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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什么样的辩解会对量刑产生影响?|看门道

 宫辉律师 2016-03-01

最近有则新闻引发了不小的关注:29岁小护士因婚前准备一系列问题与男友发生了不愉快,男友决定推迟婚期,小护士一气之下先下安眠药、再打胰岛素,将男友“注射死”,随后自己服下了网购的“氰化钾”自杀,不料“氰化钾”为假药,小护士得了活路,男友命丧黄泉。开庭时,被告席上的小护士悔恨交加,泣不成声;旁听席上曾经的“准亲家”更是以泪洗面——一方含泪乞求达成谅解,一方含泪高喊”杀人偿命“。


杀人偿命是中国的传统观念,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命案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不仅仅看结果,还要看诸多因素,即“量刑情节”。被告人和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很多辩解都与量刑情节有关,目的是对报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本案中有哪些足以对被告人量刑产生影响的情节呢?


因爱生恨能作为从轻情节吗?


爱之深恨之切,小护士想必也是因爱生恨,最终杀人。严格意义上说,因爱生恨不是一个量刑情节,不能以此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但是,此类命案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却比较少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司法机关一般不适用死刑。这一方面是因为,此类案件的行为人大多主观恶性不深,走上犯罪道路主要是出于一是激愤,与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行为有很大区别;另一方面是因为,此类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存在一些过错,或至少在处理婚姻感情、邻里生活等问题上有不妥之处。当然,所谓慎重处理并不是绝对不适用死刑,如果情节非常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比如杀人手段极为残忍、有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认罪态度极为恶劣等,被告人也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由此可见,小护士因结婚及感情问题杀害男友,属于典型的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而故意杀人,司法机关在对其判处刑罚时,会将该案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件相区别。至于最终对其是否宽缓量刑,还要看其它具体情节。


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吗?


在刑事案件尤其是命案中,如果被害人存在过错,则对被告人一般会从轻处罚。所谓被害人过错,一般是指对被害人实施的对案件发生具有直接引起或者显著激化作用的不当行为。


在具体判断被害人过错时,司法实践一般将两类情况认定为被害人过错。第一类是被害人实施的轻微违法或者不道德的行为,如先动手打人,讽刺、挖苦他人等行为;第二类是被害人实施的严重违法或者严重背离社会道德的行为,如长期虐待他人等行为。被害人过错的严重程度不同,对被告人相应从轻处罚的幅度也不相同。


从报道的事实看,本案害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男友在整个过程中有两件事让小护士伤心:一是推迟婚期,二是被发现与其他女子有联系,这两件事都很难构成“被害人的过错”。因为它们都属于男女之间在恋爱、结婚以及生活中的正常纠纷,本来就谈不上谁对谁错,从一般人的角度判断,也不足以促使一方实施杀人的犯罪行为。


家属代为赔偿能从轻处罚吗?


这个案件具有一般命案中常见的一个特点——被告人家属积极表示赔偿;被害人家属坚决要求抵命。这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命案中,被告人家属代替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法院能接受吗?第二,如果被害人一方拒绝接受赔偿,还能对被告人从宽量刑吗?


首先,被告人家属代替被告人赔偿损失的,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接受,并据此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即如果被告人应当被判处死刑,其家属要求代为赔偿的,人民法院不能接受,这是因为从理论上讲,若被告人不被判处死刑,其家属在被告人服刑完毕后可以向其追偿垫付的赔偿金,但如果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则家属无法向其追偿,垫付的赔偿金等于是受到了被告人的“连坐”,不符合“责任自负”原则。其次,在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坚决不予接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法接受被告一方支付的赔偿金,当然也就不能对被告人从宽量刑。


本案中,如果被害人家属拒绝接受赔偿,要求以命抵命,则既使被告人家属赔偿意愿强烈,也不能达成双方和解,故不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犯罪后认罪、悔罪还有用吗?


都说天下没有卖后悔药,那么被告人在杀人后认罪、悔罪,还有用吗?答案是肯定的——认罪、悔罪是重要的量刑情节。这说明一个人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悔改,是人身危险性降低的表现。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被告人坦白犯罪事实的,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这说明认罪、悔罪是有前提的,即必须对自己所犯的罪行如实供认。实践中有些被告人虽然痛哭流涕地表示认罪,但在谈及具体犯罪事实时却闪烁其词,甚至拒不交代,即“认罪不认事”,这种情况不属于认罪、悔罪。


本案从报道的内容来看,小护士对故意杀人的事实供认不讳,说明其具有坦白的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最后,每当发生这类案件,人们都会无比惋惜。因为案件的发生都是不理智的后果。人虽然不是理性的生物,但却能够明白理性有多重要。自律、自控、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等等等等,都是为了避免自己不理性所做的努力;尊重、理解、及时沟通、善待他人等等等等,都是为了避免导致他人不理性所做的努力。遗憾的是,当人们冷静、理性的时候,这些东西没太大意义,当人们不冷静、不理性的时候,它们又常常会被忘记。难怪有人说,当你特别想做一件事的时候,等三天后再做——或许只有时间才能让人不那么冲动。


哪些量刑情节可以影响被告人的量刑?


跳出本案的范畴,哪些量刑情节能够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影响呢?量刑情节分为法定、酌定两种,前者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各种情节,后者指法律没有规定,但实践中法官可以酌情考虑的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又有从重处罚、加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四种。


从重处罚指在法定刑幅度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加重处罚是指在更重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即所谓的法定刑“升档”。在刑法总则中有两项从重处罚规定,一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二是累犯;在刑法分则中有若干个具体罪名都有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规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更轻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在刑法总则中有15项从轻处罚情节,分别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自首、坦白、立功;在刑法分则中也有若干个具体罪名都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规定。


酌定量刑情节只有从轻处罚一种,主要是指被告人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情况。需要强调的是,没有任何一种情节属于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减轻处罚情节必须是法定情节,没有法定情节,不能减轻处罚。


赵鹏

《方圆》杂志新媒体特约撰稿人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一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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