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监督检查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1.30)第4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2000.8.25)第1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 2004.2.4)第2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5.建筑节能相关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2005.11.10)第3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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