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资讯前沿】中国推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和绿色证书交易

 昵称EG85N 2016-03-17




北京阳光凯迪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章峻豪


 

  3月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并通过附件的形式,公布了202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指标。《意见》及其相关附件,因提出了一系列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措施,引起电力行业人士的广泛关注。为帮助大家将此项政策理解的更为透彻,生态金融圈为大家带来详尽的政策文件解读与行业现状分析。

 

行业背景:

  最深刻的时代背景是新一轮能源革命的来临。在第一次能源革命中,煤炭代替了薪柴,使大英帝国称霸全球;在第二次能源革命中,油气代替了煤炭,美国成为新的世界霸主。现在,新的一次能源革命已经到来,在这次历史潮流所造就的机遇面前,欧美各国通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进一步推进能源结构调整,抢占全球新一轮发展先机。在刚刚结束的2015年,丹麦风电发电量占比达到了42.1%,德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比也已经达到了32.5%。与此同时,丹麦提出到2050年全部摆脱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德国则提出到205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终端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达到60%,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总发电量比例达到80%的目标。

 

政策背景:

毫无疑问,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在过去十年,取得了长足进步,风电、光伏的装机容量和设备生产能力,双双成为全球第一,产业技术水平处于世界前列,一个可以引领全球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正得以形成。但我们同时看到,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面临的矛盾和挑战比发展之初更为艰巨。虽然《可再生能源法》早已颁布,但可再生能源战略地位始终没有明确。煤炭作为主体能源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高消费比例的认识,仍然根深蒂固。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出于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不仅没有高度重视支持发展可再生能源,还限制其发展,致使可再生能源的进一步推广普及收到了阻碍。因此《意见》的出台将为可再生能源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及动力。

 

政策解读:

3月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2020年,除专门的非化石能源生产企业外,各发电企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应达到全部发电量的9%以上。

意见给出了202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指标。其中,北京、天津等地为10%,内蒙古、黑龙江等地为13%,江苏、浙江等地为7%,四川、贵州等地为5%。合计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指标为9%。

意见指出,不断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体制机制,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交易机制。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是各供(售)电企业完成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比重指标情况的核算凭证。


政策原文



国能新能〔2016〕5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

各省(区、市)、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神华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华润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以及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总要求,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保障实现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20%的能源发展战略目标,现就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的重要性。可再生能源代表未来能源发展的方向,是减排温室气体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对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制定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能源发展规划编制及实施,并建立相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有利于优化能源结构,有利于在能源规划、建设、运行中统筹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利于确保节能减排、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国家能源局根据各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和能源消费水平,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制定各省(区、市)能源消费总量中的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和全社会用电量中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并予公布。鼓励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更高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标。

  三、制定科学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各省(区、市)能源发展规划应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为重要发展指标,明确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并以此为依据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深入研究分析本行政区内可再生能源资源特点,明确本行政区内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布局、重点工程及保障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的有效措施,与国家能源局衔接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执行。

  四、明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责任和义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工作机制,督促各地区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根据国家能源局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对本行政区域各级电网企业和其他供电主体(含售电企业以及直供电发电企业)的供电量(售电量)规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最低比重指标,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接入、输送和消纳责任,建立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激励机制。各主要发电投资企业应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生产,国家能源局对权益火电发电装机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发电投资企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投资和生产情况按年度进行监测评价。

  五、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测和评价制度。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测体系,会同统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等指标按年度监测,定期上报国家能源局。各电力交易机构、各电网企业、各发电企业按月向全国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数据。国家能源局对报送数据进行核实后,按年度公布监测和评价结果。

  计入监测和评价口径的可再生能源包括纳入国家能源统计体系的各类可再生能源电力、热力和燃料。未计入国家能源统计体系的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热水、地热能、农村沼气等)利用量暂作为补充参考,在国家建立准确的统计体系后再纳入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六、研究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体制机制,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交易机制。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是各供(售)电企业完成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比重指标情况的核算凭证。国家能源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托全国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登记及交易平台,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经营者(含个人)按照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核发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作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确认以及所发电量来源于可再生能源的属性证明。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可通过证书交易平台按照市场机制进行交易。根据全国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5%的要求,2020年,除专门的非化石能源生产企业外,各发电企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应达到全部发电量的9%以上。各发电企业可以通过证书交易完成非水可再生能源占比目标的要求。鼓励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持有人按照相关规定参与碳减排交易和节能量交易。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分步开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工作。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做好2015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完成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将统计结果于2016年3月底前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在研究制定“十三五”可再生能源规划过程中,提出各省级行政区域能源消费总量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各省级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指标随文印发。请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上述指标编制本行政区域能源发展规划及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

 

附件二:

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指标核算方法

国家能源局依据国家统计局、电力行业信息机构发布的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发电量、全社会用电量、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跨区交易电量等统计数据和行业监测信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相关省级电网企业完成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指标情况进行核算。

(一)区域社会用电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相关省级电网企业服务区域的全社会用电量,采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认可的电力行业信息机构发布的统计数据。

(二)区域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1.区域内生产消费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

(1)接入公共电网且全部上网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采用并网计量点的电量数据;

(2)自发自用(全部或部分)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采用电网企业作为发放国家补贴资金依据计量的总发电量数据。

2.区域外输入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省级电网企业签署明确的跨区跨省购售电协议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所发电量根据协议实际执行情况计入对应的购电省份;其他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1)独立“点对网”跨区输入

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直接并入区域外受端电网,全部计入受端电网区域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采用并网计量点的电量数据。

(2)混合“点对网”跨区输入

采取与火电或水电等打捆以一组电源向区外输电的,受端电网接受到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等于总受电量乘以外送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比例。

外送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的比例=送端并网点计量的全部非水电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送端并网点计量的全部上网电量。

(3)“网对网”跨区输入

区域间或省间电网输送电量中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输送量,根据电力交易机构的结算电量确定。

(三)特殊区域

京津冀电网(北京、天津、冀北、河北南网)接入的集中式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和区外输入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统一均摊原则计入比重指标核算,各自区域内接入的分布式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计入各自区域的比重指标核算。




生态金融圈

获得更多精选实时资讯请关注我们的公众号 生态金融圈


我们致力于发布最及时的行业动态!


我们专注于发现最前沿的市场需求!


一切尽在生态金融圈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