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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专家姚轩鸽喊话楼继伟:免征额≠起征点,个税改革需要敬畏常识

 红豆居士 2016-03-08

作者:姚轩鸽(财税伦理学者)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副部长刘昆就“财政工作和财税改革”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楼部长在会上表示,简单提高个税起征点不公平。因为,一个人收入5千块,可以过日子不错,但如果有抚养有赡养,日子就很艰难。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改革税制。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由此,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个税改革的热望。问题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视域里,中国到底需要怎样的个税改革?应该如何推进税制改革?


一、“免征额”不等于“起征点”


楼部长在个税改革问题答记者问中所用的概念是“起征点”,岂不知,个税改革领域的专业用语应是“免征额”。


众所周知,“起征点”与“免征额”二者之间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根本说来,“免征额”不等于“起征点”。“免征额”意味着该额度以下的收入可以依法不交税,根据相应的税率交税的是“免征额”以上的部分。比如个税免征额3500元的规定,是指所有收入减去3500元以上部分,可根据相应的税率交税。“起征点”则不同,一旦达到“起征点”的数额,便要对所有应税数额交税。比如,如果起征点是3500元,达不到这个数额不用交一分钱的税,一旦达到这个数额,则要对包括3500元,及其以上部分合计,应按照相应的税率交税。


遗憾的是,一些媒体在谈到个税改革时,至今一直混用、误用和乱用。楼部长也混用,建议尽快改口。

 

二、“免征额”高低不是个税改革的根本


“免征额”是个税体制规范构成的重要因素,直接关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义务之轻重,税负的高低,以及“税痛”的大小。正因此,社会各界对“免征额”的升降,才长期关注和计较。



问题是,“免征额”并不是个税体制及其改革的根本,不是个税体制结构的核心因素。因为税收是指纳税人与国家之间就公共产品交换价款缔结和履行契约的活动。这意味着,如何自由平等地缔结一个公正的个税税法(包括免征额),才是核心要素。或者说,关于个税免征额高低约定的自由度大小,及其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平等交换,才是个税体制及其改革的根本所在。


就是说,如果一个社会拥有科学完备的个税纳税人利益表达机制,或者建立了“免征额”大小的意见汇总机制,即投票机制的话,“免征额”便不会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自然,政府和财税机关,也不可能长时段地陷入被个税“免征额”舆情“围追堵截”的尴尬境遇。深层道理就在于,有钱难买愿意!


事实上,这也是转型中国个税及其所有税制改革必然遭遇的无奈与宿命。要彻底化解这些矛盾和冲突,必须仰赖整体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改革的实质推进与完成,有待税权合意性、合法性的彻底解决。至少在转型过渡期,应该建立专门的个税纳税人利益表达机制。舍此,财税部门和各级政府,恐怕还将继续、重复地遭遇同样的追问与尴尬。

 

三、最大的不公是公共产品“性价比”太低


楼部长认为,简单提高个税起征点(免征额)不公平。固然,仅靠一个“免征额”调节,确实无法保证各类家庭之间涉税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分配。


问题是,楼部长此话仅仅说对了一半。准确地说,仅仅说对了一小半。因为“免征额”仅仅关系不同个税纳税人之间纳税与义务分配的平等与否,仅仅限于个税纳税人之间“税负”的“谁负”。因此,这与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平等分配相比,自然处于下位,是被决定的。


这是因为,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平等,决定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平等。如果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不公正、不平等,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就很难保证基本的公正与平等。质言之,“取之于民”的税款,不仅没有全部“用之于民”,更没有“用之于民真正之所需”,即没有交换到高性价比的公共产品。而且,既不公开,也不透明。


更具体点说,征纳税人之间基本权利与义务如果不能实现完全平等分配,非基本权利与义务如果不能实现比例平等分配,纳税人之间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非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也就既不能保证完全平等分配,也不能保证比例平等分配。质言之,不论横向公平,还是纵向公平,都不可能实现


如此看,基于楼部长对个税的认识,便不可能制定出一个个税根本性改革的方案,最多不过拿出一些枝节性的微调举措而已。道理就在于,就“免征额”的自由缔结性而言,“免征额”的高低大小,需要征得全体个税纳税人的同意。否则,关于“免征额”高低的争论,便不可能彻底停下来。个税及其“免征额”的合意性与合法性,便都经不起终极追问。


毋庸置疑,在合意性与合法性欠缺的税权保障下之个税征纳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便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公正平等。因为,权利是权力保障下的利益索取,义务是权力保障下的利益奉献。权力不合法,即等于强力,在强力保障下的权利与义务分配,不过是利益交换,无关乎权利与义务。个税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同理。



税权缺乏“闭环式”监督机制的制衡与约束,对中国个税改革的公正化趋势不敢太过奢望。


当然,如果再加上税权缺乏“闭环式”监督机制的制衡与约束,以及税权使用过程中的不透明、不公开,对中国个税改革的公正化趋势,也就不敢太过奢望。


一言以蔽之,中国个税及其税制改革,注定任重道远,必须敬畏常识,皈依文明。中国税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在于,如何尽快建立纳税人主导的税制,建立纳税人利益表达机制,建立税权“闭环式”监督制衡机制,建立征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正平等交换的税制,如何最大限度地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编辑整理:李大白 ,图片及红字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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