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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用催泪喷射器在警务实战中的有效运用(转自网络)

 大海810 2016-03-15

作者: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政治部警察培训中心,副主任周勇强

警用催泪喷射器(俗称辣椒水、催泪瓦斯、胡椒喷剂等)在公安部于2006年下发的《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中,明确地被列为公安单警装备,配备类型为必配,属驱逐、制服性警械。用以制服或制停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驱散闹事人群和制造安全距离以确保警察自身的安全等作用。


  警用催泪喷射器的优点有,体积小巧便于携带,比使用警棍更低杀伤力不会对嫌疑人造成长期伤害,可攻击的距离大于警棍,且催泪器操作简单易上手使用方便等优点。为更好地发挥其效能,基层一线民警在警务实战中应始终贯彻“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遵循依法施控、严格程序、分级适用、强化效果等原则,按照判明决定、制造距离、命令警告、适机喷射、观察判断、二次控制、善后处置的操作步骤和规范的技术要领实施,以充分发挥迅速控制局面、确保执法安全的作用。


  警用催泪喷射器既然有以上的优点,但在基层一线民警中的使用率却不是很高,以至于配发的警用催泪喷射器因长期无人使用而过期失效或民警不会使用而被损坏,笔者就此现状阐述一下警用催泪喷射器在警务实战中的有效使用,重点解决基层一线民警对警用催泪喷射器“能用、会用、敢用、慎用”的问题。


  一、“能用”


  笔者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公安机关基层民警所配备的警用催泪喷射器大多存在一些这样或那样的质量问题,下面就“柱状”警用催泪喷射器存在的问题举例进行说明。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警用催泪喷射器的塑料护盖与钢制瓶体连接处易于损坏,塑料护盖破损后警用催泪喷射器基本已经无法再次使用;二是警用催泪喷射器的塑料护盖损坏后,喷嘴易于与瓶体脱落,造成瓶体内液体外露,对警察自身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其次虽然警用催泪喷射器等单警装备以配发给基层一线民警,但是这些装备大多被“锁在”了装备库中,变成了“陈列品”。造成了民警想用而不能用的尴尬局面。


  二、“会用”


  警察使用警用催泪喷射器应在“更快完成处置任务、更加人性化、更安全”的策略指导下进行,低伤害性武力的使用也是警察理性、慎重的选择。使用时一般按判明情况、制造距离、命令警告、适机喷射、观察判断、二次控制、善后处置的步骤进行操作。阜新市公安局警务实战教官在实际教学中总结出“十字诀”以规范和使民警更快掌握警用催泪喷射器的正确使用方法开辟了捷径。


  1.“查”


  警用催泪喷射器使用前的检查。警用催泪喷射器通常放置在警用装具腰带右手边首位的装具套内,喷头在上方,喷嘴向前。摇晃瓶身,确认容器内仍有液体,并检查喷剂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喷嘴是否清洁与瓶身的连接,安装处是否牢固。


  2.“取”


  提取警用催泪喷射器,强腿在后,保持重心平稳,用强手从装具套内提取警用催泪喷射器。


  3.“摇”


  在使用警用催泪喷射器之前摇在体侧进行摇晃,次数以一到两次为宜。目的是摇均罐体内的液体。


  4.“做”


  手持警用催泪喷射器,强手尽量伸前,以弱手辅助强手增强稳定性,将强手食指或拇指放置于警用催泪喷射器喷雾按钮上。采用拇指持握方式时需留意食指位置以免遮盖喷嘴。


  5.“警”


  既命令警告。命令警告是使用警械的法律要求,一般认为使用警用催泪喷射器应属“直接强制”,必要时也具“瞬时强制”属性。这里的警告是告诫,是一种行政处分,行为人只有在不履行执行处分的义务时才可被采取强制手段。因而,命令和警告必须清晰、准确、无误地传达给对方。警察在语音、语调、语速上都要十分注意,并注重“法律性语言”和“控制性语言”合理运用。如 “我是警察,不要动或不要有过激行为,否则我将使用催泪器”。


  6.“喷”


  既适机喷射。适机喷射是在风向、距离、围观人群、和同伴的协同及其它武力手段配合都处于最佳状态时的适机使用。警察与嫌疑人保持距离(1~3米),手持警用催泪喷射器采取“上下式”或“左右式”或“圆圈式”等方式喷射嫌疑人面部。


  7.“动”


  “动”有两方面的目的,其一催泪器的打击效果不是瞬时的,其起作用有几秒的延时,警察喷射后应迅速离开原位,保持距离,仔细观察,以确定下一步处置方式。其二是保证警察自身不被刺激性液体所“污染”,喷射后迅速移位并保持距离,留意风向及同伴位置,评估对方的反应后决定是否继续或停止使用武力。口头命令其“坐下”、“蹲下”、“走开”或“别动”,告诉对方你的要求。


  8.“铐”


  决定使用手铐或其他武力时,应先将喷剂装回袋内,对嫌疑人进行坐地上铐,切勿令对方以俯或卧的姿势进行上铐,否则会增加其胸部呼吸的阻力,由于辣椒素的作用,嫌疑人“痛苦不堪”,采取站立式的背手上铐在警务实战中也不太实用,故采取坐地上铐的方式进行对嫌疑人的控制。


  9.“问”


  问嫌疑人是否佩戴隐形眼镜,过去8小时是否服用药物或酒精影响,是否有心脏病、肺病、糖尿病、高血压和其他严重疾病及过敏症,有无重大疾病,如回答是肯定的,应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进行抢救,如回答是否定的,下一步应对嫌疑人进行清洗。


  10.“洗”


  运用人性化的语言安抚、及时清洁残液。用安抚性字眼如 “保持镇定,我帮你清洗面部,请你配合”。令对方知道情况不会再恶化。将嫌疑人转移到未受感染的地方,使受感染人停止运动,保持冷静,正常呼吸,用大量清水洗脸及眼,不可擦眼及脸部,可以擤鼻,移走隐形眼镜,用干、湿纸巾吸干感染部位(不可擦拭),置身于通风处。


  警用催泪喷射器的使用应根据具体的执法情况而定,以简单、实用、有效的动作和程序达到最佳执法效果。


  三、“敢用”


  使基层一线民警真正“敢用”警用催泪喷射器,首先要明确警用催泪喷射器的是适用对象。警械的使用必须在法定的情形下,按法定的程序施,警用催泪喷射器在实战应用中可据不同的对象发挥“警示效果”和“制服效果”。常见适用对象包括:一是在日常接处警工作中或是其它场合,遇有袭击人民警的;二是轻微的治安案件,无法控制现场局面的;三是常见治安纠纷中不听劝阻,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进行人身攻击,现场不听劝阻、无法制止,并有可能造成人伤害的;四是对“武疯子类”精神病人及醉酒闹事不劝阻,情绪失控者。民警在街面执法时,常有不明真相人员甚至不怀好意者围观,使处置行为受到阻挠。在说服无效情况厂,可不对特定目标喷射,如向地面等非标物喷射,达到控制处置范围的目的。警察在实施求任务时如需控制狗、蛇等动物也可使用。


  警用催泪喷射器在非警务性执法工作中不宜使用,对未成年人、70岁以上的老人、怀孕的妇女不宜使用;对依法接受传唤、不具备反抗能力、积极配合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人不能使用;群体性事件中要慎重使用。


  其次要明确有关“保障”问题,其一是“医学保障”,警用催泪喷射器经过数次实际应用和多次临床医学试验,得出如下结论:当对嫌疑人被警用催泪喷射器后,嫌疑人粘膜组织即时肿胀,双眼不自觉紧闭,吸入会造成咳嗽及语言困难,暂时性呼吸气喘,身体失去协调能力而不能继续伤害他人和反抗能力减低。15~30分钟其刺激感觉会减退,如症状不减或有其他病症,应将其送医院。红斑会在1~3小时内完全消除,经清洗后应在30~40分钟复原,否则应送医院治疗;被喷剂影响的嫌疑人不应无人照顾;押送此类嫌疑人时,切勿令对方以俯或卧的姿势进行,否则会增加其胸部呼吸的阻力。使民警了解警用催泪喷射器的作用效果后,消除心理障碍和惧怕心理。


  其二是“法律保障”,大多数民警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敢使用警用催泪喷射器,是造成警用催泪喷射器应用率低的另一个原因,警察在执法实践中应遵循依法施控的原则,使民警了解公安民警依法使用警用催泪喷射器是有法律保障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二十三条和公安民警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所列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民人身安全等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使民警丢掉心理包袱,在警务实战中大胆、正确、规范的使用警用催泪喷射器以达到维护社会治安,制止违法犯罪,保护百姓和警察自身安全的目的。


  四、“慎用”


  (一)始终贯彻“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的原则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使用强制力手段控制阻碍、抗拒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时。因其是通过对行为人身体的伤害来达到迫使其服从警察的意志或停止违法犯罪行为,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不统一。因此,警察在使用强制手段时,应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执法行为中。使用警用催泪喷射器控制阻碍、抗拒行为必须是警察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做出理性的选择,是在理智判明情况,准确评估危险,科学制定方案,平和采取措施,文明使用武力,规范操作程序要求下,警察使用强制力的执法过程。


  (二)依法使用原则


  警用催泪喷射器属于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应按《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八种情形酌情使用。在非警务活动中一般不得使用。虽然催泪喷器的使用效果具有短暂性和非杀伤性的特点,但在使用时也应随时控制使用程度,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目的。不能为发泄情绪过度使用。如有位民警在抓捕一名违法嫌疑人时,因追赶了几百米,抓到时就对着嫌疑人的脸猛喷,引来数人围观,在群众中造成粗暴执法的形象。


  (三)严格程序的要求


  程序是符合事物规律的操作步骤。警察使用警用催泪喷器的程序应是警察使用警械的法定程序、警察安全高效处置阻碍、抗拒执法的战术程序、警用催泪喷器使用的技术程序和服务政治需要的部门策略程序的高度统一。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在实战应用时按一种程序需求操作。应理性权衡各种执法需求,严格遵守操作程序,这也对民警的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规定使用制服性警械必须要履行警告程序。这里的警告有二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告知周围人群要有避让的义务。二是告诫执法相对人要服从警察的意图,给予其服从命令的最后机会,尽力减少强制力手段的使用。理解了使用制服性警械警告的本质含义,民警就能自觉履行操作程序中法定性的要求。战术程序的本质要求是通过规定的操作流程规避执法风险,提高执法效能。技术程序是警用催泪喷器这一工具在使用时内在的要求。


  (四)分级适用原则


  警察职业的危险性在于阻碍、抗拒执法的行为随时都可能发生,且其抗拒手段多样、抗拒行为突然。阻碍程度不以犯罪程度为唯一依据,随着时、空等控制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这要求警察强制手段的选择要处于动态之中,据具体情况而变。“比例原则”和“最小动用武力原则”以无形于警察强制力手段的应用之中,使用警用催泪喷器必须以达到控制效果为目的。警用催泪喷器的使用会对人体造成眼睛灼痛、流泪、肿胀、视力暂时受损或呼吸道内表粘膜肿胀,面部剧烈疼痛、流泪和不自主闭眼,丧失抵抗能力等效果,而催泪喷射器的使用对象多数情况下是轻微违法行为的群众,所以对使用要更加慎重,能够通过警告或口头控制、徒手控制制止的,就不需要再使用催泪喷射器。消极抗拒一般不使用,即在遇到当事人言语侮辱、谩骂或消极逃避等情形,没有和民警发生肢体接触的时候,一般不得使用催泪喷射器。


  (五)强化效果原则


  强化效果原则是指使用警用催泪喷器必须服从于合法、合理、高效、安全完成执法任务的目的,直接控制行为人或为其它强制手段的使用创造有利条件。在违背空间特点的条件下使用会造成警察控制局面的困难,对高暴力抗拒的对象使用只能错失制服嫌疑人的最佳时机。使用不当会造成抗拒、阻碍执法行为升级,并朝着不利于警方处置的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警用催泪器是公安部单警装备的必配器材之一,是警察必须掌握的一项警务基本技能,是对抗违法犯罪嫌疑人及保护警察自身安全的重要保障。每个民警都要通过学习与训练,切实掌握警用催泪器的使用方法和技巧,规范使用操作流程,力争达到合法、有效使用,提高克敌制胜的本领,切实为基层和一线民警解决实际问题,为规范执法,安全执法奠定基础,对警用催泪器使用的研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使其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需要在实战中尝试,不断更新技术、完善战术、创新方法,使警用催泪器更好地服务于警务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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