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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可约定逾期未支付租金的 出租方可解除合同

 rexinren951 2016-03-15

基本案情:2009年6月23日原告程某的法定代理人余某某与被告张某之妻冉某某签订《房屋(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所有的位于重庆长寿区某处某商铺租赁给冉某某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于2009年8月1日将房屋交与冉某某使用,双方于2010年5月18日又签订《补充协议》。原告按约定收取了冉某某房屋保证金7000元及天然气保证金4000元。双方在《房屋(商铺)租赁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乙方(冉某某)租赁甲方(余某某)商铺的租赁期限从2009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租赁期限共计5年;第1款约定:甲方在乙方租赁期间向乙方提供10个月免租期,从接房之日起,第一年免租金6个月,第二年免租金3个月,第三年免租金1月……第3款约定:乙方在租赁期内(包括免租期内)产生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四条第1款约定:……第一年每月租金3013元,……第二年每月租金3013元……第三年每月租金3013元……第四年每月租金3310元……第五年每月租金3641元。第四条第2款约定:……乙方在缴纳租金的同时还需向甲方缴纳物业管理费......每月99元(不实行免租期优惠)。第四条第4款约定:乙方租金以每个季度形式支付,本着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乙方除免租期之外,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在每个季度末月的第25日-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3个月即一个季度的租金。……第七条第5款约定:乙方逾期缴纳租金时,甲方将每日按应付租金额的5%加收迟延履行金;如迟延支付租金逾期两个月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解除合同,乙方除应补齐所欠租金及迟延履行金外,还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后双方按约定履行合同。被告方将房租交到2011年10月后就拒付租金,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协议义务,原告才发现合同签订人冉某某已于2010年9月22日死亡。现被告从2011年11月起未按约定给付租金并欠天然气费及相应的滞纳金3209.96元和水电费167.40元及从2012年4月起至商铺归还时止的物管费(每月98.80元)。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解除原告程某与被告张某之妻冉某某于2009年6月23日签订《房屋(商铺)租赁合同》;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原告程某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某处某商铺商铺;

二、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程某从2011年11月起至商铺归还时止所拖欠的租金(从2011年11月起至2012年7月的按每月租金3013元计算并扣除1个月免租金3013元;从2012年8月起按每月租金3310元计算);

三、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程某违约金10000元;

四、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程某拖欠的天然气费及相应的滞纳金3209.96元和水电费167.40元及从2012年4月起至商铺归还时止的物管费(每月98.80元)。

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袁玉柱评析:原告与被告之妻冉某某之间签订《房屋(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履行了向冉某某交付房屋的义务,冉某某在世时亦按合同履行了义务,但在冉某某死亡后,被告张某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被告张某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将租金缴纳至2011年10月,充分说明了被告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愿意承受合同的权利及义务,被告就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现被告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至今欠租金达6个月,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双方的约定,逾期2个月未交租金,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当支付所欠租金及所欠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主张。对于被告张某辩解其不认识冉某某的问题,有常住人口登记卡、调查被告的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张某系冉某某的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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