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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泽渊|影响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主观因素

 南国冬雨 2016-03-13

法律基本知识是领导干部具有必要法治能力的前提。在走向法治的中国,一般的社会成员都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至于领导干部,如果不具有应有的法律基本知识,就无法成为一个合格的领导干部。法律基本知识是对一个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也是检验其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尺。当前,在领导干部的任用上,要考察其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在领导干部的评价上,要考核其法治成效和守法状态。可以说,干部的考察与考核都离不开对法治能力的要求。作为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其中包括基本的宪法知识、行政法知识、民法知识、商法知识、刑法知识、诉讼法知识,以及自己工作领域中较为专门的法律知识。各个领域、各个行业的领导干部都必须对自己工作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甚至比较熟悉,必须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面对重大疑难的问题,有关领导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和专门机构作出解答或者提供咨询意见。

领导干部必须具有法律至上的法治意识。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有法律至高无上的意识,牢固树立法律权利必须保护、法律义务必须履行的观念。牢记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法律的底线不可逾越。对法律的制度规定,不能取决于自己主观上的好恶,不论赞成与否,都必须严格遵循而不得违反。法律至上意识在领导干部的思想中必然包含着依法行权的意识。手中的权切不可滥用,用权必须依法。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适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从法律为准绳来看,公权的行使必须遵循实体的法律规定,一切权利、义务的确定都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不可擅断。同时还必须遵守程序法的规定,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要求,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尊重相对人的申请复议权、起诉权、申诉权、控告权。法律至上意识在领导干部身上还体现为依法治权的意识。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治权。依法治权是指依法制约公权力。法律所要制约的公权,有别人行使的公权,更有自己行使的公权。法治要治行使公权的他人,也要治行使公权的领导干部自身。说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治权,还必须进一步强调依法治官。依法治官是依法治权的具体化。这里的官指的就是各级领导干部。领导干部自身及其权力的运用必须接受法律约束,自觉依法办事、服从法律。

领导干部还需要有法律责任观念。从一般意义来讲,领导干部既有政治责任,也有法律责任。但是,在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中,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也应当法律化、法治化,体现为法律的制度要求和行为规范。领导干部的法律责任观念首先是职责责任,其次才是过错责任。所有的职责责任都是由职务本身所决定的。每一个职务担当什么责任,在国家是由法律设定的,在党内是由党规设定的。一旦失职,没能履行应有的职责,就应当承担失职的责任。除了失职责任之外,领导干部还会因自己行为不当包括履职不当等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个领导干部有了法律责任观念,在其认识问题、解决问题、处理事务、作出决策的时候,就会因顾及法律责任而倍加审慎。对于法律要制裁或者惩罚的行为,就会自觉地加以抑制。对于法律禁止的行为方式,就不会采取,转而寻找法律许可的、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方式。法律责任与领导干部个人的升降荣辱乃至身家性命都息息相关,法律责任观念具有异乎寻常的意义。切实具有了法律责任观念,权力就不会被滥用。领导干部具有了这样的观念,坚守法治、服从法治就会成为其自觉的行动。

(作者为中央党校政法部常务副主任)

(摘自2015年10月12日《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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