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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4种情形不必羁押12类人符合条件的可不羁押

 望云1120 2016-03-01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今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羁押的,将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十二类符合条件的可不必羁押: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3、过失犯罪的;

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5、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6、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7、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8、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9、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0、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11、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12、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四类情形不必羁押: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申请羁押必要性的主体: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

2、法定代理人

3、近亲属

4、辩护人


羁押必要性审查可采取的方式:

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2、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4、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5、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

6、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7、其他方式。


评估羁押必要性应考虑的因素: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责任编辑:na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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