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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薪酬的财税处理

 刘刘4615 2016-03-19
2015-07-29 房地产财税 佟军


本文旨在解决特殊薪酬发放的财税处理问题。正常职工薪酬的财税处理是每一个企业都必须涉及的基本业务,但是大多企业会同时涉及一些特殊薪酬的发放问题,比如内部兼职多处取酬、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报酬发放等等,这些特殊薪酬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本文将结合现行政策,给大家一个正确的做法。



1
在两处取得薪酬的财税处理
在一些上规模的企业中,普遍存在人员派驻、派驻人员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的现象。对这种情况,国税发[1994]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法又明确: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2
内部员工薪酬的财税处理
在一些学习型企业中,普遍存在“员工内部兼职取酬”的现象。比如一些企业让专家型员工利用业余时间给其他员工讲课并领取课时酬金,就属于内部兼职取酬。依据现行税法精神,员工在本单位取得的任何应税所得,都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内部兼职取酬不属于劳务报酬性质,不能走劳务费发放。
3
农民工薪酬的财税处理
很多企业雇佣农民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工,应签订劳动合同,也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专门针对农民工的工资扣除问题发过文件,但是农民工也属于企业员工,发放给农民工的工资,要与企业正常员工一样进行财税处理。
4
离退休人员再任职薪酬的财税处理
企业雇佣离退休人员再任职也是一个普遍现象。对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工资,要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依据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返聘工资或自行再就业取得的工资收入应当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员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因离退休人员的社保大都交齐,不合实际,该“社保”一项被后来的新文件废除)、培训及其他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核算——在计税时也可以扣除起征点3 500元;否则按劳务报酬核算。
我们对“在两处取得薪酬”的情况,举例讲解一下。
张某为一企业总部人员被派遣到子公司工作。2014年10月,企业总部支付张某10 000元薪金;同月,张某还收到子公司发放的工资4 000元。张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1)企业总部为派遣单位,应为张某扣缴的个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0 000×25%-1 005=1 495(元)
(2)子公司为雇佣单位,应为张某扣缴的个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 000-3 500)×3%=15(元)
(3)张某实际应缴的个税为: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 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0 000+4 000-3 500)×25%-1 005=1 620(元)
因此,张某到税务机关申报时,还应补税110元(1 620-1 495-15)。
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也只能在一处扣除,比照上述案例进行纳税申报。
总结归纳
(1)在两处取得薪酬要依据国税发[1994]089号的规定进行财税处理;
(2)内部兼职取酬不属于劳务报酬性质,不能走劳务费发放;
(3)农民工属于企业员工,发放给农民工的工资,要与企业正常员工一样进行财税处理;
(4)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薪酬,要区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分别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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