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职工放假办法(试行) (草案) 为落实集团党委一届七次全会,集团二届二次职代会暨2016年工作会议精神,煤矿单位要坚定走安全高效发展之路,加快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人均年产量突破600吨,实现矿井“一区一面”。资源枯竭,扭亏无望矿井,逐步关闭退出。开采无效益矿井采取保护性停产。现结合平煤股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放假范围 平煤股份所属单位保证安全生产经营以外的在岗职工。 二、放假人数 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但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25%。 三、放假方式 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间断或连续放假方式。 四、放假期间的待遇 (一)放假时间一个月之内的,根据本单位工资支付办法,按职工实际出勤工数计算工资待遇,但全月工资收入扣除社会保险费后低于410元的,按410元执行。 (二)放假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410元/月。社会保险费企业和个人负担部分,均由所在单位缴纳。 五、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各单位要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开辟转岗安置“四条通道”,力争全年转岗分流2万人,逐步减少放假人员。 附件2 平煤股份职工内部退养办法(试行) (草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结合平煤股份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内部退养的范围和条件 平煤股份所属单位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正常出勤的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含符合提前退休条件)职工。 二、职工内部退养待遇 生活费基数为每月960元,在此基础上,工龄每满1年,增加10元。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个人承担继续缴纳。 三、办理内部退养的程序 职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并签订协议,依法对劳动合同变更后执行。 四、其它 1.内退职工一律不得返岗工作。 2.内部退养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3.单位不得以职工退养后缺员为依据申请增加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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