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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两改一同价”所面临问题的探讨

 红夫子 2016-03-16
            全国农村电网改造工作从一九九八年开始距今已有四年多时间了,不少省市和地区的农网改造工作已经完成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各地改造工作很不平衡,尚有很多地区没有真正落实下去,农网改造工作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更谈不上"两改一同价"的实施。究其原因,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因素,同时也有因贷款资金不到位导致无法实施的原因。笔者通过近几年的实际工作和观察了解,总结归纳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制约了农网改造工作,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认识有差异,步调不一致

"两改一同价"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德政工程,同时又是民心工程和形象工程。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认识上有很大的差异,各个部门考虑各自的利益,各唱各的调,给"两改一同"工作带来困难。我县从一九九九年开始部署规划搞农网改造,申请农改资金贷款。但由于有关部门的互相扯皮,农改资金迟迟不能到位。目前,全县8000多万元的农改资金,只到位了1080万元的财政资本金,而农行贷款无着落。我县是地方小水电,县电力公司具体承担农改的举债还贷任务,因我县以前搞农村电气化建设的贷款多负债重,农行一直以贷款偿还率低或厂网未分离等理由拒绝为我县农改贷款。因贷款不到位,电力部门农改工作不敢全面铺开,速度进展缓慢。上级有关部门对农改督查很重视,但资金落实不了的问题未得到解决,影响农改的进展。建议国务院制定强硬措施,做到政令畅通,同时尽量控制检查规模和次数,不要搞重复检查。

二、宣传发动不力,理解有误区

农改是电力部门贷款举债,为减轻农民负担而进行的一项综合工程,由于宣传发动力度不够,人民群众包括政府部门理解认识上有误区,片面认为农网改造是国家无偿划拨经费给电力部门搞建设的,农改只是电力部门的事,有些人民群众对农网改造的意义和目的不明确,没有认识到农改的最终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而对改造过程中向用户适当收取经物价部门批准的电表及以下进户线等费用不理解,认为这是电力部门变着法子在打主意,因而有逆反心理,对农改不支持配合,持观望态度。有些地方对农改存在重高压轻低压,重投入轻产出,重外表轻实用的误区。对此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要把农改的有关政策和好处宣传下去,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地在安排农改资金的使用中,应该是10千伏以下占大头,并且要重点向400伏及以下电网倾斜,以达到降损的目的。

三、体制不顺,政企不分,难以正常开展工作

农电体制改革是"两改一同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很关键的环节,改网必须改制,只有体制理顺了,才能真正实现"同价"。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在农电体制改革中,县电力部门必须实行政企分开,但目前地方小水电政企分开进展缓慢,地方政府仍然把电力部门视为政府职能部门,行政干预过多。我县是地方小水电,有自己的独立电网,自成供电网络,县境内除县电力公司供电外,还有130多个村属邵阳市大圳管理局供电,因而县内历史上形成了两家供电单位,与"一县一公司"体制矛盾。为了提高县电网供电能力和电能质量,1996年我县电网与华中大电网一点并网运行,从此县电力部门行政上隶属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领导,业务上受大电网牵制。这些年上级水利部门与电力部门因大小电网的矛盾,时常发生利益冲突,致使县电力部门日子很不好过,难以正常开展工作。大电网以种种优势直逼小水电,使得小水电防不胜防,大有被吞并的态势,而小水电上划给大电网代管或直管这是必然的趋势,也是小水电走出困境的唯一出路,但地方政府和水利主管部门不松口言谈代管,更谈不上直管。根据当前国家农业总行关于农改贷款实行"一省一贷"或"一省两贷"的要求,必须以省级公司为法人单位才能申请农行贷款,于是省水利厅现又成立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其24个县级电力公司作为成员单位分布在全省各地为子公司,以谋求统贷落实农改资金,这个公司能否正常运作,现在还很难预料,恐怕我县农改贷款一下子还难以落实。建议上级经贸委就体制问题作进一步的强制明确,以便尽快落实农改资金。

四、为利益着想,产权归属难以确定

国家经贸委文件规定:"乡镇及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按照自愿上交,无偿划拔的方式全部交县供电企业管理,并由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从规范电力营销,供力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角度讲,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应当归属县供电企业,但农村低压电网点多面广线长,上划过程中会带来很多问题:

(1)农村电力资产大多是农民在架线通电时集资兴办的,每户几十至几百甚至几千元,现在一下子变为无偿上划给供电企业,心态感到不平衡,不能接受;有些是用贷款兴办的,靠发展用户收取费用还贷,现在债还未还清,上划又无补偿,于是不同意上交;有些村全靠电力资产收取发展用户的搭电费来维持村干部的开支,现在上划一下子断了财源,不愿上交。因此在农改过程中有些村干部和村民不配合支持,矛盾比较突出。

〔2〕供电企业接收农村电力资产后,资产大幅度增加,维护与维修的任务加重,投入加大,无形中使供电成本明显增加。

(3)按照产权归属原则,供电企业在接收电力资产的同时,农村触电伤亡事故的法律责任被扩展,被索赔增多,基于以上因素供电企业对于上划农村电力资产也不持积极态度。有些地方虽然网改了,但未签订任何资产移交协议,产权归属尚未确定,为今后的管理带来隐患。对此应当引起重视,农改完成后必须明确产权上收的分界点是农户电表以上的资产,电表以下属农户自有资产,并要签订有关资产移交和安全管理的协议。

五、管理范围广,设施维修难度大

我县农改前没有设立乡镇电管站,县公司下辖五个供电所,对农村看表收费到农村变台,各用电村或变台自行推选电管员再抄表收费到各农户,这方面我县比其他地方体制改革先行了一步,即没有将乡镇电管站改制为供电所的任务。但随着农改的完成,取消村管电员,达到城乡"三统一"和"四到户",还有很大难度。我县地处偏僻丘陵山区,有些乡镇村地处高寒山区,人员密度稀小,用电院落稀散不集中,这无形中给用电管理增加了许多难度。农改完成后由于取消中间管电环节,由供电所职工直接抄表收费服务到户,使供电所抄核收和维修、维护的工作量增加好几十倍,特别是维修处理故障问题很突出,网改前一村一电工,电工大多又是村组干部兼任且在村里居住,一旦出现用电故障需要维修,就会很方便及时地去处理;网改后每个村不可能配备一名供电所职工,且又不是长期住在村里,一旦出现用电问题就会很不方便也就不可能及时去处理,尤其是偏远山区更麻烦,这样势必影响供电的可靠性和质量。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要将现有供电所分解划小,设置以乡镇或供电区域为单位的供由所,人员合理搭配,对交通不便的偏远地方可适当聘请当地电管员管理,或按每个职工管辖400-500户,每组3-5名职工为标准划片成立若干个电工服务组,并配备报修服务电话和专用抢修机动车辆,保证每天24小时轮流值班服务,有条件的可报请批准成为"电力110"为用户服务。

六、安全用电,电力部门法律责任加大

根据电力法规,产权决定责任。随着农村低压电网产权性质的转变,供电企业与用户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位将发生变化,供电企业在农村触电伤亡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不断扩展,农电"两改"后不论是以产权界定供用双方的民事责任,还是供电企业作为或不作为,有时被强加上"无过错"民事赔偿责任,供电企业被推上被告席,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电事故的巨额赔偿多数不是调解而是通过法院判决裁定,人们习惯上总认为供电企业是"大户"人家有经济能力,因此索要高额赔偿,而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亦往往受此心态的影响。因此在切实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的同时,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制订切实可行的电力官司立案原则,不要随意把电力部门作为被告,并规范解决触电伤亡事故的法律解释和判决标准;物价部门在核定同网同价方案时要按照一定标准将"事故赔偿费"核进供电成本;供电企业要与各村委会和用户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农村安全用电责任书》,明确供用电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产权责任、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赔偿界限。

七、点多面广线长,电力设施保护难度大

网改前,农村配电设施产权属用户,其电力设施的保护当然由用户自行负责,网改后随着产权移交给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就转为供电企业负责,这一转变使供电企业对电力设施保护增加了很大难度。目前,农村电力设施的丢失和破坏现象相当严重,以前村组各自看管自己的设施,丢失和破坏的电力设施由用户自行承担其经济损失,当然是尽心尽意的,网改后因村组没有看管的责任,而供电企业看管又不大便利,不法之徒可能会更加明目张胆地破坏和盗窃电力设施,这样给供电企业就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一方面对丢失、破坏的电力设施重新恢复需投入大量资金购买设备,造成直接损失;二方面因破坏和丢失电力设施导致大面积停电,减少售电量,造成间接损失。建议:

(1)上级有关部门要针对网改后的实际情况制订和修改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着重是电力设施看护方面的丢失和损坏责任,能否规定在网改后各村组用电户仍然有看护保管所在地的电力设施的责任和义务,因看管保护不善而造成的丢失和破坏所引起的经济损失由所在村组承担,或与供电企业按比例承担的办法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广大村民对电力设施的管理意识,使电力设施丢失和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

(2)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对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分子要从严从快从重给予严历打击,为了加强执法力度,笔者认为电力部门可以报请上级批准设置双重领导?电力公安分局"或"电力派出所"以及"电力法庭"等专业司法机构,从法制上保障电力设施不受侵犯。

(3)建立电力设施保护举报中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的人和事,对有功之臣按贡献大小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八、电价分类太多,不便于执行

现行销售电价,按用电性质种类繁多价格不同,执行难以到位,也很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我县目前销售电价主要有:大宗工业(又分氮肥、电石、铁合金等)、普通工业、城镇居民照明、非居民照明、商业经营性、农村总表、农村电排、上大网、返送电站等种类。现行电价弊端是执行起来相当有难度,有些用户用电有几种用电性质,如要完全区分开来,必须将线路分开分别装表计量,重复增加造价,给用户增加负担,如不分开装表而与用户达成协议按相应比例计算电费,又常常引起矛盾纠纷,加之在执行过程中行政干预过多不好处理,随着网改的深入开展,这一矛盾越来越突出,很难真正执行到位,同时也给觉悟不高的人创造了以电谋私送人情的条件。建议:

(1)物价部门和电力主管部门研究制订电价政策时,要从原来的计划经济模式隐形中走出来进入当代市场经济模式,要考虑切实可行又便于作执行的方案,今后销售电价能否不按用电性质来分类,而以用电量的多少来衡量,根据用电量的多少核定几个不同的电价,用电量越大,其电价越低,这样供电企业只凭每月的用电量来确定价格,很好掌握执行,又减少了计量和线路的投资,无论是对供电企业还是用户都有好处。

(2)针对大网对小网不平等价格条约(即上大网价很低而下网价高)的现象,物价部门在核定价格时,大小电网价格要统一,不但要实行全方位互抵,而且要实行相同的上下网价格,以扶持和保护地方小水电的发展。 综上所述,在实施"两改一同价"过程中,也许还会碰到更多的问题,还有不少困难,但只要转变观念,开动脑筋,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把我们的思想、思路、行为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署上来"两改一同价"工作一定会取得圆满成功!

王达真 湖南省新宁县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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