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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推送】2015年温州市公检法刑事执法工作联席会议纪要

 时代前沿daiq 2016-03-17

2015年温州市公检法刑事执法工作联席会议纪要

 

 

   2016125日下午,二0一五年温州市公检法刑事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在温州市公安局举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领导及市公检法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就刑事执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并对下列问题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追诉时效问题

          (一) 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拘传强制措施且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应予追诉。

   (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在法定追诉期限内未查清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或者虽已查清

身份但未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无证据证明其逃避侦查的,经过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

    二、关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罪中的“情节严重”包括以下情形:

   (一)为实施其它严重违法或犯罪目的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的;

   (二)一年内曾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行为的;或者两年内三次以上(包括已被行政处罚)使用伪造、变造或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

   三、关于“伪基站”案件定性及证据问题

 (一)使用“伪基站”设备群发短信构成犯罪的,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诈骗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从一重论处。

 (二)对刑法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使用“伪基站”向公众发送短信,短信数量或受到通信中断的用户数达到3000条(户)以上而尚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诈骗罪的; 

2. 曾因使用“伪基站”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而被行政处罚,两年内又实施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行为的。

(三)在刑事科学研究所出具说明确认无法“伪基站”设备数据提取、鉴定的情形下,可以通讯部门出具的受到通信中断的用户数予以认定。

四、关于阻碍交通协管员履行职责的定性问题

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交通协管员进行殴打、驾车碰撞拖拽、持械行凶,以及抢夺、损毁执法执勤设备、制服等暴力行为的,应当认定属于妨害公务行为:(一)交通协管员穿着制度、佩戴交通协管员标志规范;(二)依照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履行工作职责;(三)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责任区域内履行职责。

  五、关于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案件强制措施适用问题

对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下,检察机关应依法严格控制作不捕决定,人民法院应依法严格控制适用缓刑。

  六、关于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主观故意认定问题

  取消《2011年温州市公检法刑事执法联席会议纪要》第六条第(一)项关于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主观故意认定的有关规定。今后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第六条之规定来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七、关于民刑交叉案件诉讼程序衔接问题

民事案件无论处于审理阶段还是已判决生效,若公安机关有证据足以证明同一案件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函告人民法院,并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八、关于移送银行帐单、通话记录等书证电子版的问题

 在移送案件时,对银行帐单、通话记录等各类证据,侦查机关有电子版本的都应随案移送。

   九、关于查封、扣押财物的移送问题

    公检法在工作中发现涉案财产应及时查封、扣押和冻结,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取证。

  公安向检察移送案件、检察向法院移送案件,要注明涉案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交接时,需使财产处于办案单位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内,不能让财产失控,并附权属证明,列明在案卷中所在的页项。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查询、冻结扣押涉案的银行卡内存款,及时续冻。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查询、冻结存款法律文书随同扣押物品清单附卷。

  十、关于刑事被告人上诉、死刑复核期间换押问题

   (一)看守所收到省高院传真函后,应及时换押;对省高院审结并报送最高院复核的死刑案件,各看守所自收到第二审裁定书后换押。

(二)省高院、最高院凭第一审或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提讯证均可对被告人进行现场提讯或者远程视频提讯。现场提讯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出具有效工作证明。

(三)二审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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