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年期间与朋友小聚,展望2016年金融业的可能的变化。 首先,人民币的国际化战略: 从10年前的“7.21”汇改(即,自2005年7月21日,汇改的核心人民币兑美元的升值):从1美元兑换人民币约8.1元升值到1美元兑换人民币约6.5元左右;这是前10年汇改的主线。 到“8.11”汇改(2015年8月11日,核心内容是: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组成一个货币篮子),毋庸置疑,此阶段至少也要用上10年以上的时间,人民币在此过程中的汇率波动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有涨有跌会成为一种常态,在此常态下,汇率的套利与套期保值会使外汇市场越来越活跃。 国家的战略是人民币的国际化,只有人民币成为全球货币,中国才会有货币的话语权,才会有定价权。 龟石认为当前此阶段,中国经济不是影响汇率的核心因素;而外汇储备才是人民币的锚!就好比美元的锚从黄金开始转变到石油是一样的道理。所以,中国的1月份进出口数据非常差,但是贸易顺差非常高,人民币汇率马上就大涨。围绕人民币再次国际化的趋势,国内金融市场的品种(大类资产:债市、股市、房市、汇市、大宗商品等)会迎来更多的组合玩法。 其次,国内金融体系的变化趋势: 蓬勃的互联网金融: P2P行业,毋庸置疑,已经影响到了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龟石在2015年12月31日“网贷茶话会”已经表达过观点),影响了中国金融的生态体系的正常运转,国家一定会出台政策。所以,出现了银监会出台了《关于网络借贷征求意见稿》、基金业协会出台了《关于私募公司备案登记等事宜》等一系列政策。 P2P只是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大的架构分为三个层次:基础层、技术层、应用层。在互联网金融的应用层,涵盖的点非常多:P2P、众筹、供应链金融、互联网资管、互联网证券、互联网保险...2016年还会精彩异常! 激情四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主板的渐进注册制改革是个必然的趋势;定义为2016年一定是中国证券市场的改革元年(2015年股票市场发生了太多的事件,已经到了不改不成的地步);从主板、中小版、创业板、新兴板、新三板、四板、OTC、众筹等围绕股权市场的一系列变化才刚刚开始。 市场管理业务会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基调。无论是主板市场以定增+并购为主线的市值管理;还是新三板市场以做市+定增+并购为主线的市值管理。都会精彩异常。2015年只是小荷才露尖尖角! 那么,金融业主要的资产管理类型有哪些?做哪一类业务时,会借用到哪一类产品通道?这些资产管理类型有哪些异同?哪家公司擅长哪一类产品?这些都是实际业务中,比较重要的内容 龟石结合一些资料,整理了一部分,仅供参考。 金融业资产管理类型异同分析:
如何有效把资管产品类型串起来,并且清晰整理每一项业务可能用到的相互关联方,这就考验到金融从业者的能力喽(金融从业者核心有两个能力:一是专业能力;二是撮合能力),正所谓“内有企图心、外有亲和力、周边有人脉”嘛。 举个简单的例子:成立并购基金。 最基础的形式是: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出次级资金、银行出优先级资金,就涉及到多少银行可以出优先级资金的问题,风控标准分别是什么?如果是境外并购,如何通过银行解决... 能演变出多少种形式?有多少相关方? 比如,上市公司想增加杠杆—少出次级资金,银行一般为1比2杠杆比例,要增加中间级资金。我们就要搞清楚:哪些机构可以出中间级资金,对风控的标准有何要求? 除了增加中间级资金,还可以采取多少种方法解决... 龟石打算整理一个“癸花宝典”系列,详尽的把每一项业务梳理整理。《葵花宝典》系列一,就当是抛砖引玉吧。 (欢迎关注金融江湖jinrongjianghjian,私信交流。 金融江湖每周五出品一篇以上文章,基本都是龟石的随笔或感悟,不当之处,敬请谅解!) (特别提示:文章为龟石自己整理,需要转载或者转发,不需要取得龟石的授权!不过要请朋友们自己修改错别字哈,嘎嘎)
以下为资管业务对比与分析的文章 摘自: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会 孙海波
《题目:各资管产品监管政策的异同研究》 各项资管的投资范围大比拼,其实最主要就是在比监管政策灵活性,实质上是牌照价值体现。 (一)基金子公司 首先从资历最浅辈分最低的基金子公司谈起,基金子公司诞生于2012年11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其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上述简单2项其实囊括了几乎所有投资领域: 第(1)项包括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所有品种,不同于保险公司对债券和股票投资标的都有一定要求,这里没有任何排除项目(比如低评级债券和ST类股票); 第(2)项采用了排除法,包括了除第(1)项外的其他债权、股权或财产权。
正是这种灵活的投资范围,突破了传统信托、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的很多约束,成为名副其实的全能型“通道”,起步可以非常快;当然也有部分基金子公司走真正独立资管道路,自己寻找项目,而不是依附于其他机构赚取极低的通道费。
子公司唯一受到的约束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以防止这种类型的强关联关系导致的利益输送。
(二)基金专户 基金专户,或者也称“基金母公司专户”。从法规层面上和子公司一样依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83号令规定的投资范围,但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基金专项资管管理计划,即“(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这一投向,只能通过基金子公司的方式进行。所以,基金母公司专户只能按照第一款即下面的范围进行投资:
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总体上看,上述投资方向中只列举了交易所或银行间交易的产品,非标准化的私募产品不在投资范围中,如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未上市股权也不在投资范围中。所以新三板挂牌之前,以及pre-ipo企业无法投资。
(三)券商资管 券商集合 投资范围: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但不能直接放贷款、不能投资未上市股权、不能投资不动产,基本上囊括了其他各项金融资产。所以新三板挂牌前企业券商资管无法投资,即券商资管不能作为新三板股东进行挂牌。
债权投资,之前普遍借用其他金融机构产品作为通道,比如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或信托计划,但2014年12月银监会发布的委托贷款新规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券商资管、基金资管等募集资金投资委托贷款,堵死了其中一条债券投资通道。
还值得探讨的是新三板挂牌企业,券商资管和基金母公司专户能否投资(定向资管和基金子公司可以投资未上市股权,所以任何权益类都可以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更没有问题)?因为基金和券商资管法规是在2012年出台,2013年6月稍作修订,并没有针对性定义“股票”的范畴。不过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措辞看都是将其定义为“股票”(非“股权”),应该符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对券商集合资管和基金专户投资范围的规定。
券商定向资管 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性规定(投资范围最宽泛)。
但券商定向资管可以进行债权融资,这样的优势为券商集合等无法放贷的资管产品提供了通道。但2014年初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封堵了这一个模式。
此外协会专门发布《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规范银行走定向资管通道,要求委托行300亿资产以上,禁止投资国家禁止性行业等。银行和定向资管结合是帮助银行规避其自身无法投资的领域的方式,尤其是权益类产品。过去比较通行的是委托定向投资和收益权互换设计银行结构性理财。
(四)银行理财 银行理财目前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间固定收益类债券、挂钩衍生品的结构性产品、“非标债权”的融资项目、两融收益权、结构化信托的优先级(目前尤其是股权信托最为突出)、债权直投计划(试点项目,金额非常有限)。
目前银行理财仍然以预期收益型产品为主,总体而言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局限于债权,普通客户理财,股权以及不在投资范围之列的其他财产类产品。不过后面讨论的部分嵌套问题,有可能为银行理财提供投资渠道。但高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投资范围更加宽泛,包括上市及为上市股权投资。在2014年12月的征求意见稿中,特别列举了另类投资包括红酒、艺术品、影视文化等小众投资品的理财产品。
相对而言,银行理财最大优势在于发行人的信用,所以一直以来带有预期收益率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都有刚性兑付的预期,然而从风险隔离角度看,这是监管层所无法容忍的,所以银行理财需要从其自身信用中隔离,从制度上进行改造。2014年7月银监会发文强制银行进行理财事业部改革,最新的事件是光大银行决定设立理财子公司。
银行理财中代客境外理财(QDII)的投资范围相对更广一些,尤其通过海外票据,几乎可以连接一切其他类别产品(外汇、大宗商品、股权、债券、衍生产品、其他混合产品比如优先股可转债等);如果直接投资QDII基金则相对约束更多一些,比如不能增加杠杆,禁止投资住房抵押贷款或大宗商品,以及评级在BBB以下的债券等。
此外银行理财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目前新开户仍然较为困难,要求严格。2014年1月,央行金融市场司发布《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法规中明文规定开户硬性条件为:(1)熟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法律制度和管理政策,具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结算代理等相关投资经验;(2)具有专门的理财投资管理部门,且与自营投资管理业务在资产、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完全分离。但实际操作中,因为发文对象只列举了16家上市银行,因而在法规发布的初始1年中,只允许这16家银行申请开立独立的理财债券专户(属于乙类户)。
(五)保险资管计划 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非标”资产。
(六)私募基金 在2014年8月正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相较之前征求意见稿去除了“证券”二字,因为私募基金投资范围也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艺术品等投资,故以上都纳入法规范围。基于新颁布的《基金法》,私募基金只进行协会非准入性质的备案,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从发改委和地方金融办管理中脱离。
《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上述投资范围尽管没有排除非标债权投资,但这里的法规颁布机构是证监会。而非标债权投资涉及到的监管主体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前者是非标债权投资的机构监管主体,后者监控调节宏观融资总量,人行1995年发布的《贷款通则》仍然有效(该法规目前由银监会执行)。目前私募基金投资债权仍然多数走信托、银行委贷等通道。
同时2014年3月中证登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开户入市。改变此前私募基金借道其他资管入市的局面。
尽管部分银行理财本质上也可能适用该通知,但《基金法》尚不能触及银行理财,证监会的部门规章更是难以约束。基本上资管整个行业的监管还是体现谁家的孩子谁抱走原则,按照资管发行机构进行分业监管的思路,将证券公司、基金及其子公司纳入监管范畴,这符合去年6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修改原则,也跟《基金法》保持一致,取消大小集合差异,只根据公募还是私募划分。
新三板挂牌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可以作为股东,只是需要穿透识别投资者人数而已。
(七)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计划投向界定较为宽泛: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商品期货、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均有严格的限制甚至禁止:主要投资方向为非标债权融资,股票投资,未上市股权投资;一般不能直接投资于商业汇票;不能正回购操作。
信托计划可以作为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东,只是需要穿透识别股东人数。
但信托公司在中证登开立“股票账户”一度陷入停滞,导致信托公司仅存的信托账户成为稀缺资源,直到2012年中证登发布《信托产品开户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信托公司为信托产品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
这就是颇具中国特色的监管方式,在一行三会监管部门正式文件准入规定之外,类似中债登和中证登这样的中央结算公司,在央行或证监会授意下,可以通过“接受”或“不接受”开户来行使实际准入权。从2013年6月开始,央行暂停了所有资管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新开户,随后虽恢复了部分开户,但准入门槛比2013年之前大幅度提高,比如银行理财在银行间开户目前仅仅向16家上市银行开放(笔者获得的最新消息是少数非上市银行也已在银行间开立账户,但具体央行如何把握这个尺度及规则仍然不得而知)。
此外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银监会在2011年就颁布《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明确允许,但仅限于套保和套利目的交易,结构化集合信托不得参与,并设置一系列比例约束挂钩净资本和集合计划本身持有的权益类证券。
(八)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属于资产管理中的一个异类。期货公司属于中国证监会管理的金融机构,但开展资管业务却非常晚。在2012年时,证监会颁布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一次允许期货公司开展一对一资产管理业务。随后在2014年年底时,中期协颁布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终于将期货资管业务开放至一对多。
目前,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适用三个部门规章,即《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期货公司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私募基金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下称《期货资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和一个行业自律规则,即《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下称《期货资管规则》,中期协字〔2014〕100号)。
其中,《期货公司办法》和《私募基金办法》是期货公司开展资管业务的上位法。就具体规则,期货公司从事“一对一”业务则需要优先适用《期货资管试点办法》。
就投资范围,一对一、一对多业务没有差异,其范围都是:(1)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2)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上述投资范围从整体来看,虽然上位法是《私募基金办法》,但期货资管的投资范围明显更加窄。对于投资范围兜底条款的表述是“中国证监会认可”,而不是《私募基金办法》中所表述的“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结合实践来看,其可以投资的范围应当与券商集合理财的投资范围相近,但比券商定向和私募资管的投资范围要窄。实际上,除直接债权和不动产无法投资外,基本上囊括了其他各类投资品种。
期货资管目前主要偏向自主或外聘投顾的衍生品投资,或者以结构化产品的方式作为其他资管类型的通道业务。 (全文完) 摘自 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题目《基金子公司、信托、券商资管业务的异同》 基金子公司与信托在法律关系上同属于信托关系,可以通过募集单一资金和集合资金的形式进行投资,并且资金都可以投向各类资产(包括交易所交易的品种或者未通过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等资产);基金子公司与券商资管在某些方面相似,都可以募集单一资金投资到各类资产,都可以募集集合资金参与交易所转让的产品以及集合信托等。但是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在投资限制、投资者限制、投资效率、监督约束等方面仍有显著差异。
一、基金子公司与信托的区别
1、投资限制 信托计划无法在银信合作中投资票据资产;而基金子公司在各种投资标的上均不受限制。法律依据:银监会于2012年初下发《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让/受让业务。同时,对存续的票据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信托项目存续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票据业务,到期后应立即终止,不得展期。
2、投资者人数限制 信托计划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50人,基金子公司300万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法律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3、投资效率 信托计划投资于地产类项目需要事前审批,基金子公司在操作地产项目时无须审批。法律依据:《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在申请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时,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发行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信托单位”。
4、监管约束 信托的监管约束较多,相关部门相继出文限制并禁止信托公司开展票据业务、限制信托公司开展地产业务、限制信托开展政府平台业务(如,四部委联发“462号文”);而目前对于基金子公司的限制较少。
5、净资本约束 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对净资本的占用较多;基金子公司目前无净资本约束。法律依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约定。
6、投资能力 信托公司普遍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能力较弱;而基金子公司依托母公司的投研团队和投资管理经验,在投资于交易所交易的金融产品方面比较有优势。
7、兑付规则 在现实操作中,目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默认会遵守“刚性兑付”的约定;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没有此类操作惯例。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8、集合资金募集能力 有些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内部设有专门的直销团队,有稳定的募资能力,另有部分信托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信托理财资金池进行投资,在操作大规模募资项目上比较稳妥;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渠道有限,在集合产品的销售上压力较大。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如股东为第三方销售机构或股东为自销实力较强的信托公司),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二、基金子公司与券商资管的区别
1、法律关系 券商资管是委托关系,基金子公司是信托关系。法律依据:新《基金法》
2、投资限制 券商资管有三类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仅限于单一资金投资,投资限制较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仅限于交易所交易的产品、商业银行理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不能将募集资金投资到未在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lp受益权和财产权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限制较少,但需要证监会逐一审批,操作效率较低。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较广泛。同时,在银证合作中,券商资管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而基金子公司则无约束。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中,券商资管的定向、集合可参与,而基金子公司不能直接参与。法律依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3、委托人限制 券商资管在银证合作中,委托人为银行的情况下,委托人总资产不能少于300亿。而基金子公司的委托人不受限制。法律依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4、净资本约束 券商资管隶属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受到净资本约束,券商资管的总体规模受到限制;基金子公司不受净资本约束。 5、集合资金募集能力经纪业务体系较为强大券商资管,在集合资金募集方面较有实力;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募集资金的能力有限,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东销售实力较强,亦可解决部分销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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