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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政府采购中的“添购”规定

 渐华 2016-03-10

近日,笔者发现有一采购人在“电化教育馆机器人活动教室编程设备采购项目”的合同备案中,出现了两个合同,一个是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确定的中标价的合同,一个是自己追加的合同,追加的内容是教室的小型维修。因两个合同的金额超过了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确定的该项目的中标价,问其原因时,采购人说:不是可以添购吗?只要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就行。

那么,“添购”是不是可以随意进行呢?采购项目没有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是否也可以“添购”呢?

关于“添购”,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首先,可以“添购”是货物和服务的项目。在我国,“添购”是单一来源采购情形之一,但前提是必须为货物和服务项目,工程项目不可使用“添购”。

其次,“添购”是政府采购采购组织形式之一,凡需“添购”的采购项目同样也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不可“擅自”“添购”。

其三,“添购”是为了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的配套的要求,在原供应商处采购,并且采购的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其四,“添购”的采购对象应与原采购项目中的采购对象保持一致性,而非新添和增加的采购对象。前面提到的采购人其理由为“添购”,虽金额不大,也与机房集成有点关系,但前者合同标的是集成,属于货物和服务项目,后者合同标的是维修,属于小型维修。所以,该项目是否为“添购”值得商榷。

其五,在采购活动进行时,采购项目需增加项目,算不算是“添购”。如该项目中采购人在采购履行过程中发现需要增加采购项目,且该项目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也节约了一部分资金,于是“就汤下面”,把预算用完。因为工程项目有许多增减项目,所以工程项目一般以决算为准。而货物和服务采购不存在履行中有增减项目,那么就不存在边履行、边增加采购项目的问题。

对于这种现象,笔者认为采购人的行为不是“添购”,且有三个错误,一是采购人的采购项目需求制订不严谨,有“拍脑袋”决策之嫌。二是采购项目节余资金必须回归财政。三是增加的采购项目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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