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
郑水河律师
一、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主张停运损失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二、
道路交通事故停运损失鉴定的业务操作
受害方在诉讼中提出停运损失的主张,不能停留在想当然的层面,必须提供价格认证部门出具的受损车辆停运损失价格认证报告作为证据,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在询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事故引发的经济损失时,若了解到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导致长时间停运,可建议当事人向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申请停运损失鉴定,以便索赔。若当事人因时间或法律知识不足原因而不了解相关操作时,可建议当事人委托律师代为申请停运损失鉴定。
(一)签订《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代理权限、代理时限、收费及收费方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非诉讼授权委托书》一式叁份,律师署名,一份交鉴定机构,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备查。
(三)律师申请停运损失鉴定应准备的证据材料
1.
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人出具给鉴定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车辆号牌、鉴定期间,要求委托人签名加盖手指模);
3.受损车辆购销合同(《买卖合同》或其他原始取得的证据材料;
4.受损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事故地交警部门的扣车凭证;
7.受损车辆修复维修证明、出厂证明、修理费支付票据;
8.受损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或者其他营运许可证明文件
9.受损车辆事故前一年的出车记录或运输合同;
10.其他相关材料。
(四)联系寻找鉴定机构,进行委托
1.向鉴定人员陈述案情、鉴定目的;
2.代理当事人与鉴定机构签订委托书,约定鉴定结论提交期限;
3.提供相关证据复印件,由鉴定机构出具收条或者相关证明;
4.领取鉴定结论。
四、风险提示
(一)鉴定机构选定上的风险。
个别法院对进行损失鉴定的鉴定机构有特别要求:(1)有的法院明确停运损失鉴定属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不属于法院委托鉴定范围;有的法院则接受当事人提出的法院委托鉴定申请;(2)有的法院要求鉴定机构有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否则不予采信相关鉴定结论;(3)有的法院要求鉴定机构必须进入司法委托鉴定机构名册,否则没进入名册的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结论在对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需进行重新鉴定。这就要求律师在前期上必须了解受诉地对司法委托鉴定的“土政策”,以避免无用功。
(二)法院对停运损失的司法政策风险
个别法院支持受害人对停运损失的主观计算,但有的法院提交鉴定结论证实,否则予以驳回;个别法院支持车辆被交警部门扣押期间的停运损失,但也有的不予支持。这就决定律师不能仅从法律出发,还要通过同事、同行及其他途径了解受诉法院的政策把握程度。
郑水河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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