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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与《拿破仑法典》:真正的光荣

 马思鹰眄 2016-03-11

拿破仑与《拿破仑法典》:真正的光荣

作者郝铁川,上海文史馆馆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拿破仑成为督政府第一执政后,认为自己不但能做像恺撒、亚历山大和汉尼拔一样伟大的军事家,而且也能成为像斯巴达法典制定者莱克格斯、巴比伦法典制定者汉穆拉比和雅典法律变革家梭伦那样伟大的立法者。从1800年起,他任命两个单独的法律改革委员会,然后又将它们合并成一个联合委员会。凡是联合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交由参政院的司法委员会研究,然后送他最后批准。参政院关于制定民法典的会议召开过109次,拿破仑就参加了57次。在讨论中,拿破仑经常打断一些繁琐的枝节争吵,通过简洁明晰的提问将讨论带回到实际而具体的问题之中。他强调立法的目的是回应现实生活需求,而不是创造一些生涩的法律概念。由于拿破仑的影响,《法国民法典》在风格与语言表述方面,既生动明确又浅显易懂。新民法的条文从1802年开始公布,到1804年出齐,命名《法国民法典》。1807年9月为了彰显拿破仑的功劳,改名为《拿破仑法典》。

民法典的问世,使他兴奋不已。直到生命临终之际,他还在圣赫勒拿岛盖棺论定式地说出这样的话:“我的真正的光荣不在于打赢了40多场战役,滑铁卢会抹去人们对这些胜利的记忆。但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它将永垂不朽--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拿破仑法典》作为资本主义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在破坏国内和欧洲的封建制度,促进国内和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方面起过不容低估的示范作用。但它也绝非像拿破仑预言的那样会“永垂不朽”。

拿破仑是用专制而非民主的手段制定民法典的。当草案提交评审委员会讨论时,一些共和主义者起而反对,认为民法典草案只不过是“对罗马法奴隶般的模仿和枯燥无味的交集物”。不同力量的博弈和不同意见的争论本属立法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任何法律往往都是在集思广益中妥协而成,而拿破仑独断专行地将评审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减少一半,将所有持反对立场的委员全部清洗出局。一年以后,草案在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获得通过。

拿破仑把他歧视女性的观念塞进了民法典。法国大革命爆发后,争取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利的呼声很高。1792年9月,国民公会曾颁布一项法律,允许男女双方同意即可离婚。拿破仑一向仇视妇女解放,宣称:“妇女这些天想去哪里就去哪里,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这怎么行!需要管制。法国犯不上让妇女占上风,她们占的便宜已经太多了。”在拿破仑这种观念指导下,法典虽然保留男女双方同意即可离婚的规定,但增加了需经双方父母同意的前置条件,而且在手续方面比以前更复杂。按照第229-230条款,男方只要发现女方有通奸行为,即可提出离婚;而女方只有发现男方将情妇带到家里才可要求离婚。第308和209条规定,妻子有通奸行为,可判处监禁两年以下,只有丈夫同意领回才能释放;而丈夫若有通奸行为,仅可处以罚款。第376-377条强化了父权,规定父亲只要提出要求,即可将不顺从自己的子女判刑入狱。第213-217条尤为恶劣,恢复了中世纪为妻者必须顺从丈夫的法定义务。第268和776条规定,严禁妻子有管钱的权利,除非她已注册经商。此外法典还规定妻子杀害丈夫者,不得聘请辩护人,而丈夫杀害妻子则可享有此项权利。

民法典虽然宣告劳动自由,但同时规定凡是发生劳工纠纷,法官以雇主所言为依据。拿破仑还先后发布法令,规定警察可以佩戴身份证去禁止工会活动和罢工,违者入狱,并授权警察局长可以任意处置工资纠纷。

民法典公布后,拿破仑也没有严格执行,而是采取了实用主义的态度。例如,法典禁止采用什一税,但在1802年-1804年期间,拿破仑对被废黜的王侯、流亡者及神职人员的财产,照收不误。

因此,拿破仑关注民法典,虽然也能歪打正着地推动立法事业的进步,但一个国家不用民主的方法去制定和执行法律,是难以保证法律的良善和有效的实施,是违背法律的民主化进程的。只有民主加法治,才是宪政乐土;而专制加法治,则是凶多吉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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