有防控其被滥用的义务,但这样的义务,应当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先。由于立法总是滞后的,在法律缺失这样的规范之时,并不代表技术的提供者就可以放任技术被滥用。我们依然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正义的理念,对于技术的提供者科以一定的公平责任,要求其承当一定的监管义务。但这种监管义务,不会是一种过高的义务,只要达到行业的一般防控标准,就可以了。如果技术提供者,没有做到这样的监管,也不宜承当过高的责任,因为这种义务,是基于社会价值和法律原则的推论,而不是对于明确的义务违反。通常,这样的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但绝非刑事责任。


在快播案中,不少刑法学者,着力于运用客观规责理论,去解释快播应当被入罪的合理性。这样的论证,在刑罚理论上的确是精妙的。但刑事责任的归结,却不是简单的理论说理就可以达成的。我们都知道,刑法中有一条最高位阶的“帝王条款”,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不单单是在法律未规定相应的罪名时不可入罪,更重要的是,当刑事责任的归结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与意见时,应当采取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解释方法。刑法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关乎人的生命与自由,而这些都是最高位阶的权利。刑事司法的核心价值,在于对于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因此,刑罚不能简单的被适用,其适用是绝对严格的。


固然,不同理论的说理与分析,有着很强的理论价值,但是在实际案件中,我们却永远不能忘记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与要求,不能忘记刑事司法的核心理念。技术无罪,并不是因为技术真的无罪,只是考虑到刑事司法的固有属性,我们不宜将这些未被刑法明文规定的行为,科以刑事责任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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