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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公示制度释义

 初心阅读室 2016-03-04
企业年报公示制度是指登记注册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企业注册、存续、投资、经营等方面的情况,并向社会公示,以履行法定义务、积累社会信用的制度安排。
  经济学理论认为,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一个重要基础和前提是信息的充分流动,人们基于掌握的信息,对不同选择的成本、收益进行权衡,作出理性决策,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
  信息的充分供给和信用体系建设不可能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实现,需要政府中立、公正地介入其中,通过构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强化市场主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解决交易、管理中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并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平台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规范企业行为。因而,建立企业年报公示制度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防范经济风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
  企业年报公示事项分为必须公示和选择公示两个部分,其中必须公示的年报信息包括: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选择公示的年报信息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在程序上,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也就是说,企业按年度一次报告完成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和向社会公示有关信息两个行为。
  企业对年报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发现年报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企业年度报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转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将受到限制或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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