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承担的赔偿责任 1、 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应当对衣物状况进行认真检验,并在服务合约中注明。 2、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若发现服装洗涤标识错误,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并应在服务合约中注明,明确服务责任。 3、服装在未加工前72小时内若发现漏检情况,必须保持衣物原样,并及时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否则所产生的后果由经营者承担。 4、经营者可根据消费者意愿对高档衣物或具有珍贵价值的衣物实行保值清洗,清洗费用(按衣物价值的5%—20%)收取。 经营者不承担的赔偿责任 1、存在不可预测、有潜在变化的情形,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2、特脏污物处掩盖的顽渍、污渍腐蚀面料,面料自然脆化等原因,在正常洗涤后明显暴露或破损的,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3、收衣时已注明潜在可能会发生的问题,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4、衣物制作及质量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造成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的,经质检机构检验证明,经营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原则 1、对于在收取凭证中未注明,经洗涤加工后损坏的衣物,经营者应在协商期限内予以修补,可不予赔偿或退还洗涤费。 2、因经营者责任,洗后的衣物未能达到质量要求,经营者应予再次加工。重新加工后仍未达到质量要求的,应退还消费者交付的洗涤费。 3、因经营者责任使衣物洗涤后出现轻微损坏,在退回原洗涤费给消费者的同时,建议给予洗涤收费价的3倍补偿。 4、衣物丢失或因损坏不能穿着的,按洗涤费10-20倍给予赔偿。赔偿后的衣物,如消费者索要,可减少30%的赔偿额,衣物归消费者所有。 5、对实行保值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与消费者约定的保值额予以赔偿;赔偿后衣物归经营者所有,如消费者索要,可按保价金额70%赔偿;如洗涤后衣物出现质量问题,经过修补仍有穿着价值的,经营者应按消费者保价金额的25%赔偿。 6、普通衣物洗涤和普通衣物赔偿处理,最高不超过2000元。 7、消费者超过服务合同约定取衣期限30天的,经营者不承担免费保管义务。逾期取衣的,每件衣物逾期一天收取保管费1元。经营者未能按服务合约期限交付衣物的,则每件衣物逾期一天按1元计付违约金给消费者。有质量争议而在协商过程中的衣物除外。
在洗染服务中发生的难以认定的争议问题,可送洗染质量鉴定委员会或其它有资质的机构鉴定,也可以通过当地洗染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协调解决;或向当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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