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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经济开发区综合考核办法

 和兴图书馆 2016-03-15

瓮安经济开发区综合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县委办、政府办《关于印发瓮安县2015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开发区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提高管理效率,创建客观、公正、高效激励机制,激发全区干部队伍活力,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目标管理考核,分目标管理月考核和年终目标管理考核,目标管理月考核是严格按照瓮委办字〔201563号文件通知精神中规定的奖励标准、程序、奖惩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月考核季度执行。年终目标管理考核是指各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完成瓮委办字〔201562号文件规定所得考核人均奖励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分配考核,区通过确定工作目标,将工作目标量化、分解至全区各单位和部门,并运用督查考核、量化评分等方式对其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管理,作为综合评价、奖惩各考核单位的依据。两项考核的奖励资金全部由县财政根据考核结果据实拨付。

 

第二章 目标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目标管理的原则 按照“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总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在完善内部制度和建立科学目标体系的基础上,遵循“谁牵头、谁汇总、谁控制、谁考核”的原则,动态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各级工作目标,坚持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统一精简、务实管用、分类考核、突出重点,综合考核为主,单项考核为辅和拉开奖励档次、激励创先争优的原则,建立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目标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的目的 1、传递开发区目标与压力,落实工作责任和任务。 2、强化各级管理者的管理责任,促进各尽其责、各负其职,确保管理到位,政令畅通。 3、激励和约束员工,促进绩效的持续改进与提升。 4、及时公正地评价员工业绩,为岗位调整、提升、培训与年终目标考核二次分配调整等提供依据。

第三章  考核对象

 

第五条  目标管理考核对象为开发区各办、部、委、局及其在编在册在岗财政全额拨款的正式干部职工。具体为:

开发区办公室、开发区党群工作部、开发区纪工委(含监察局)、开发区产业发展局、开发区招商局、开发区财政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开发区城镇综合执法局、开发区农村工作局、开发区政法综治局(不含司法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不含卫生院)、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共12个单位。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年终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为:

1.县委、县政府规定的职能工作目标,主要包括:小康创建工作、小城镇建设工作、“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农业产业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产业发展、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殡葬改革等。

2. 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共性工作,主要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计生工作、宣传思想文化暨精神文明建设、多彩贵州文明行动暨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工作、民政民宗工作、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依法治县工作、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建设等。

以上两项考核在开发区二次分配考核时均为各部门的职能工作目标。

3.综合评议,主要包括测评和园区分管领导评议。

4.州、县安排的其他工作目标。

5.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及公文处理要求及时完成或上报的各类资料、信访书面答复(含网上答复)事项、信息上报等。

第七条  目标管理月考核内容要围绕第六条年终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结合本单位职能职责工作任务,以干部职工个人工作态度、工作业绩、能力提升、违法违纪等方面科学合理设置相关考核内容。

 

第五章 目标管理的组织体系

     第八条 成立开发区目标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开发区党工委成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目标管理办公室在区纪工委。

第九条 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开发区目标管理体系的建设、评审与完善; 2、监督、维护评价体系的公平与公正; 3、负责目标管理制度及其制度修订的审批; 4、最终处理部门及员工对评价的申诉; 5、最终综合、权衡、调节整体评价结果。

第十条 目标管理办公室职责 1、编制及修订开发区目标管理制度;2、对目标管理工作进行培训与指导,并提供咨询; 3、组织实施目标管理,收集目标管理数据,汇总考核及目标评价结果; 4、依据目标评价结果提出具体兑现方案,报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兑现; 5、规范目标管理过程,对各部门目标管理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 6、建立目标管理档案,作为职级调整、岗位变动、培训、年终目标考核二次调整等的依据。

第六章  考核等次设置

第十一条 根据瓮委办字〔201563号文件精神,目标管理月考核设置优秀、良好、中等、差四个等次,原则上干部职工获考核优秀比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总人数的15%

第十二条  年终目标管理考核以过程督查和阶段性考核为主,考核结果以被考核单位最后得分为依据,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优”:100分以上(含100分);“良”:90100分(含90分);“中”:8090分(含80分);“差”:80分以下。

第七章 考核评定

 

第十三条  年终目标管理基础分为100分,实施奖惩制度。主要是根据各单位完成年终目标管理考核规定内容考核所得总分的基础上给予加分或扣分。

 (一)奖励加分。

原则上个人获得的奖励加分同时记入单位、部门奖励加分。

1)凡是获县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单位或干部给予业务突出贡献加分。获开发区、县(指州各部、办、委、局及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人武部)、州(指省直部门或州委、州政府)、省(指省部级以上)、国家级表彰的分别加1分、2分、3分、4分、5分。获得多项荣誉的,以最高荣誉分值计分。

2)在省、州、县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按工作类别划归所属部门,综合性典型发言划归开发区办公室,分别加4分、3分、2分。

3)跟踪服务项目,年内联系项目按协议要求建设投产的加2分。

4)亮点工作加分,视亮点工作在开发区整体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年终由考核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确定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5)获县委办(含县委督查室)、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含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协办、县督查考核局通报表彰的单位,每表彰1次加1分。

6)撰写的信息、新闻、简报、调研报告等被国家、省、州、县、开发区报刊媒体、内刊、网站刊登或采用的,一次分别加4分、3分、21分、0.5分。

7)对承办中央、省部级、州级(州委、州政府)、县级正面宣传和推广现场会的单位和部门对应加4分、3分、2分、1分,参与服务的单位加0.5分。

8)对一些职能重叠、任务紧急、重大又需多个部门配合方能完成的工作,凡由开发区办公室以公文处理签形式明确的牵头部门,能按要求按时完成并上报相关资料的每次加1分。

9)各部门对应的县对开发区的职能目标和共性目标考核中得满分的,在二次分配考核时加0.5分。

10)按时完成州级单位的考核、申报工作及重大工作的每次加1分。

  (二)惩罚扣分。

原则上个人惩罚扣分同时记入单位、部门惩罚扣分。

1)请假一天及一天以上的需履行请假手续,经分管领导同意,报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批准,否则按缺勤处理。对无故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无故离岗一次扣1分;无故缺勤一天扣2分。

对工作期间打牌、搓麻将、玩游戏、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以及工作日午间饮酒的,发现一次扣0.5分,并在全区内通报批评;如被县级及县级以上督查到,一次扣1分,并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及各类奖励;如符合党纪政纪处分条件的,则按党纪政纪另行处理。
  
2)管委会组织的干部理论学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缺席一次扣0.5分;未按相关要求撰写学习心得体会一次扣1分。

3)干部职工被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每次扣1分;凡干部职工不服从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安排反映到主要领导处的,每次扣1分;工作态度差,领导多次找谈话教育仍不改正的,由考核领导小组酌情扣15分。

4)布置工作不按要求及时完成,上报总结、计划、阶段小结等材料、填报表格不认真负责每次扣1分,其它中心工作未能按要求及时完成由考核领导小组酌情扣分。

5)因工作失职向县委、县政府检讨的扣2分。

6)联系企业发生重大集体械斗扣1分,发生集体闹事影响社会稳定扣2分,发生5人以上集体上访、静坐事件,到县、州、省、中央的分别扣2分、3分、4分、6分。

7)所联系企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每次扣0.5分;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人员死亡的,每次扣1分;造成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3分。

8)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每发生1人减1分,累计减分不超过5分。

9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纪检监察机关、政法部门处分的,按以下档次减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0分。

党纪处分:

受警告处分1人减0.2分。

受严重警告处分1人减0.4分。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人减0.6分。

受留党察看处分1人减0.8分。

受开除党籍处分1人减1分。

政纪处分:

受警告处分1人减0.2分。

受记过处分1人减0.3分。

受记大过处分1人减0.5分。

受降级处分1人减0.7分。

受撤职处分1人减0.8分。

受开除处分1人减1分。

违法犯罪:

干部职工因违法被治安处罚(不含警告),每1人减0.5分;

干部职工因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每1人减0.7分;

干部职工因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每1人减1分。

部职工违纪违法因同一事由被多部门处罚的,按照就高处罚原则减分,不累计减分。减分以被行文处理的年度为准。

10)通报批评减分:单位和部门被县委办(含县督查考核局、县委督查室)、县政府办(含县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的,每一次减0.2分;干部职工被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减干部职工所在单位0.1分。通报批评累计减分不超过5

11)安全生产按行业管理减分:重大安全事故按责任主体减分,每发生1次减2.5分,最多减5分。较大安全事故按责任主体减分,每发生1次减1分,最多减5分。因工作责任发生森林火灾造成10万元内经济损失减0.5分。造成1030万元损失减1分;造成30万元以上损失减2分,最多减5分。

12)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每被否决一项从总分中减3分,且不能参与名次评比。

13)对承办中央、省部级、州级和县级负面宣传和现场会的单位和部门对应减1分、0.6分、0.4分和0.2分。

述减分由以下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应的印证材料:

1.区纪工委(监察局)提供被考核单位干部职工违纪情况;

2.区公安分局、区检察室提供被考核单位干部职工违法情况;

3.社会事业局提供被考核单位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4.区产业发展局、农工局分别提供安全事故和森林火灾发生及损失情况;

5.区政法综治局提供信访维稳责任追究方面的情况;

6.县委办(含县督查考核局、县委督查室)、县政府办(含政府督查室)、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对单位和个人书面通报批评情况分别由办公室、纪工委、党群工作部对接上级有关部门提供。

7、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纪工委、各牵头单位、汇总单位按月报送加减分情况及佐证资料。

以上除第七点外,其余印证材料加盖公章后于20151231日前报区目标管理办。

第十四条  目标管理月考核设置的优秀、良好、中等、差四个等次的评定,由目标管理办牵头,委托各部门自行考核,获优秀等次应注明原因。优秀比例由目标管理办合理分配到各部门,各部门应根据上下班签到、值班签到、工作责任心、工作量大小、工作主动性、加班等因素来分类评定。

优秀等次的评定:坚持上下班、职能工作量较大、经常加班加点,主动承担分配的工作,无违法违纪,做到无怨无悔,精益求精,如是领导干部,除按职能安排、协调好本部门的各项工作外,还应承担一些具体工作。

良好等次的评定:坚持上下班、职能工作量相对较大、偶尔加班加点,责任心强,对分配的工作不推诿,无违法违纪。

中等等次的评定:坚持上下班、按时完成职能工作,无违法违纪。

          第八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年终目标管理考核过程督查由区目标管理办牵头督查考核,有关具有考核资格的单位按月在月底向区目标管理办报送加减分情况,区目标管理办根据月报送情况汇总季度考核评分,并对季度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年终进行汇总。

第十六条  目标管理月考核由区目标管理办牵头,委托各单位开展考核工作,每月评定出“优秀、良好、中等、差”的人员,并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季度按照《瓮安县目标管理月考核季奖励申报表》(见附件)的要求,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加盖公章,经县编委办、县督查考核局、县财政局先后审核后,报县督查考核局汇总,并将各单位月考核季奖励情况报县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初审同意后,再报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审定。

 

第九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 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奖励

(一)对综合考核的奖励

1.各部门从“优”等次中按得分多少评定一、二、三等奖,根据开发区(银盏镇)在全县单列考核中所获等次再进行二次分配,结合被评定为一、二、三等奖的部门人数,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确定凡考核获“良”等次的部门均获基本奖的基数,再确定其他等次的奖励。奖金发放统一由县财政据实划拨。若部门考核获“差”等次的,不享受奖励。

2.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对象中各部门主要领导奖励标准为开发区首次所获奖励标准的120%,各部门领导班子副职(其他任实职的班子成员,含“常务”副职、不含非领导职务)奖励标准为开发区首次所获奖励标准的110%;任实职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奖励标准为开发区首次所获奖励标准的120%。任实职的领导干部不参与第二次分配奖励。

(二)对县规定共性考核工作的奖励

县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实行普惠制,在县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中开展的共性考核工作设置单项考核奖励,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标准分别为1万元、0.8万元和0.5万元,优秀或先进个人奖励标准为500元。进行二次分配时,原则上分配给对应考核的各部门的干部职工。

(三)处罚

1.对当年考核为“差”等次的部门由区党工委牵头会同组织部门启动行政问责,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进行集体谈话,并取消该部门干部职工年终第13个月基本工资奖励。

 2.干部职工个人每被县委办(含县委督查室)、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含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协办、县纪委(含县监察局)、县督查考核局(县目标办)通报批评1次,扣该干部职工年终目标考核基本奖金2000元,扣完为止。

3.干部职工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按照被处分等次相应扣减奖励金额。

党纪处分:

受警告处分扣减3000元。

因与职务有关的违纪行为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不享受考核奖励;因其他违纪行为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扣减5000元。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留党察看处分和开除党籍处分的不享受考核奖励。

政纪处分:

受警告处分扣减3000元。

受记过处分扣减5000元。

受记大过处分、降级处分、撤职处分和开除处分的不享受考核奖励。

受党纪处分的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扣减奖励金额。

第十八条  目标管理月考核季奖励

(一)奖励标准

目标管理月考核季奖励标准按照优秀、良好、中等的考核等次分别设置奖励金额900元、800元、700元,考核为差等次的人员不享受月考核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每季度据实划拨。

(二)处罚

1.对连续三个月考核被评定为“差”的干部职工,由该单位主要领导对其进行约谈,并将约谈情况分别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督查考核局备案。

2.对连续六个月考核被评定为“差”的干部职工,取消其后六个月的考核资格,并取消其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励。

3.干部职工个人被县委办(含县委督查室)、县政府办(含县政府督查室)、县纪委(含县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和县督查考核局(县目标办)通报批评的,该干部当月(以通报日期为准)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

4.干部职工受纪律处分的,在其受处分期间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

5.干部职工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取消其当年月考核资格;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当年月考核资格;属工作原因被 处理的,在其受处分的当月,单位所有干部职工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6.每月本单位满足以上条件的人员要根据《瓮安县目标管理月考核季奖励申报表》要求如实填报,如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情况,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具体经办人责任,并取消本单位当月目标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人员的核定

各部门人数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各部门、党群工作部等部门核定。

1.目标管理考核奖励人员必须是本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在编在册在岗正式干部职工,单位聘用人员与正式职工同等管理,但不纳入目标考核奖励。

2.留职带薪创业人员从正式批准文件次月起不再计发奖金。借调或抽调到县外工作的人员(由组织委派到县外工作的除外),在其借调或抽调期间不享受目标考核奖励。

3原单位不属目标管理考核对象的县内调动(含借调、抽调)人员,且还在借调、抽调单位服务的,月奖励、年终奖励以借调、抽调或调动文件(以组织、人事部门文件为准)下发时间由所服务单位申报,按月计发。原单位属于目标考核对象的县内调动(含借调、抽调)人员,月考核季奖励、年终奖励由编制所在单位申报,奖励标准分段分标准计发,但月考核季奖励需征求所服务单位考核等次评定的建议。由组织委派、借调或抽调到县外工作的人员,在县外单位已享受考核奖励的,编制所在单位不得再为其申报目标管理月考核奖。

4.所有人员年终奖励均由编制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各部门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视其被处分等次,扣减相应奖金或取消奖励;在上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不称职”等次的人员,不得享受考核奖励。

5.学校职工年终绩效补助资金由县教育局进行申报,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需由镇盖章认可,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年终绩效补助按受处分情况相应扣减

6.调出后不在县目标管理考核单位或不属县财政拨款的人员以及县目标管理考核单位中退休或死亡的人员,奖金由原单位按所获奖等次标准按月计发。

7.县外调入或新招录人员,奖金按所在单位获奖等次标准按月计发;辞职人员按实际工作时间计发奖金,辞退人员不计发奖金。

8.干部职工当年连续旷工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计旷工超过15天(含15天)的不享受考核奖励;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不享受考核奖励。

92015年度本单位满足以上条件的人员要根据年终考核实有人员统计表要求如实填报,如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情况,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具体经办人责任,并取消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年度目标考核奖金。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凡人口计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含信访维稳)、安全生产工作,其中有一项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非目标管理考核单位(主要包括学校和镇卫生院)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由县人民政府对这部分单位给予一次性绩效补助。其中: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年度人均绩效补助10000元;对公立幼儿园教师年度绩效补助资金以年终实际在编在册在岗正式教师人数人均5000元标准进行核算补助。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镇卫生计生院中原卫生院干部职工年度人均绩效补助10000元;原镇计生服务中心干部职工的奖励标准按开发区(银盏镇)获奖等次标准执行。对原镇卫生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立幼儿园的绩效补助资金计发方式按目标管理考核单位的奖惩计发方式进行计算和拨付。

第二十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对象中的退休人员年终一次性生活补助由县财政承担,补助标准为人均4000元。

第二十四条  镇除派出所、司法所外,其余站、所、院、学校(含幼儿园)等按属地管理原则,所获表彰加分和处罚减分纳入对镇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区镇指挥部从各目标考核单位中抽调的人员,在原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除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考核、教育教学成果奖励、茶产业发展考核、烤烟生产考核、 安全生产考核、“多彩贵州文明行动及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目标考核外,县委、县政府不再另设专项考核奖励。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和部门除执行县目标管理考核外,不得再针对单位和部门内部进行考核奖励,由开发区统一制订综合考核办法开展考核。

第二十八条  在全区年度的各项考核工作中,如有考核办法或方案与本《办法》有关条款发生冲突的,以本《办法》相关条款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目标管理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

 

 

 

 

 

 

 

 

附件:

瓮安县目标管理月考核季奖励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元

序号

姓名

职务

评定等次

奖励标准

奖励

合计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合计

 

 

 

 

 

 

 

 

 

 

县编委办核定人数意见:

 

                                                                  

县督查考核局审核等次标准意见:

 

 

                            

县财政局审核资金额度意见: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申报时间:

说明:

1.严格按照《瓮安县2015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月考核奖惩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填报,如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情况,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具体经办人责任,并取消本单位当月目标考核奖金。

2.个人奖励按月计发,工作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

3.人数较多的单位,可按本表格式加制栏目填写。

4.此表一式4份,县督查考核局、县财政局、县编委办、申报单位各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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