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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的继承纠纷

 军休强军路 2016-03-08

再婚家庭的继承纠纷

2016-1-6 9:31:09

法律分析:

1、郭某名下新房子产权归属

郭某购买的新房子应属于郭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郭父的遗产。理由如下:

房屋购房合同及按揭贷款、房产证均登记在郭某的名下,从法律意义上讲,这套房屋是郭某个人所有的财产。虽然购房首付款是郭父用个人积蓄支付的,但这些积蓄系郭父再婚前积攒的,并不属于郭父与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加上郭父明确表示这个钱是给郭某买房的,应属于郭父对儿子的赠与。

故,新房子不属于郭父与孙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郭父的遗产,依法应认定为郭某的个人财产,继母,也即孙女士,无权主张分割。

2、承租公房的处理

郭父的单位分给他的两间房屋性质上属于承租的公房。郭父作为承租人,他对两间公房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但公房并不能作为遗产处理,起诉分割公房的,法院原则上也不受理。

承租的公房是一笔巨大的财产权利,如果产权单位同意转让,则这类公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但是,如果产权单位不同意,那么无论是房管所管理的“直管公房”,还是单位管理的“自管公房”,都是不能进行转让的。在该公房尚不能转化为财产收益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郭父的遗产的。

3、能否变更承租人

郭父所承租的公房是早年单位的福利分房,一般来说,这类房屋的承租人去世之后,单位并不会收回房屋,而是由承租人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或者将承租人变更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因郭某的继母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他处具有住房,而郭某的户籍在系争房屋内,郭某是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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