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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振明:人机大战算什么,比人工智能更具颠覆性的是TA!|共识头条

 残云伴鹤归 2016-03-09


共识君按

“人工智能对人类生活的影响,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远没有“扩展现实”的实现带来的影响更具迫切性和颠覆性。”


作者翟振明为中山大学人机互联实验室主任,哲学系教授


虚拟现实比人工智能更具颠覆性
翟振明


2015年8月17日出版的美国《时代周刊》封面人物是虚拟现实眼镜公司OculusVR的创始人帕尔马·拉奇(PalmerLuckey),封面还配以这样的文字:“虚拟现实的奇异惊喜以及它为何即将改变世界”。薄薄的一期杂志,竟然有超过20页的篇幅在评述虚拟现实技术。


一、智能机器人:无根基的幻想




其实,在我看来,对人工智能的热情或忧虑,大多基于缺乏学理根据的科幻想象或人们对自身的身份认同前景的恐慌。人工智能对人类生活的影响,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远没有“扩展现实”的实现带来的影响更具迫切性和颠覆性。


目前学界和业界对人工智能的理解遵循着两条路径。


其一,强调人工智能及具有人工智能的机器人作为工具的高效性。按照这个思路,无论人工智能以何种惊人的效率代替我们人类的体力或脑力劳动,都不具有原则上的颠覆性。技术进步,从来就主要源于人们将自己从工具性劳作中解放出来的努力。


其二,即所谓“强人工智能”,这是要人工制造具有人类的精神世界或“第一人称世界”的自由意志主体。这样的人造体,就不能被当做纯粹的工具了,因为它们具有人格结构,正常人类成员所拥有的权利地位、道德地位、社会尊严等等,他们应该平等地拥有。


如果真能制造出来后者的话,具有某种颠覆性,但并不是像很多人想象的那样倒过来“消灭”人类。因为,他们本来就应该被看成是我们自己进化了的后代,只是繁殖方式改变了而已。这样,后代取代了前辈继续生存发展,与人类以往历史并没有什么原则性的不同。


更为重要的是,经过多年的独立研究,加上近来与美国量子物理学家亨利·斯塔普(HenryStapp)的讨论,笔者已经得出结论,物理主义和计算主义对人类意识的解释是误入歧途的,因为这些解释者都不可避免地陷入了“整一性投射谬误”(FallacyofUnityProjection)之中不可自拔(见《哲学研究》2015年第6期笔者发表的论文)。


这样的话,以计算机模仿神经元网络的方式造出来的人工智能不可能具有真正的自我意识,只有按照量子力学原则建造出来的人工系统,才有可能具有第一人称视角的主观世界和自由意志。所以,除非有人以确凿的证据向我们证明如何按照量子力学的原理把精神意识引入了某个人工系统,不管该系统的可观察行为与人类行为多么相似,我们都不能认为该系统真的具有了精神意识。


总之,无论是从当前的紧迫性上看还是从终极可能性上看,人工智能问题都属于常规性问题,并且都是渐进呈现的,我们不必过于兴奋或担忧。


二、无智能机器人:虚拟现实和物联网的中介


什么是“无智能机器人”?看过电影《阿凡达》的人,都知道男主角有个替身在外星球归他实时操控。把那个培养出来的生物体换成人形机器人,通过无线连接,使得它能与主人的动作实时同步。这样,那个机器人就是无智能的“主从机器人”了。但这与虚拟现实或物联网有何关系呢?




作为物流操控系统操作界面的互联网终端,如果不与虚拟世界相整合,界面就是离散的。虚拟世界把这各自分离的界面连成一体,参与其中的个体也就结成联合体,这样,通过主从机器人作为遥距操作的中介,物联网就被置于这个由许多个体结成的联合体的监视操控之下。这样,虚拟现实就成了扩展现实(expandedreality),这个联合体创造出来的虚拟世界就不仅是交往与体验的世界,更是操控自然因果过程的实践空间,亦即他们为生存和发展而劳作的地方。在这个“扩展现实”人工世界里,将有如下几种存在物:


1)人替(avatar),直接由用户实时操纵的感觉综合体,在完全的浸蕴环境下将与物理身体的视像在空间上重合,由第三人称的对象性表征转化为第一人称视听场域中心的主体表征。


2)人摹(NPC),由人工智能驱动的摹拟人,可以是系统创设的,也可以是用户创建的。


3)物替(inter-sensoria),对应于物联网中物体的服务于遥距操作的感觉复合体。


4)物摹(physicon),该世界中各种不被赋予生命意义的“物体”。


5)人替摹(avataragent),用户脱线时派出的假扮真人的由人工智能驱动的摹拟人替。


此外,考虑将来动物群体的加入,我们还会有:


6)动物替(animalavatar),如果信号输入端使用了完全的传感技术进行实时动态捕捉而摈弃键盘和鼠标,我们就可以允许用户的宠物或其他动物进入虚拟世界,于是该世界里就会有这类对象活跃其中。


7)动物摹(animalagent),由人工智能驱动的摹拟动物,如我们曾经建造过的广东河源虚拟恐龙公园中的“恐龙”。


这个世界中的“人替”,是由人的自由意志直接操控的视觉界面,与作为操纵物理世界的中介的主从机器人不同。这是任何人与其他人(由他们各自的人替代表)互动和建立人际身份认同的主要标识,相当于人体本身。


三、人替的本体工程与造世伦理学


由此建造出来的世界,必须以由分别的自由主体直接操控的人替为中心,它们各自的主体性必须具有绝对优先的权能地位。这就要求一开始就在技术标准中为每一个人替建立一堵防火墙,使得它们与外界的信息交换具有本体论上的不对称性。对于监视和操控性的信号和信息的摄入和输出,决定权和控制权要完全落脚在人替端,这样才能保证每个人都可以通过人替认识和操纵外在世界,而来自外在世界(包括他人)的监视和操控信号和信息,则不能擅自进入。这样的不对称性,应该成为人替本体工程的第一原则。


这条原则,也就是“人是目的”原则的技术标准化,其功能与在我们现今世界的一样,就是要维护人的基本尊严和促进大家获得更多的幸福,等等。




此外,因为虚拟世界的“物理”规律是人为设定的,这就要求有一个“造世伦理学”的学术领域,在这个领域我们以理性的方式探讨和制定“最佳”的一套相互协调的“物理”规律。譬如,虚拟世界中的造物是否可以变旧?人替是否可以在与自然和他人的互动中被损坏?虚拟世界中是否允许“自然灾害”的发生?等等。要回答这一类的问题,有赖于一种前所未有的“造世伦理学”的诞生。如果我们不想把创建和开发虚拟世界这个将对人类文明产生巨大影响的事业建立在毫无理性根据的基础上,我们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创建这个学术领域并在这里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探讨。


其他规范问题及“虚拟世界大宪章”


无论我们有怎样的造世伦理学,先撇开动物参与的问题,我们至少都还面临以下几个现实世界中没有出现过的基本问题:


1)一个责任主体vs双重身份。在道德和法律层面的单个的责任主体,却在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各有一个不同的角色,最常见的就是性别和年龄的不同。如果一种道德或法律责任与性别或年龄紧密相关,在虚拟世界内部发生的纠纷在追到现实世界中的责任主体时,原来的适用于现实世界的规范的适用性就要求按照新的原则进行新的解释。这种新原则到底是什么,如何论证其合理性和普遍有效性?


2)隐私vs隐匿。如何保证虚拟世界中以人替为中心的私人空间的界定既能有利于维护每个个体的基本权利,又不赋予用户以完全隐身的方式活跃在赛博空间中制造事端的能力?


3)物理伤害vs心理伤害。原来用来区分物理伤害和心理伤害的标准已不再适用,比如攻击一个人的人替(avatar)从虚拟世界内部看是“物理”性质的,而从现实世界的观点看却有可能只是心理的。如有相关的纠纷发生,如何决断?建立什么样的规则,才最符合普遍理性的要求?


4)人身vs财产。在虚拟世界中以及在一般的网络游戏中,攻击一个人替,一般是出于人身攻击的意图或冲动,但是如果这种攻击不与某种导向现实世界人身攻击动作的遥距操作相连接的话,实际的结果最多只能是对方的财产损失或尊严的贬损。这种行动的当下意向和预料中的结果之间的必然的相悖,势必导致道德或法律判断的困境。我们要遵循什么样的路径,才能走出这种困境?


5)人替、人摹、人替摹之间的识别及其不同责任关系的界定,在当事人无法区分时的责任问题。虚拟世界中的物摹和物替从原则上我们就没有将其设计成与人替不可分别的理由,这就不会存在原则上的区分问题。但是,衡量人摹与人替摹的设计之成功的最重要的指标,就是要其行为表现无限接近人替的行为表现。这样,人摹与人替摹的逐日完善,就意味着用户逐渐失去区分这三种对象的能力。但是,人替是人的直接的感性呈现,是道德主体,我们对他也负有直接的道德责任;而人摹和人替摹却属于“物”的范畴,只是我们的工具而已。这样,我们就要回答这样的问题:如果用户不能在这三种对象之间做出区别,用户如何能够被要求做一个道德上负责任的人呢?


6)虚拟与现实之间的终极越界问题。当技术上允许我们做到将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界限在经验层次抹掉的时候,我们应该如何面对这种颠覆性的越界的可能?


以上这些问题,从前主要是哲学家们在纯理论层面展开讨论,而扩展世界的到来,却使它们变成立法者和一般参与者必须直接面对的实践理性问题了。


如果我们对以上各种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后达到了某种基本共识,我们就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虚拟世界大宪章”了。不然,如果我们在人文理性还没充分介入时就直接进入“扩展现实”的世界,我们就很有可能变成某些寡头实现权力意志的工具,人类生活就有可能走向理想的反面,我们的后代就很可能在权力与技术恶性结合的倒置乌托邦中蒙难。


至此,我们终于知道为何网络化的虚拟现实与物联网整合起来以后,将即刻给人类生活的根基带来最深刻的冲击和颠覆,而人工智能在这里可以起到辅助的作用,但其本身并不具有同等的颠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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