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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何以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全面了解香港的金融制度

 wwzs123hk 2016-03-03

香港的金融制度

香港是主要的國際金融中心,金融機構和市場緊密聯繫,為本地和海外的客戶及投資者提供各類投資產品及服務。香港金融市場的特色是流通量高,市場在有效和具透明度的監管下運作,各項監管規例都符合國際標準。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恪守盡量不干預金融市場運作的原則,並盡力提供一個有利營商的環境。政府實施低稅政策和推行簡單的稅制,使各類商業有更多主動權及創新空間。香港十分重視法治及維持巿場的公平競爭,不會阻止外國公司參與本地的金融市場,更不會限制資金進出本港。此外,本港亦無實施外匯管制。


金融市場

銀行業方面,截至20137月底,香港有156間持牌銀行、21間有限制牌照銀行和24間接受存款公司。此外,有61間外資銀行在本港設有代表辦事處,分行總數約1390間(不包括在本港的主要營業地點)。這些外資銀行來自34個國家,其中70間是屬於全球最大的100間銀行。香港的銀行從事多方面的零售及批發銀行業務。


香港已連續18年(1995-2012年)獲美國傳統基金會評為經濟最自由的地方。


香港的外匯市場發展成熟,買賣活躍。本港沒有外匯管制,且位於有利的時區,這對促進外匯市場的發展,十分有利。由於本港與海外的外匯市場緊密連繫,香港的投資者可以全日24小時在世界各地的市場進行外匯買賣。根據國際結算銀行在2010年進行的每三年一度全球調查,香港外匯市場以成交額計算在世界排行第六位。


香港貨幣市場主要包括銀行同業拆息市場。貨幣市場主要是給機構進行批發層面的銀行業務。香港的銀行同業拆息率,是按市場參與者之間的資金供求而決定,所以,這個利率是香港短期貸款最重要的價格指標之一。在20136月,香港銀行同業拆息市場平均每日的成交額為2,129 港元。


以截至20137月底的資本市值計算,香港的股票市場位列世界第六,在亞洲則排名第二*。香港的證券市場交投活躍,200920102011年的首次公開招股集資額高踞全球首位,而在2012年全年香港首次上市集資總額為120億美元。本地股票市場上有多元化的投資產品,包括普通股份、期權、認股權證、牛熊證、交易所買賣基金、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單位信託及債務證券,供投資者進行買賣。截至20137月底,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主板市場掛牌的上市公司有1575間,資本市值總額達215,094億港元,當中有710間為內地企業,這些內地企業由1993年至20129月底已透過香港集資約33,499億港元。


至於衍生產品市場方面,香港期貨交易所(期交所)及聯交所提供一系列期貨及期權產品,包括指數期貨、股票期貨、利率期貨、債券期貨、黃金期貨、指數期權及股票期權。


在兩個交易所內進行的交易透過三間互連的結算公司進行交收及結算,該三間公司分別是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公司及香港期貨結算公司。


截至201210月底,共有19間海外交易所和市場營運者獲認可為自動化交易服務提供者,為香港機構提供交易服務。


除股票及期貨市場外,本港亦有一個活躍的場外交易市場,該市場主要由專業機構參與運作及使用,而涉及的產品包括與股票、利率及貨幣有關的掉期、遠期及期權合約。


香港的債務市場已發展為區內其中一個流通量最高的巿場。「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於1990年設立,由香港金融管理局負責管理,為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香港政府債券以至私營機構發行的債務證券提供結算和託管服務。截至20137月底,未償還的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數額約為7,503億港元,平均每日成交額為205億港元。在2012年,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以外的港元債務證券發行數額共達2,788億港元。


香港金銀業貿易場自二十世紀初開始已為投資者提供買賣黃金的交易平台。該貿易場已在2011年推出人民幣公斤條黃金,並於2013年啟動以港元計價及結算的「本地香港銀」現貨合約交易平台。


香港是全球最開放的保險業中心之一。截至20137月底,本港共有153間認可的保險公司,其中82間在香港註冊成立,其餘71間則分別在內地或20個海外國家註冊成立,當中以百慕達及英國最多。近年,香港的保險業市場每年都有良好的增長。根據臨時統計數字,2012年香港保險業整體的毛保費總額約為2,552億港元。


作為亞洲區內最大的資產管理中心之一,香港繼續吸引國際投資者以其作為區內的投資平台。截至2011年年底,香港的基金管理業務合併資產的總值達90,380億港元。此外,香港亦是投資組合管理活動的區域中心,這類活動包括香港認可的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以及較大規模的機構基金管理。截至20133月底,本港共有1847個認可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在20111231日,該等獲認可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的資產淨值約為79,082億港元。為簡化投資基金交易流程,從而提高有關運作的安全性及效率,金管局於20098月推出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投資基金平台服務。並於20136月提升有關服務,讓投資基金交易能通過香港的即時支付系统進行資金結算交收。


200012月推行的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滾存龐大的退休資產,促進了金融市場進一步發展。強積金屬長線的投資活動,除了對新投資產品帶來需求外,亦增加對現有產品的需求,更有助促進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截至20136月,強積金計劃下的累算資產總額已達到4,521億港元(580億美元)。


對金融市場的監管

為配合國際趨勢,香港歷年來已制定和發展本地的金融服務監管制度。主要監管機構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保險業監理處(保監處)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分別負責監管銀行業、證券和期貨業、保險業和退休計劃的業務。


1993年,政府把外匯基金辦事處及銀行業監理處合併為金管局,主要目的是確保維持金融體制及銀行業穩定等中央銀行的功能,能夠由一個具專業知識的機構執行,並保持政策的延續性,從而維繫港人及國際財經界對香港的信心。除了監管銀行業外,金管局的其他功能和目標包括維持港元穩定、提高金融制度的效率及促進其發展,以及維護廉潔公正的金融制度;這與世界各地中央銀行的功能和目標大致相同。


政府並不參與證券期貨業的日常監管工作。證監會1989年成立,是一個獨立的法定組織,負責執行規管香港證券期貨市場的法例,以及促進和推動證券期貨市場的發展。證監會致力維持和促進證券期貨業的公平、效率、競爭力、透明度及秩序,並為投資者提供保障。證監會根據現行的規管架構,有責任規管和監察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其附屬機構,包括聯交所、期交所及三間認可的結算公司。政府會在有需要時協助推動及協調證監會和香港交易所推行的市場改革。


保監處為政府架構內的一個辦事處,負責執行規管保險公司和中介人的法例。保險業監理專員獲委任為保險業監督,對本港保險業實行審慎的監管,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在保險業監督的推動下,保險業已實施「保險中介人素質保證計劃」,規定所有保險中介人須通過考試方能執業。另外,他們亦須參加持續的專業培訓計劃,才獲准延續有關登記或授權。為了進一步完善保險業的監管架構及與國際做法看齊,香港政府現正預備成立獨立於政府架構的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以增加監管機構在運作及招聘員工方面的靈活性,使能更有效地規管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維持保險業的穩定發展和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已在2010年第四季就保監局的框架建議大綱完成了公眾諮詢,公眾普遍贊同成立保監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其後於2012年第四季就成立保監局的主要立法建議諮詢公眾,並於20136月公布諮詢總結及於20137月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匯報。其目標是在2013/14立法年度內向立法會提交《保險公司條例》修訂草案,以期在2015年成立保監局。


積金局19989月成立。該局是獨立的法定組織,負責規管和監察強積金制度的運作。銀行:本港的接受存款機構劃分為三級,分別是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根據《銀行業條例》,上述的銀行及公司統稱為「認可機構」。這些認可機構可以本港註冊公司或外國銀行分行形式在本港經營業務。


目前,只有持牌銀行才可經營往來戶口業務,以及接納任何數額和期限的存款。有限制牌照銀行主要經營商業銀行及資本市場業務。這些銀行可接受50萬港元或以上的存款,存款期不限。接受存款公司以屬於持牌銀行所有,或與持牌銀行有聯繫的機構居多,並經營一系列的業務,主要是消費貸款業務。接受存款公司只可接受10萬港元或以上、原定期限最少為三個月的存款。根據現行的香港存款保障計劃,一旦銀行倒閉,每名存戶可獲最高達50萬港元的保障。


認可機構三級制使那些基礎穩固但規模不及一般銀行的公司,有資格申請成為有限制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以便能接受本地人士存款,或經營批發及投資性質的銀行業務。為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擬定認可準則的目的,是確保只有組織健全及管理完善的機構,才可獲委託接受公眾的存款。當局會定期檢討發牌準則,以確保這些準則能夠反映監管環境不時轉變的需要,並符合不斷改變的國際標準。


認可機構必須遵守《銀行業條例》的規定,維持足夠的流動資金和資本充足比率;定期向金管局提交統計報表;遵守貸款予客戶或董事及僱員的限額規定;以及在委任董事和行政總裁(包括其候補人)及控制權改變時,尋求金管局的批准。外國銀行以分行形式在港經營業務,是無須在香港持有資本的。根據《銀行業條例》,這些銀行亦不受資本比率規定或以資本為基礎的大額風險額度所限制。


香港在銀行監管方面的法律架構符合國際標準,包括巴塞爾委員會的《有效監管銀行業的主要原則》。監管程序採用風險為本的模式,着重評估認可機構就所面對的現有及潛在風險而採用的內部風險管理制度的質素。監管的目的在於設計一套審慎的監察制度,以協助維持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及有效運作,同時提供足夠的靈活空間,讓認可機構作出商業決定。


證券及期貨:香港特區政府對證券業的政策,是為該行業提供有利環境,及為市場參與者提供一個公平運作的市場,並施以足夠的監管,盡可能確保證券及期貨機構依循完善的標準,投資者得到保障,以保持公眾對香港證券市場的信心,但又不會因制度繁瑣或財政干預而受到不必要的窒礙。


科技發展及全球金融市場一體化的趨勢正加劇各地市場間的競爭。為提高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財政司司長於19993月發表財政預算案演辭時,公布就證券及期貨市場推行三大範疇的改革。改革措施包括改善市場的基礎設施;透過把兩間交易所及三間結算公司股份化和合併,對市場架構進行改革;以及把規管制度的法律架構更新和精簡合理化。


在市場架構改革方面,有關兩個交易所及三間結算公司合併的授權法例,即《交易及結算所(合併)條例》,已於2000224日制定,合併計劃其後在200036日完成。作為合併後的機構,香港交易所於2000627日在其本身的交易所上市。合併的目的在於設立一個新的市場架構以提高效率、減低成本、加強風險管理及鼓勵市場推出新產品和服務,從而提高市場的競爭力。香港交易所是一間商業機構,但獲授予維持一個公平而有秩序的市場,以及審慎管理風險等重要公共職能。根據上述法例訂立的制衡措施,旨在確保該公司在發展業務時能在履行公共職能和達到商業目標之間取得平衡。


至於規管方面的改革,《證券及期貨條例》已於2003 41日生效。該條例把10條規管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法例更新,並綜合為一條新法例,使證券及期貨市場的規管制度符合國際標準和慣例。該條例亦同時引入新的規管措施,包括為市場中介人建立單一的發牌制度,以簡化規管安排和減輕受規管人士的負擔;引入新發牌條件,以提升中介人服務的質素;設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以民事程序處理有關個案,並擴大現有的刑事檢控範圍,以打擊市場失當行為;更新有關披露證券權益的規定,以提高市場的透明度;以及以靈活方式規管自動化交易服務,促進市場創新。條例提供了一個更具透明度和更完整的規管架構,並在保障投資者和促進市場發展這兩方面,取得合理平衡。此外,條例亦進一步鞏固了香港作為主要國際金融中心和中國內地首要集資中心的地位。


保險:《保險公司條例》規定,所有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均由保險業監督授權及進行審慎的監管。政府的政策是准許信譽良好、財政穩健和管理完善的新保險公司,加入保險行列。所有尋求保險業監督授權的保險公司,均須受相同的授權準則所規限,而所有獲授權的保險公司,不論其註冊地點,亦受保險業監督審慎監管。


強積金制度19958月,香港制定了《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為設立一個強制性私營公積金制度奠下基礎;這意味着香港在提供僱員退休保障方面,邁出重要的一步。該條例在19983月獲修訂,附屬規例亦分別於19984月及19995月獲得通過,就強積金制度的運作和某些職業退休計劃成員獲豁免的事宜,訂立具體的規則。


由於強積金供款屬強制性供款,政府已在強積金制度下訂立多項措施,確保強積金資產獲得妥善保管。該等措施包括在批核強積金受託人方面訂立嚴格準則;審慎作出監管,確保有關人士符合標準和遵守規例;確保計劃能順利運作和具透明度;以及設立一個補償基金機制,補償因違法行為而招致的損失。強積金制度在200012月開始實施。截至20137月底,約有100%的僱主、99%的有關僱員及64%的自僱人士參與了強積金計劃。


成立公司:公司是根據《公司條例》成立或註冊。在香港,創業非常簡單方便。政府沒有就成立公司設定最低名義股本的金額。申請人可透過公司註冊處的「註冊易」網站(www.eregistry.gov.hk)以電子方式填寫及提交「法團成立表格」和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的副本。自2011318日推出一站式電子成立公司及商業登記服務後,申請人一般可在提交申請後1小時內一併獲發電子「公司註冊證書」和「商業登記證」。截至2013731日,登記冊上共有1112 597間本地公司,其中11869間為公眾公司,1100 728間為私人公司。在2012712日,《公司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新《公司條例》旨在加強企業管治、確保規管更為妥善、方便營商,及使法例現代化。


貨幣市場:本港的銀行同業拆息市場規模龐大,交投活躍,而銀行之間的批發港元活動亦是透過銀行同業拆息市場進行。香港銀行同業拆放利率及借入利率是金融市場資金流動性的重要指標,而對港元信貸的定價而言,亦起 重要的作用。


一直以來,銀行同業資金都是銀行體系中港元的主要來源,尤其對那些沒有經營大型零售網絡的銀行(多數是外地註冊的銀行)而言。銀行同業拆息市場亦是那些擁有大量客戶存款的銀行作出短期貸款投資的渠道。


貨幣政策:香港的貨幣政策目標是維持貨幣穩定,亦即保持港元匯價穩定,使外匯市場上港元兌美元的匯率保持在7.80港元兌1美元左右的水平。採取這目標是由於香港是一個高度外向的經濟體系。無論就本地進行的商業活動的性質或公眾信心而言,維持港元匯價穩定對香港都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本港於198310月實施聯繫匯率制度,該制度是一個貨幣發行局制度。貨幣發行局模式規定,港元貨幣基礎由外匯基金持有的美元儲備提供最少百分百的支持,而港元貨幣基礎的任何變動亦要百分百與該等美元儲備的相應變動配合。貨幣基礎包括已發行的紙幣和硬幣、持牌銀行在金管局開設的結算戶口的結餘總和(即總結餘)及未償還的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港元紙幣及硬幣均獲得存於外匯基金的美元按7.80港元兌1美元的固定匯率全面支持,其變動亦由該等美元儲備的相應增減配合。自19989月起,金管局向持牌銀行明確保證,會將這些銀行的結算戶口內的港元兌換為美元。金管局在2005518日推出強方兌換保證,在7.75的水平向持牌銀行買入美元,並宣布將現行金管局在7.80水平出售美元予持牌銀行的弱方兌換保證移至7.85的水平,讓強弱雙向的兌換保證能對稱地以聯繫匯率7.80為中心點而運作。在強方及弱方兌換保證水平所設定的兌換範圍內,金管局可選擇進行符合貨幣發行局制度運作原則的市場操作,以促進貨幣及外匯市場暢順運作。


債務市場的發展:過去數十年,為發展本地債務市場,金管局推行了若干措施,包括發行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並於1990年設立「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發行計劃提供高質素的港元債券,並為港元債券提供基準收益率曲線,從而促進債務市場的增長。「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的建立為港元及非港元債券提供高效率的結算及交收系統,而與海外結算系統的聯網則有助促進跨境債務工具的投資。外匯基金債券於19998月開始在聯交所上市,把投資者基礎擴大至個人投資者的層面。20076月,金管局把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的債券招標服務推廣至其他債券發行機構,從而增加在香港發行債券的渠道。中央政府財政部於2010年首次採用此服務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國債,並於其後每年都利用此招標平台在港發行人民幣國債。自2012年的國債發行開始,金管局更增設「金管局CMU央行配售統籌窗口」,協助擴大投資者基礎至中央銀行及貨幣管理當局。這些措施都有助推動香港的離岸人民幣債券市場發展。


除了港元即時支付結算系統之外,金管局分別在2000年及2003年推出「美元即時支付結算系統」及「歐元即時支付結算系統」,讓美元及歐元債券交易能夠在亞洲時區內高效率地進行即時結算交收,並於2007年推出「人民幣即時支付結算系統」,處理人民幣結算交收。為使參與銀行能為區內客戶提供更完善的服務,由200911月起,除了11日的全球假期外,「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在所有香港公眾假期繼續運作,以支援美元、歐元及人民幣即時支付結算系統。此外,為加強各系統與全球平台之間的互操作性以吸引境外用戶,「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及四個即時支付結算系統於20107月由一個專用平台全面轉為SWIFTNet開放式平台。


香港交易所於200111月推出三年期外匯基金債券期貨作為債務市場對沖風險的工具。為鼓勵更多公司把發行的債券上市,香港交易所於200271日調低債券的上市費用。此外,政府亦採取了多項措施,簡化有關債券發行與上市的規例及程序。


為促進本地債券市場的進一步及持續發展,政府於2009年成立了政府債券計劃。政府債券計劃包括機構債券發行計劃及零售債券發行計劃兩部分。於20138月底,機構債券的未償還總額為570億港元,債券年期為兩年至十年不等。就零售部分而言,已先後三次向香港居民發行總值300億港元的三年期通脹掛鈎債券。零售債券的發行進一步提高了投資大眾對發展。


為促進零售債券市場的發展,各機構不斷推行改革措施,包括向公眾灌輸有關債券投資的知識;檢討公開發售債券的規則;以及按揭公司自2001年起通過銀行的銷售網絡發行以個人投資者為對象的債券。於200012月推行的強積金制度,進一步推動了債務市場及基金管理業務的發展。


對金融市場基建的監察:《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的目的,是協助促進對香港的貨幣或金融穩定性,或對香港發揮其國際金融中心的功能起重要作用的結算及交收系統的整體安全和效率。該條例賦權金融管理專員指定及監察該等結算及交收系統,並對經該等指定系統進行的交易的交收終局性提供法定支持,保障交收終局性免受破產法例或任何其他法例影響。金融管理專員會向符合該條例所列明的若干準則的指定系統發出終局性證明書。「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港元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持續聯繫結算及交收系統」、「美元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歐元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及「人民幣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獲指定並各自獲發給終局性證明書。金融管理專員亦負責監察香港儲存庫。這儲存庫于2013年在香港設立。儲存庫是保存合資格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記錄的中央電子資料庫。在監察其轄下有關金融市場基建,金融管理專員的監察框架採納了由國際結算銀行轄下的支付及結算系統委員會及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於20124月聯合發出的《金融市場基建的原則》的有關國際標準。



* 資料來源:國際證券交易所聯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處出版


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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