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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格式规范

 若愚水 2016-03-14

法律文书格式规范

 

1.0 

总则

 

1.1 

为了统一法律文书格式,提高法律文书质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维护法律文书严肃

性、权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标准》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

《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

,制定本规范。

 

2.0 

法律文书的制作

 

2.1 

裁判文书正本的制作标准

 

2.1.1 

文书字体

 

法院名称,应当用

2

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当用

1

号大标宋体字;案号、正文、落款应

当用

3

号仿宋

GB-2312

字体。

 

2.1.2 

印制标准

 

2.1.2.1 

文书用纸:应用国际标准

A4 

纸型(

297

毫米

×

210 

毫米)

70

克书写纸单面油印

70 

克复印纸双面印刷。

 

2.1.2.2 

文书版式:裁判文书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和落款三部分。

 

2.1.2.3 

眉首:法院名称,统一冠以所属省市名称,即为

××省××市××区人民法院

位于版心内第二行(以三号字行计,下同)居中对齐;法院名称下一行为文书名称,居中

对齐;文书名称下隔一行或在

WORD

格式下设为自动段间距为案号,右对齐。

 

2.1.2.4 

主体:案号下隔一行或在

WORD

格式下设为自动段间距为正文即主体,每行

28

字,每页

22

行。

 

2.1.2.5 

落款:应当集中于文书最后一页之内;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执行员,

下同)

上下排列在正文下方适当位置,

右空

4

个汉字,

审判长

(员)

各字之间空一个汉字,

审判职务与姓名之间空两个汉字,

不用标点符号;

成文时间在审判职务下方适当位置,

4

个汉字,用汉字全年、月、日,

写为

“○”

;书记员在成文时间下隔一行,右空

4

个汉字。成文时间之上留有适当空间以加盖院印,

院印上不压审判员,

下不压书记员,

用下套方式,

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

成文时间与书记员之间必须留有一行,

以加盖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章,核对章盖在日期下一行左方,不得事先打印,印戳应为蓝色。

上下审判职务和姓名均应对齐。

 

2.1.2.6 

页面设置:天头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双面印制的双页面右空大于左空)

。页

边距上、下、左、右四边设置一般为:

WPS

格式下

33

32

27

24

WORD

格式下为

3.3cm

3.2cm

2.7cm

2.4cm

行间距一般为:

WPS

格式下为

2.9

WORD

格式下为固定

29

 

2.1.2.7 

当文书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落款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

以解决,务使落款与正文同处一面,

不得采取标识

此页无正文

的方法解决。

但调整后的

行间距不得超出下列范围:

WPS

格式下在

2.4-3.3

之间,

WORD

格式下在固定值

24-33

间。

 

2.1.2.8 

页码:

4

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

放一条

4

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

7mm

,居右空

1

字符

,双面印制的双页码居左

1

字符。空白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2.1.3 

文书装订:多页的裁判文书应采用左侧纵向粘贴装订,不得用订书机装订,一律不

盖骑缝章。裁判文书正本不得有涂改。

 

2.2 

裁判文书拟文稿及审理报告的制作

 

2.2.1 

拟文稿的制作

 

2.2.1.1 

眉头部分。拟文稿名称统一使用

××省××市××区人民法院拟文稿

字样,宋

体二号加粗字体居中排列。

名称以下用表格形式以楷体

GB_2312

三号字体标注

签发人

核稿人

主办部门

拟稿人

打印校对人

印制人

印制份数

文书名称

文书字号(案号)

等内容。表格行高以适合签名为宜。各相关人员必须手书签名,同时

注明年月日。

 

2.2.1.2 

正文部分。正文部分统一使用仿宋

GB_2312

三号字体。文书尾部署名及日期右空

4

个汉字。院印落印在文书名称上方。

 

2.2.1.3 

页面设置。页边距上、下、左、右四边设置一般为:

WPS

格式下

23

22

25

20

WORD

格式下为

2.3cm

2.2cm

2.5cm

2cm

行间距:

WPS

格式下在

2.2-2.7

之间,

WORD

格式下在固定值

22

27

之间。

 

2.2.1.4 

用纸。拟文稿一律用

70

克复印纸单面印刷,不得双面印刷。

 

2.2.2 

审理报告的制作

 

2.2.2.1 

名称部分。名称应当标明当事人及案由,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法院的审理报告,还

应当在当事人及案由之上标明法院名称,

××省××市××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及案

由用宋体三号字体,

审理报告

在当事人及案由下一行,用黑体二号字体,均居中排列。

 

2.2.2.2 

案号、正文及署名部分。

审理报告

下一行为案号。案号、正文及署名均使用仿

GB-2312

四号、小四号或五号字体。文书尾部署名:以谁的名义拟制的审理报告署谁

的姓名或名称,

即:

以承办人名义向合议庭的审理报告及结案报告

(审结报告)署承办人

姓名;

以审判组织

(合议庭或审判员)

名义向审判委员会拟制的审理报告署审判组织成员

姓名;

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法院拟制的审理报告不加印本院名称,

仅盖本院印章。

署名下方

为日期。书记员不署名。

 

2.2.2.3 

页面设置。页边距上、下、左、右四边设置一般为:

WPS

格式下

21

19

23

17

WORD

格式下为

2.1cm

1.9cm

2.3cm

1.7cm

;行间距一般为:

WPS

格式下在

1.8-2.5

之间,

WORD

格式下在固定值

18

25

之间。

 

2.2.2.4 

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法院的审理报告的字体、页面按照裁判文书正本的要求设置,

拟文稿及其他审理报告的未尽事宜参照裁判文书正本的格式要求。

 

2.2.3 

其他法律文书正本如通知书、司法建议书等,参照裁判文书正本的标准印制。

 

3.0 

数字的用法

 

3.1 

下列情况,应当使用汉字。

 

3.1.1 

引用的法律条、款、项;

 

 

3.1.2 

裁判主文的序号;

 

3.1.3 

刑事裁判文书判处的刑罚(含主刑和附加刑)

 

3.1.4 

裁判文书尾部的日期;

 

3.1.5 

不是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如一律、星期二、一分为

 

 

二、一笔帐、三个单位等;

 

3.1.6 

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

成语、

惯用语、缩略词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

 

3.1.7 

邻近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四天,连用的两个数字

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3.1.8 

带有

字的数字表示约数的词语,如十几天、一百几十次。

 

3.2 

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3.2.1 

案号,如

(2007)

安民一初字第

号,序号不用空位,如

“001”

 

3.2.2 

地址、门牌号码,如中华路

15 

号;

 

3.2.3 

除裁判文书尾部时间外的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如

2007 

日、下

20 

分;

 

3.2.4 

统计表中的数值

(

包括正负整数、

分数、

小数、

百分比、

比例

)

和量值,

48

125

63

%、

1

4

3

2

500 

克、

千米、

30 

元、

11 

个月、

27 

岁;

 

3.2.5 

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时,原条文用阿拉伯数字的。

 

3.3 

使用阿拉伯数字应注意的问题。

 

3.3.1 

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及其他数值不能断开移行,

如:

100 000

不能一行末

100

,又在下一行开头写

000

63

%不能一行末写

63

,又在下一行开头写%;

 

3.3.2 

年份不能简写,如:

“1999 

不能简写成

“99 

 

3.3.3 

五位以上数字,尾数有多个

“0”

的,可以

 

亿

为单位缩写,如

50 000 

可写成

万,

345 000 000 

可写成

34 500 

万或

3.45 

亿;数值巨大的精确数字,为便于定位读数或移

行,作为特例可以同时使用

亿、万

作为单位,如:

1990 

年人口普查数为

11 

亿

3 368 

501 

人。

 

3.3.4 

阿拉伯数字一律使用半角,如

2006

(半角)

,不用2006(全角)

 

3.3.5 

位和

4

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

的位置。如

4321

,写为

4 321

 

3.4 

判决主文中有关金钱数额、履行期限等数字,仍然使用阿拉伯数字。除涉外案件或本案

中同时有其他外国货币的表述时,一般不特别注明

人民币

字样。

 

3.5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数字的使用,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5

12

13

日发布的《出

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

 

4.0 

标点符号的用法

 

4.1 

诉讼参加人称谓与诉讼参加人姓名或名称连在一起,

成为一个分句,

中间不用标点符号,

也不用空格,句后用逗号,如

原告刘某,

 

文书格式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用逗号隔开,句号结束;数层意

思的,各层之间句号隔开。如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蒋某,男,汉族,

1972 

日生,××省××县人,初中文化,××县××单位职工,住××市××区×路×号

×室。

1994 

月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7 

23 

日因本案

被刑事拘留,同年

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4.3 

 

判决如下

裁定如下

等提示裁判结果的词语后,

应使用冒号,

裁判结果的各项汉字

数字之后用顿号。

 

4.4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检察院指控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

等词语后面,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

 

 

4.5 

引用法律全称的,要加书名号,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当事人提供的如协

议等书证不加书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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