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今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羁押的,将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十二类符合条件的可不必羁押: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3、过失犯罪的; 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5、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6、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7、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8、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9、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0、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11、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12、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四类情形不必羁押: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申请羁押必要性的主体: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 2、法定代理人 3、近亲属 4、辩护人 羁押必要性审查可采取的方式: 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2、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4、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5、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 6、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7、其他方式。 评估羁押必要性应考虑的因素: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责任编辑:na ↓↓↓ 点击'阅读原文' 【立即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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