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文件
鲁价费发[2001]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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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
关于核准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的函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准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的报告》(鲁建规字1号) 收悉。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我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服务时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一、适用范围
凡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经营资格的机构,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在接受委托提供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时,可按规定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二、服务范围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选址、定点, 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材料,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比选,建设项目的验线、复验,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存储检索等技术服务性工作。
三、收费标准
按项目所在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单位的级别和项目的性质、规模收取技术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类别
收费标准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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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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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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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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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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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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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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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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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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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用地面积计算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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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用房及其他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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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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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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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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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筑面积计算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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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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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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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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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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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筑面积计算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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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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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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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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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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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筑面积计算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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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道路和市政工程管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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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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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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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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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铁路、道路或管线长度计算单位: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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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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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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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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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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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程设计概算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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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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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收取规划技术服务费后, 不得再以其他名目收取任何费用。
四、下列建设项目减免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
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教育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军事战备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家属宿舍);敬老院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防洪、抗震、人防等抗灾工程免收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只收取技术资料工本费100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
收费单位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并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后重新报批。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规划 服务费 标准 函
抄送:各市物价局.
山东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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