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交通意外,交强险是在有责还是无责限额内赔偿?商业三者险是否赔偿?

 翟坚持就是胜利 2016-03-04


 

 

【裁判要旨】

本案中,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涉案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但是交通意外事故并不等同于民法上的意外事件,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单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而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由于交强险中的有责与无责的赔偿限额规定以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均是以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条件,而不是以是否承担事故责任为依据,所以,交强险应当在有责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且商业三者险也应当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以不承担事故责任为由,交强险应在无责的限额内赔偿,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基本案情】

20131115,许某驾驶某客运公司所有的鄂D20781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江陵县某乡十字路口路段时,将道路右边的石头碾压,致石头飞溅出去将行人张某击伤。后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许某与张某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各方均无责任,本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为此,张某向江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某客运公司及保险公司等共同赔偿损失。

许某及客运公司认为,事故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限额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既然交警认定本次事故为交通意外,许某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只能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且商业三责险也不应赔偿。

【争议焦点】

1、在双方均无事故责任的交通意外事故中,保险公司承担的交强险赔付责任是有责限额还是无责限额?

2、被保险机动车一方不负事故责任,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除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因交警责任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系交通意外,双方均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无责的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的损失。另外,本次事故为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商业三者险不赔偿,剩余的全部损失由客运公司赔偿。

一审判决后,客运公司不服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碎石致伤张某产生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和责任主体没有查清,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重审后认为,尽管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为交通意外,双方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机动车驾驶人许某未尽谨慎驾驶义务,致碎石飞溅击伤张某,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限额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张某的全部损失。

保险公司对重审判决不服,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本次事故为交通意外,许某无过错,无责任,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3条规定,保险公司仅需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另外,根据《商业三者险条款》第26条约定,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商业三者险应当免赔。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审判决认为,《交强险条例》第23条将交强险赔偿分为有责的限额及无责的限额,其目的是对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受害人予以惩戒和警示及文明驾驶行为的肯定与保护,同时化解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给付风险,让受损害的第三者获得更有保障的经济赔偿。另外,机动车一方无责情形本身包含二种情况,一是机动车一方无责,受害人全责,二是机动车与行人均无责,即本案之情形。对第二种情形,如按无责限额赔偿,会出现机动车一方有责,交强险赔偿,而机动车一方无责,反而交强险不赔偿,其超出无责限额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种利益失衡的局面,显然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另外,从交强险条款第6条和第8条规定来看,其责任限额指的是赔偿责任限额,而非事故责任限额。所以,交强险中无责限额的适用条件限定为被保险人不负事故责任,受害人负全部事故责任的情形,对本案中的双方均无事故责任的情形,交强险仍应适用有责限额进行赔偿。

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赔付的问题。首先,商业三者险条款第4条已经明确规定: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所以,商业三者险赔偿的依据是被保险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指事故责任。其次,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第26条抗辩称,应依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保险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该条显然属于典型的免责条款,既然是免责条款,依据《保险法》第17条和《保险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必须进行合理的提示和明确的说明义务,但单从该条文的表述来看,一是该条款并没加黑加粗,也没任何特别标识,与其他普通条款无异。二是该条款并没列在责任免除章节,而是列举在赔偿处理章节。所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对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另外,因该条款为格式条款,对该条款的含义究竟是理解为事故责任还是损害赔偿责任发生歧义时,按照《保险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所以,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本案虽是一起简单的因交通意外所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但因对《交强险条例》相关条文及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发生重大分歧,给本案的处理带来了一定难度。特别是《交强险条例》中的无责限额规定,该无责究竟是指事故责任还是损害赔偿责任,以及仅指机动车一方无责,行人负全责的情形,还是包含双方均无事故责任的情形。由于交强险条例及相关的保险条款规定过于笼统,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且立法也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所以,难免产生相应的价值冲突。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采用个案平衡、比例原则等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并运用目的解释及体系解释的方法,对《交强险条例》中的无责限额规定及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相关保险条款作出了限制性的解释,将交强险中的无责赔偿限额中的“无责”规定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解释为是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条件,而不是以是否承担事故责任为依据,并将其限制解释为仅指机动车一方无责,行人负全责的情形,并不包含双方均无事故责任的情形。所以,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限额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从而更好地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顺从了立法本意。在此,本人由衷地为本案主审法官们的深厚法学理论基础及大胆、创新的法律适用能力而叹服,故将本案整理后予以分享,供大家相互讨论学习。

 

附:二审判决书

 



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