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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直接、邮寄送达即登报公告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法行天下刘秋苏

 RichiLin2012 2016-03-17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951号


原告山东某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郭某,山东某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某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长期旷工,违反了原告的劳动纪律和制度,原告通知被告在规定期间内回单位,被告拒不回单位,原告无奈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2年5月21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程序合法,并不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

被告郭某辩称,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程序违法,应赔偿及支付被告相应的补偿金、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职工。2003年5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8年10个月(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2012年2月28日原告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刊登通告一份,通知包括被告在内的77名员工因长期旷工,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请以上员工自本通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公司报到并办理相关事宜,逾期不到,公司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公司有关规定与你们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5月21日,原告下发山高矿字(2012)49号文件,包括被告在内的77名员工因违反公司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及单位规章制度,经公司研究并征求工会同意,决定解除包括被告在内的77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自2012年5月21日起解除。该文件载明:“郭某自2011年2月至今连续旷工达3个月之久。”2012年5月29日原告以违纪为由为被告办理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与被告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1995年7月31日劳办发(1995)179号)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以上规定,本院认定原告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原告是否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因原告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依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原告应支付被告2002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21日10.5个月的经济赔偿金48762元(2322元×10.5个月×2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1995年7月31日劳办发(1995)179号)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山东某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于2012年5月21日解除劳动合同为违法解除。

二、原告山东某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郭某经济赔偿金48762元。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备注:编者对判决书进行了删节)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179号)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请示》(吉劳仲字[1995]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六条和劳动部《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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