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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案】受雇成立劳务关系,受伤雇主应赔偿

 紫色该隐 2016-03-04

导语

在建筑工地上,很多农民工经老乡介绍,到工地做工,工资由包工头支付。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应认定建立劳务关系。在工地受伤的,建筑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7月,杨某经石某介绍,到某建筑公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的一建筑工地上做工,日工资为200元。某建筑公司工程部经理陈某将杨某的工资先打给石某,再由石某将工资发放给杨某。杨某在工地上工作时还接收某建筑公司员工的管理和工作安排。2014年7月19日,杨某在工地上用切割机切料子时,左脚不慎被切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前脚踝切割伤伴神经血管肌腱损伤。2014年10月,经鉴定,杨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在杨某的治疗过程中,陈某支付了杨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00元以及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其余经济损失,被告方以各种理由加以推诿。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杨某将陈某、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167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经人介绍到某建筑公司的工地上做工并受某建筑公司员工管理,且工资由陈某通过打给石某的方式发放给杨某,故杨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务关系。杨某在为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某建筑公司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在为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其未行使安全注意的义务,导致被切割机割伤,应认定杨某对伤害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应自负部分责任。经核算,杨某因被切割机割伤造成的的经济损失合计为74755元。法院酌定杨某自负上述全部经济损失74755元30%的责任即22426.5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52328.5元。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网



关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直接关系到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受伤后的救济途径。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关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主体不同。劳动合同中的主体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者是指在法定的劳动年龄限度内,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才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而劳务合同中,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劳务的提供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劳务提供才的资格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

二、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合同在双方签订之前是平等的主体,而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而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无论在劳务合同签订之前或合同签订之后,地位都是平等的。

三、救济途径不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调整,由于劳动的争议性特殊,《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劳动争议的诉讼,而劳务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受民事法律规范约束的,在劳务关系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的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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