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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释疑: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问答

 咕噜咕噜小笨猪 2016-03-18

免责声明: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问:服务贸易主要包括哪些项目?

答:服务贸易主要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宣传,电影、音像,其他商业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共13项。

问: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是否还需要审核对外付汇税务证明?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取消了提交对外付汇税务证明的要求,实施对外付汇税务备案制,即付汇人只要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即可办理付汇手续,且付汇实行税务备案的金额为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

问: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是否可不审核交易单证?

答:原则上可不审核。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相关规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问:银行为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审核哪些材料?

答: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金融机构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办理。

问:境内A公司与境外B公司之间无关联关系,可否发生服务贸易费用代垫或分摊?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相关规定,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可以发生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

问: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发生退汇的,如何处理?

答:办理服务贸易项下退汇,金融机构应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性质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且原路汇回。

问:哪些情况下,可以办理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办理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1)境内机构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划转运费及相关费用;(2)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总承包方向分包方划转工程款;对外承包工程联合体已指定涉外收付款主体的,收付款主体与联合体其它成员之间划转工程款;(3)服务外包项下总包方向分包方划转相关费用;(4)境内机构向个人归还垫付的公务出国项下相关费用;(5)外汇保险项下相关费用的境内外汇划转业务;(6)其他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

问:哪些情况下,可以办理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以下情况可以办理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业务:(1)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提取外币现钞;(2)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提取外币现钞;(3)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境外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提取外币现钞;(4)境内机构公务出国项下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5)其他服务贸易外币现钞业务按照《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汇发[2015]47号)等办理。

问: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如何在原始凭证上签章?

答: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电子形式的交易单证,金融机构审查认可后应当打印纸质文件留存,并在纸质文件上签章。分次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由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单方面出具的、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的交易单证,应当由提交人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

问: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凭证有哪些?

答:《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汇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问: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申报哪些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申报以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1)交易单证号:在申报凭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合同号、发票号;(2)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和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代垫”、“分摊”或“前期费用”字样;(3)服务贸易项下退汇:应在申报凭证的退款栏目中进行确认或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汇”字样;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信息。

问:境内企业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否存放境外?

答:可以,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服务贸易外汇收入且在境外有持续的支付结算需求;(2)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3)具有完备的存放境外内部管理制度;(4)从事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5)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其境内外汇资金应已实行集中运营管理;(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内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可指定一家境内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负责对所有参与存放境外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实行集中收付。

问:境内机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是否有限制?

答:有。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相关规定,境内机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即境外存放账户的账户余额,不得高于其上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总规模的50%;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即主办企业境外存放账户的账户余额,不得高于其所有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总规模的50%。

问:服务贸易境外存放账户的收支范围是什么?

答:服务贸易境外存放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服务贸易收入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包括经常项目支出、调回境内,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问:境内机构开立服务贸易境外存放账户后,还有哪些事项需在外汇局办理?

答:境内机构开立服务贸易境外存放账户后,还应办理以下手续:(1)账户信息备案,开立境外存放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获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境内机构关闭境外存放账户的,应自关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余额调回境内。(2)境内机构变更境外存放账户的开户行、收支范围、使用期限以及需提高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的,境内机构应凭申请书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变更核准,境内企业集团应由主办企业办理变更核准。(3)境内机构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外存放账户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上需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境内机构印章。

问:境外存放账户的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境内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账户,是否需外汇局核准?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外存放账户的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境内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账户,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问:境内机构存放境外后,境外存放账户收支余信息如何报送?

答:境内机构存放境外,应由境内机构按照国际收支申报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报送境外存放账户收支余信息。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应由主办企业报送相关信息。

问: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付汇的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会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汇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问:境内机构捐赠项下外汇收支应按照哪个规定进行办理?

答:境内机构捐赠项下外汇收支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 号)的规定办理。

来源:中国外汇网
编辑:朱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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