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规则 4.5 部分封闭救生艇 4.5.1 部分封闭救生艇除应符合上述4.4要求外, 还应符合本节要求。 4.5.2 部分封闭救生艇应装设固定附连的刚性顶盖, 该顶盖从艇首延伸不少于该救生艇长度的20%, 并从该救生艇最后端延伸不少于该救生艇长度的20%。该救生艇应设固定附连的可折式顶篷, 可折式顶篷连同刚性顶盖形成一个能挡风雨的遮蔽把该艇乘员完全罩住。救生艇在两端和每一侧都应有进口。 当关闭时, 刚性顶盖的进口应该是风雨密的。顶篷的布置应该: .1 设有合适的刚性型材或条板, 以撑起顶篷; .2 由不多于2个人即能容易地撑起顶篷; .3 顶篷应采用空气间隙隔开的不少于两层的材料或其他等效设施来隔热, 以保护乘员不受寒热的侵害, 且应设有防止水分聚集在空气间隙内的设施; .4 顶篷外面应是鲜明易见的颜色, 顶篷内面的颜色要不致使乘员感到不舒服; .5 顶篷的进口处应设有有效的可调整的关闭装置, 在内外两面均能容易而迅速地开启和关闭该装置, 既可通气又可防止海水、风和冷气的侵入; 应设有使进口处牢固地固定在开启和关闭位置的设施; .6 进口关闭后, 一直仍有足够供乘员所需的空气进入; .7 顶篷应有收集雨水的设施; 及 .8 万一救生艇翻覆时, 乘员应能逃出。 4.5.3 救生艇内部应是鲜明易见颜色。救生艇内部的灯光颜色应不致对乘员感到不适。 4.5.4 如果固定的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装设在救生艇内, 它应该安装在足以容纳该项设备和操作人员的舱室内。如救生艇的构造满足主管机关的遮蔽空间要求, 则不要求安装在独立舱室。 参考文件:IMO决议: 1. Res.MSC.218(82) 4.6 全封闭救生艇 4.6.1 全封闭救生艇除应符合上述4.4的要求外, 还应符合本节的要求。 4.6.2 围蔽 每一艘全封闭救生艇都应设置完全围蔽救生艇的刚性水密围蔽。围蔽的布置应该: .1 为乘员提供遮蔽; .2 由舱口提供进入救生艇的通道, 舱口可关闭以使救生艇水密; .3 除自由降落救生艇外, 舱口的位置应设在无任一乘员离开该封闭盖的情况下能完成降落和回收操作的地方; .4 通道舱口在内外两面应均能开启和关闭, 并设有使其牢固地固定在开启位置的设施; .5 除了自由降落救生艇外,能划动救生艇; .6 当救生艇处于翻覆位置, 舱口关闭且无明显漏水时能支持救生艇的全部质量, 包括全部属具、机械和全部乘员; .7 封闭盖的两舷应设有窗口或半透明板, 使足够的日光射进舱口关闭的救生艇内部而不必采用人工光; .8 封闭盖外面应是鲜明易见的颜色, 而内部的灯光颜色不致使乘员感到不舒服; .9 应设有扶手供在救生艇外部活动的人员安全扶手用, 并帮助登艇和离艇; .10 人员从进口处无须跨过横座板或其他障碍物而到达他们的座位; 及 .11 围蔽关闭时机器操作期间, 救生艇内的大气压力不应低于或高于外界大气压力20hPa。 4.6.3 翻覆与扶正 4.6.3.1 除了自由降落救生艇外, 每个标明的座位处应设有1根安全带。安全带的设计应在救生艇处于翻覆位置时能将体重为100㎏的人员牢固地缚在原处。座位上每1套安全带的颜色应和紧挨座位上带子的颜色有明显区别。自由降落救生艇应在每个座位上配备1个具有鲜明颜色的安全装置, 以使自由降落以及救生艇处于翻覆位置时能将体重为100㎏的人员牢固地缚在原处。 4.6.3.2 救生艇的稳性应是在装载全部或部分乘员及属具, 所有进口和开口都是水密关闭而且所有乘员都用安全带缚牢时, 能自然或自动地自行扶正。 4.6.3.3 救生艇应处于4.4.1.1所规定的破损状态时, 能支持其全部乘员及属具, 并且其稳性应是如此, 万一翻覆时, 应使救生艇自动地处于为乘员提供在水面上逃出的位置。当救生艇处于稳定的浸没状态下, 救生艇内的水平面, 沿着椅背测得不应超出在任何乘员所坐位置的座板以上500mm。 4.6.3.4 所有发动机排气管、空气管和其他开口, 在设计上应做到在救生艇翻覆和扶正时, 使海水不会进入发动机。 4.6.4 推进装置 4.6.4.1 应在舵工位置控制发动机和传动装置。 4.6.4.2 发动机及其装置应能在翻覆过程中任何位置运转, 并在救生艇转回至正浮状态后仍能继续运转, 或在翻覆后能自动停车并在救生艇转回到正浮时易于再启动。燃油及润滑油系统的设计应能在翻覆过程中, 防止流失燃油和从发动机中流失超过250ml的润滑油。 4.6.4.3 空气冷却发动机应设有从救生艇外面吸进冷气并把它排出救生艇外面的管道系统。应设有手动调节风门, 使可从救生艇内部吸进冷气并向内部排放。 4.6.5 加速度保护 尽管有4.4.1.7的规定, 全封闭救生艇除自由降落救生艇以外的结构与护舷材, 应保证救生艇在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以不少于3.5m/s的碰撞速度碰撞船舷时, 提供免受由于救生艇碰撞而产生的有害加速度的影响的保护装置。 参考文件:IMO决议: 1. Res.MSC.218(82) 4.7 自由降落救生艇 4.7.1 一般要求 4.7.1.1 自由降落救生艇除应符合上述4.6要求外, 还应符合本节要求。 4.7.2 自由降落救生艇的承载能力 自由降落救生艇的承载能力是指所能提供的不影响推进或任何救生艇属具操作的座位的乘员数量。座位的宽度至少为430mm。座位靠背前面的空隙至少为635mm。座位靠背高出座板至少为1000mm。 4.7.2 自由降落救生艇的承载能力 4.7.2.1 自由降落救生艇的承载能力是指配有座位而不影响推进装置或任何救生艇属具操作,平均体重为82.5 kg的乘员数量。座位表面应光滑和成形,在所有接触面上设有至少10 mm的软垫为背部和骨盆提供支持并为头部提供柔韧的侧面支持。座位应为不可折叠式,永久固定于救生艇并布置成在艇降落时艇体或顶盖的任何变形不会造成乘员受伤。如果座位比乘员的肩膀窄,其位置和结构的布置应排除在艇降落时乘员受伤的可能性。座位间的通道应从甲板至座位顶部有至少480 mm的净宽,无障碍物并设有防滑表面及适当立足点,能在准备降落的位置安全登艇。每一座位应设有能在拉紧状态下快速释放的适当锁闭安全带,以在降落时控制乘员身体。 4.7.2.2 座板和座位靠背间的角度应至少为90°。座板的宽度应至少为480 mm。座位靠背前部的空档(臀部至膝盖的长度)应至少为650 mm(与座位靠背成90°角量取)。座位靠背应至少延伸至高出座板1,075 mm。座位应能容纳至少760 mm的肩高(沿座位靠背量取)。搁足板的角度应不少于座板角度的二分之一,其搁足长度应至少为330 mm(见下图)。
4.7.3.1 每艘自由降落救生艇应该在进水后立即朝正前方向前进, 并且当载足全部设备和下列负载状态下, 从核准高度上自由降落, 船舶纵倾至10°并向任一舷横纵20°时, 应不碰到船舶: .1 载足全部乘员; .2 载有乘员以使重心移至最前方位置; .3 载有乘员以使重心移至最后方位置 ;以及 .4 只有操作船员。 4.7.3.2 根据1978年议定书修改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及本组织① 建议所适用部分计算出的最后横倾角大于20°的油船, 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 救生艇应能在最终横倾角内自由降落并且这种计算以最后水线为依据。 4.7.4 结构 每一艘自由降落救生艇应有足够的强度以承受当自由降落救生艇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时, 从自由降落核准高度至少1.3倍的高度处自由降落。 4.7.5 有害加速度的保护 每一艘自由降落救生艇的结构应确保救生艇能提供免受在下列负载状态下, 从核准的高度且船舶在静水中不利的纵倾达10°并向任一舷横倾达20°降落所产生的有害加速度影响的保护。 .1 载足全部乘员; .2 载有乘员以使重心移至最前方位置; .3 载有乘员以使重心移至最后方位置 ;以及 .4 只有操作船员。 4.7.6 救生艇舾装件 每艘自由降落救生艇应装设一脱开系统,它应: .1 具有2个独立的只能从救生艇内部操作的脱开装置的独立的激活系统, 并且标明明显的与周围颜色不同的颜色; .2 其布置应在任何装载状态下能脱开艇从无装载状态到至少200%的救生艇正常负载, 它是载足全部设备及被批准的乘员定额; .3 足以保护意外的或过早的使用; .4 它的设计应使其在试验脱开系统时不用降放救生艇; 以及 .5 其设计应取安全系统等于6, 按所选用材料的极限强度计算。 4.7.7 批准证书 除4.4.1.2所述要求之外, 自由降落救生艇的批准证书应该写明: ----自由降落核准高度; ----要求的降落滑道长度 ; 以及 ----自由降落核准高度的降落滑道角度。
① 参见通过的IMO MSC.4(48)决议《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和MSC.5(48)决议《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参考文件:IMO决议: 1. Res.MSC.272(85) 4.8 具有空气维持系统的救生艇 具有空气维持系统的救生艇除应符合上述4.6或4.7的适用要求外, 在布置上还应做到当救生艇全部进口和开口均关闭的情况下航行时, 救生艇内空气保持安全和适宜于呼吸,而且发动机正常运转时间不少于10min。在此期间,救生艇内大气压应不得降到艇外大气压力, 也不得超过艇外大气压20hPa以上。该系统应有视觉指示器, 无论何时均可指示送风压力。
4.9 耐火救生艇 4.9.1 除符合上述4.8的要求外, 耐火救生艇在水面时应能保护其额定乘员经受持续油火包围该救生艇不少于8min。 4.9.2 喷水系统 装有喷水防火系统的救生艇,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自吸式电动泵从海里抽水为该系统供水。该系统应可能“开启”和“关闭”洒到救生艇外面的水流; .2 海水吸入口的布置应防止从海面吸入易燃液体; 及 .3 该系统布置应能用淡水冲洗, 并应完全排清积水。 第VI章降落与登乘设备
6.1降落与登乘设备
6.1.1 一般要求 6.1.1.1 除自由降落救生艇的次要降落设备以外, 每具降落设备的布置应能在纵倾达到10°并向任何一舷横倾达到20°的不良情况及下列条件下安全降落它所配属的装备齐全的救生艇筏或救助艇。 .1 按第III/23条或第III/29条的要求, 满载全部乘员; .2 不多于船上操作所需的船员。 6.1.1.2 不管6.1.1.1如何规定, 按经有关1978年议定书修改后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和本组织的建议① (如适用)计算的最后横倾角超过20°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所配备的救生艇降落设备应在考虑了船舶的最终破损水线后在该船舶处于最后横倾角的情况下, 在船舶的较低一舷进行操作。 6.1.1.3 降落设备不得依靠除重力或不依赖船舶动力的任何储存机械动力以外的任何方式来降落其所配属的处于满载、装备齐全状态和轻载状态的救生艇筏或救助艇。 6.1.1.4 每具降落设备的构造, 应仅需要最少的日常维护量。一切需要船员进行定期维护的部件, 应容易接近和容易维护。 6.1.1.5 降落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强度,除绞车制动器外, 应足以经受不少于2.2倍最大工作负荷的工厂静负荷试验。 6.1.1.6 构件和一切滑车、吊艇索、眼板、链环、坚固件和其他一切用作连接降落设备的配件应用一个安全系数来设计, 该安全系数根据规定的最大工作负荷和结构所选用材料的极限强度来决定。所有构件的最小安全系数为4.5, 吊艇索、吊艇链、链环和滑车的最小安全系数应为6。 6.1.1.7 每具降落设备应尽实际可能在结冰情况下保持有效。 6.1.1.8 救生艇降落设备应能收回载有艇员的救生艇。 6.1.1.9 每艘救助艇降落设备都应装设一台能把载足全部乘员和设备的救助艇从水面以不少于0.3m/s的速率升起的动力驱动的绞车马达。 6.1.1.10 降落设备的布置应能使人员安全地登上按4.1.4.2, 4.1.4.3, 4.4.3.1和4.4.3.2要求的救生艇筏。 6.1.2 使用艇索和绞车的降落设备 6.1.2.1 除了自由降落救生艇的次要降落设备以外, 使用吊艇索和绞车的降落设备除应符合6.1.1的要求外, 还应符合本款的要求。 6.1.2.2 除了自由降落救生艇的次要降落设备以外, 降落机械装置的布置应可由一个人从船舶甲板上某一位置, 或自救生艇筏或救助艇内某一位置操纵;当甲板上操作时降落机械装置的人员应能看到救生艇筏。 6.1.2.3 吊艇索应是防旋转及耐腐蚀的钢丝索。 6.1.2.4 除设置有效的补偿装置者外,对于多卷筒绞车,吊艇索的布置应使在降落时, 以相同的速率从各卷筒卷出, 并在吊起时, 以相同的速率均匀地卷到各卷筒上。 6.1.2.5 降落设备的绞车制动器应有足够的强度经受: .1 试验负荷不少于1.5倍最大工作负荷的静负荷试验;及 .2 试验负荷不少于1.1倍最大工作负荷在最大下降速度时的动负荷试验。 6.1.2.6 应设有收回每艘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有效的手动装置。在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下降时, 或使用动力吊起时, 绞车的转动部分应不使手动装置手柄或手轮旋转。 6.1.2.7 凡使用动力收回吊艇架吊臂者,应装设安全装置, 在吊艇架吊臂回到原位限制器之前要自由地切断动力, 以防止吊艇索或吊艇架受到过度应力, 除非马达设计为能防止此过度应力。 6.1.2.8 满载救生艇筏或救助艇降落下水的速度, 应不小于由下列公式得出的速度: S=0.4+0.02H 式中: S------下降速度, m/s ; H------从吊艇架顶部到最轻载航行水线的距离, m。 6.1.2.9 配备全部属具但不载人员救生筏的降落速度应使主管机关满意。配备全部属具但不载人员的其他救生艇筏的降落速度应不少于6.1.2.8要求的70%。 6.1.2.10 考虑救生艇筏或救助艇的设计、保护乘员免受过度力以及计入急刹车过程中的惯性力的降落装置强度后, 主管机关应制定出最大下降速度。在降落设备上应采取某些措施, 以确保不超过该速度。 6.1.2.11 每具降落设备应有制动器, 使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的救生艇筏或救助艇在降落中能刹住并可靠地系留住; 如有必要, 还应防水和防油保护。 6.1.2.12 手控制动器的布置应始终处于制动状态, 除非操作者或操作者操作的机械装置或甲板上或救生艇筏或救助艇内把制动控制器保持在“脱开”的位置上。 6. 1. 2. 13 救生艇降放设备应配备吊起救生艇以脱开承载释放装置进行维护的设备。 6.1.3 自由漂浮下水 凡救生艇筏要求的降落设备并设计为自由漂浮者, 救生艇筏从其存放地点自由脱开应是自动的。 6.1.4 自由降落救生艇的降落设备 6.1.4.1 每一自由降落设备应符合6.1.1的适用要求, 另外, 还应符合本款要求。 6.1.4.2 降落设备的设计和安装, 应该使降落设备及其服务的救生艇作为一个系统运作, 以保护乘员免受4.7.5要求的有害加速度的伤害以及确保4.7.3.1和4.7.3.2 中规定的救生艇有效地离开船舶。 6.1.4.3 降落设备的构造, 应使其在救生艇降落过程中防止发生摩擦火花或碰击火花。 6.1.4.4 降落设备的设计和布置, 应使其处于准备降落的位置,其距离在考虑了4.7.3要求后, 从其所服务的救生艇的最低一点至最轻载航行水面的距离不超过救生艇的自由降落核准高度。 6.1.4.5 降落设备的布置, 应能防止救生艇在无人看管的存放地点意外脱开。如果提供的系固救生艇的设施无法从救生艇内部脱开, 则降落设备的布置应防止先登艇而后脱开的做法。 6.1.4.6 脱开机械的布置, 应该至少在艇内要求两个独立的动作才能降落救生艇。 6.1.4.7 每个降落设备都应提供次要方式用吊艇索降落救生艇。这种方式应符合6.1.1(6.1.1.3除外)和6.1.2(6.1.2.6除外)的要求。它必须能在纵倾达到2°及向任一舷横倾达到5°的不利条件下降落救生艇, 并且不必符合6.1.2.8和6.1.2.9所要求的速度。如果次要的降落设备不依靠重力、储备机械动力或其他人工方法, 则该降落设备应连接船舶主电源和应急电源。 6.1.4.8 次要降落方式应至少配备一个单独的卸载能力以脱开救生艇。 6.1.6 登乘梯 6.1.6.1 为确保从甲板到登乘梯顶部,或从登乘梯顶部到甲板的安全通过, 应设有扶手。 6.1.6.2 登乘梯的踏板应: .1 采用没有节疤或其他凹凸不平外形的硬质木制成, 而且加工平滑并无锐利棱边和毛刺, 或采用其他等效性质的适用材料制成; .2 具有有效的防滑表面, 可以采用纵向槽纹, 也可敷铺认可的防滑覆盖物; .3 长不少于480mm, 宽不少于115mm, 且厚不少于25mm, 任何防滑表面或覆盖物不计; .4 间距相等且间隔不少于300mm,也不大于380mm, 并且其系固方法要使其保持水平状态。 6.1.6.3 登乘梯每边的边绳应有两根裸露的白棕绳组成, 其周长不少于65mm。每根边绳在顶端踏板之下应为整根而无接头。可以采用其他材料, 但尺度、破断应力、风化性能、伸缩性能和紧握性能均须至少相当于白棕绳的性能。所有绳端均应扎牢以防松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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