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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电商争相登陆新三板,业务合法性是关注重点

 鹏鸣 2016-03-13


作者:梧桐小龙虾


继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834627)2015年12月16日正式挂牌新三板之后,2016年1月8日,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35143)也成功登陆新三板。易法通、中顾法商总股本分别为1667万股、166.6959万股,刚好相差10倍。
 
一、两大法律电商实际控制人教育背景一家金融专业、一家正宗的法律专业
 
易法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炳龙,1973年出生,1996 年毕业于厦门大学国际金融专业,拥有新加坡永久居留权。持有易法通61%的股权。2007 年至今,厦门大学管理学院 EMBA 在读。黄炳龙长期就职银行业。

中顾法商控股股东为高度强(1981年出生)和贾胜霞(1979年出生)夫妇分别毕业于兰州大学和山东大学法律系,合计持股60.45%。高度强曾执律师业1年。
 
二、两家公司定位、主营业务、产品与服务对比

公司名称

定 位

主营业务

      产品与服务

 

 

中顾法商

 

法律电商平台

(法律服务行业的垂直电子商务平台)

整合全国各地各专业的律师加入平台,通过互联网的便捷性以平台注册律师为主体为有法律需求的公众提供一站式法律资讯服务

中顾法律网会员及广告服务、LTT 律师品牌咨询服务、网盟推广合作业务和中顾法律总机服务

易法通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为中小微企业及家庭个人法律咨询、法律外包服务。

非诉讼类业务

企业法律顾问外包服务套餐、个人法律顾问外包服务套餐、单项法 律服务;

诉讼类业务

诉讼事务管理(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结盟,将案件推荐给律所,从中收取20%-30%的平台服务费用

 

中顾法商是为律师提供服务的,为律师展示形象提供平台、对律师进行培训、为律师介绍客户。而易法通是为中小微企业及自然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外包服务。
 
三、主营业务收入及收入构成对比
 
易法通成立于2008年4月,2015年9月共有员工166人。中顾法商成立于2011年8月,2015年7月共有员工132人。

易法通、中顾法商2013年度两公司营业收入相当,分别是260万元、240万元,利润均为亏损。中顾法商成长性明显高于易法通,2014年营业收入中顾法商是易法通的两倍,而且开始盈利,而易法通两年一期报表均为亏损。显然,成立时间早了3年的易法通还在艰难的亏损、投入阶段,而中顾法商已走出亏损期,步入可持续发展之路。
 
易法通两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

2015年1-4月

   2014

    2013

营业收入(万元)

255

569

261

净利润(万元)

-152

-127

-287

扣非后净利润(万元)

-153

-155

-293

每股净资产(元)

1.12

0.28

0.37

 

中顾法商两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

 2015年5月

    2014

    2013

营业收入(万元)

536

1195

240

净利润(万元)

84

175

-516

扣非后的净利润

(万元)

64

185

-515

每股净资产(元)

     1.04

-0.1

     -1.59

 

易法通最近二年一期营业收入构成表

 

 
                          

根据易法通最近二年一期的营业收入构成表可以看出,易法通的主要收入是非诉讼法律顾问服务、企业包年套餐,在每一报告期的总收入中占比均超过90%。
 
中顾法商业务收入构成、各期主要产品的规模、销售收入 金额:元

项目

2015年1-5月

   2014

    2013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网络推广服务费

1033070

19.27

3428906

28.68

2332749

96.84

律师咨询服务

4271437

79.67

8283621

69.28

0

0

网盟推广合作业务

56893

1.06

244374

2.04

76049

3.16

合计

5361400

100

11956901

100

2408798

100

 

中顾法商近两年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中,网络推广服务费(律师广告费)占比不断下降,律师咨询服务费占比快速大幅上升,从2014年的占比69%上升至最近一期的近年80%。律师咨询服务(即前两年比较火爆的LTT培训)就是对律师进行围绕市场开拓能力的培训,以提高律师的品牌能力、市场意识及收单能力。自2014年初开始推行,为超过4000名律师提供了咨询服务。律师咨询服务费在营业收入中的绝对比重使得中顾法商更类似于一家律师培训机构。
 
四、业务合法性是股转公司关注重点
 
小龙虾一直以为只有受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才能提供法律服务,看了易法通的案例才知道还有一种不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管的法律服务公司也能提供法律服务,真是脑洞大开!

(一)易法通         为什么不是律师事务所却能提供法律服务?要接受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吗?

股转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易法通的申报材料。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1(9月29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2(11月11日出具)主要针对股转公司反馈意见论证易法通业务的合法性及是否需要接受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曾于1985年12月10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司法部、工商行政总局曾于1989年7月颁布实施《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立规定了前置审批程序,要求“成立法律服务机构,必须由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司法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批准”。国务院2004年5月19日发布实施了《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根据该决定附件目录以及司法部2004年8月17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的前置审批程序。因此,易法通作为一般性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立无需履行相关前置审批程序。根据已废止的《若干规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是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可以提供下列法律服务:1、解答法律询问;2、代为草拟、审查、修订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3、担任法律顾问;4、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08年7月发布实施的《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知》,取消了司法部“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司法部现行明确的职责范围内暂无对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监管的相关规定。因此,易法通的业务也不受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
 
 
(二)中顾法商      (问题:1、为律师提供平台推广是否符合律师行业监管规定?问题2、平台提成是否违反律师不得以支付介绍费的方式承揽业务的规定?)

股转公司反馈意见第二条“公司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提供推广服务,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以上客户在公司的网络平台进行推广是否符合律师行业监管规定,公司业务经营是否存在相应风险”

答复认为:根据《律师法》及相关规定,律所和律师利用网络平台推广业务的行为并未被禁止,但应当以正当手段进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11年发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其中第三章“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对业务推广原则、业务推广广告和律师宣传进行了具体规定。因此,律所和律师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所法律服务信息的广告。

公司与客户之间签署《业务推广服务合同》后,为客户提供会员服务及推广宣导服务,而客户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年度支付会员费或按照推送案件的数量支付广告服务费,该等费用的收费标准是固定的,与客户是否最终通过中顾法商平台获得案源无关,不存在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情形。



2015年全年新三板转让说明书

2015年度IPO反馈问题汇编

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反馈问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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