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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协商过程操作指引(一)|舟帆

 月熙公主 2016-03-01

一、过去多年,我们团队很少参与医疗纠纷的协商过程,原因如下:

1、协商普遍难有结果。

公立性医院普遍需要鉴定结论、判决结果作为赔偿的依据,律师在协商过程中的工作很难见到成绩,原因:

医院需要判决结果应付政府严格的审计;

医院需要判决结果统一医院内部对于赔偿的不同意见;

医院需要判决结果作为依据扣减相关科室、医师的奖金。

2、协商过程中,单位时间产生的律师费收入远远低于诉讼过程。

3、医疗纠纷协商过程对律师的能力要求比较高,我们核心律师数量有限,尚未开发协商标准化流程。

二、过去的一年,因几个朋友的特别要求,我们参与了几个医疗纠纷案件的协商过程,触动颇深,反思如下:

1、律师在协商过程中的陪伴,过程就是最好的结果。

生离死别,生者离去,死者告别,这是人世间最大的痛苦。而这恰恰是我们曾经忽略的感受。我们在18岁开始,接触的死亡其实就是呼吸、心跳的逐渐停止,心电图由曲线变为直线,人的死亡就如同细胞的凋亡那样自然。当我看着父母逐渐老去的背影,当我意识到那一天迟早会到来的时候,我的内心也无法做到平淡和自然。

面对着亲人的生离死别,而自己在医疗领域和法律领域的知识却完全是空白,患方的迷茫和无助是可想而知的。

这个时候,律师的陪伴,可以缓解患方的悲痛之情,可以提供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可以帮助复印病历、封存病历,可以是医患协商过程中患方可以依靠的力量。

虽然这些都无法让死者复生、健康失而复得,甚至往往无法带来任何赔偿结果,但是,在患方最需要帮助的那段时间,过程,就是最好的结果。

2、律师在协商过程中的陪伴,可以帮助律师充分了解案情,了解医患双方的争议焦点,甚至在某些时候能找到医疗纠纷案件转败为胜的重要线索。

3、律师在协商过程中的陪伴,能充分展现律师的个人能力、团队的协作能力,加深患方对律师的信任。

4、律师在协商过程中的陪伴,能有效缓解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对于化解可能发生的恶性事件是积极有效的,对于保护患方不走入情绪失控进而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的不良后果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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