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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5 强制猥亵、侮辱罪

 aajjkkkff 2016-03-06
『记忆导图』


『重点法条』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考点清单』

 1.本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限于男性,妇女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直接正犯;丈夫公然猥亵妻子的,也成立本罪。
 2.行为对象中,《刑法修正案(九)》,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意味着男性也被认可为猥亵罪的对象;侮辱罪仍只针对妇女。本罪行为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人,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或幼男的,成立猥亵儿童罪。
 3.必须采取强制的方法,使对方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与强奸罪的强制手段差不多。男女自愿在公共场合互相猥亵或性交不属于刑法调整范围,如果行为为多人,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
 4.罪数问题:
 (1)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人后,再针对尸体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不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成立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2)行为人为猥亵他人而以杀人故意对其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其死亡后侮辱尸体的,前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与强制猥亵(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后行为成立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3)如果行为人为猥亵他人而以杀人故意对其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对方昏迷期间猥亵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想象竞合犯;如果行为人缺乏杀人故意,则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4)非聚众并且在非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侮辱他人,致其重伤的,以重罪故意伤害(重伤)罪论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侮辱他人,致其重伤的,以重罪强制猥亵、侮辱罪论处;行为人对重伤、死亡只有过失,则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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