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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变化总结(刘金涛原创)

 刘刘4615 2016-03-19
2015-07-26 刘金涛 法税先锋刘金涛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变化总结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等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并于2015612日发布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78号文一改以往的“免征增值税和即征即退相结合”原则,全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对享受即征即退纳税人一般条件及禁止性条件作了统一规定。本文试着从78号文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入手,对具体的变化做些思考和总结。

在此说明一点,在78号文,即201571日之前,有效的文件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本文所称的变化即为78号文与上述文件的对比得来,思考和总结也以此为基础。

一、即征即退与环保达标直接挂钩

156号、163号、115号、23号文中,存在增值税即征即退、免征增值税、先征后退三种优惠方式,在78号文中全部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一种方式。这种改变和用料(原料)标准、产品标准及排污标准相结合,做到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后,才能享有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将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与达到环保相关标准直接挂钩,体现了本届政府的以市场为导向的治国理念,也符合企业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进一步突出了企业污染主体的治理责任。

二、原有内容基本保留

据统计,原有35项增值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中,只有1项内容被取消: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其它34项均存在于78号文的不同项目中。此次立法,但从这一点看,保持法律文件的政策连续性,又富有前瞻性均不同程度做到了。

三、增值税优惠范围扩大明显

在统计的50项增值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中,有16项为此次新增加的产品或劳务,占比32%。包括用废旧轮胎、废橡胶制品制造的再生橡胶,用废渣制造的微晶玻璃、U型玻璃等,都是此前文件未曾规定的。此次纳入到增值税优惠目录中来,原因大致为三种:新技术、新工艺的推进;相关利益团体的促进;立法技术和理念的更新。无论哪一种原因,对于刺激相关行业的发展,加快环境保护步伐都有重要意义。

四、增值税优惠幅度有升有降

据统计,在50项增值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中,有18项与此前的规定优惠幅度不同。其中2项存在一定程度的上升,16项存在不同程度的降低。2项上升的项目为:1、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2、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我想这与当前国家重视生物保健行业发展有一定关系。16项降低的项目大致存在于:建筑、冶炼、污染处理等领域。建筑、冶炼领域生产过剩、污染突出,即使有所科技创新,仍会是污染源大户;污染处理行业呈产业化经营,从污水处理到再生水、污泥处理等可能会在一个纳税人(公司或集团)内部解决,为避免滥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督促环境治理,降低增值税优惠幅度也在情理之中。

此次78号文出台较为仓促,加上对环保行业生产工艺的理解障碍,从此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中跨越到新的政策中来,应该有些不容易的。特别是对于某些行业的增值税优惠幅度进行了大幅度调整(从免征到即征即退或即征即退幅度降低)或经营模式独特的(PPPBOT等),反应比较激烈也很正常。但是某些人(专家或企业家)疾呼“暂缓实行”、“新老划断”等也不切实际。毕竟是国家层面的税收政策,马上按照行业人士的要求修改是不可能的。我认为适应变化、拥抱未来才是理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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