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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判大会,法律人不是替罪羊

 张远康律师 2016-03-20

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决定早已作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也早已印发。法律人不应成为替罪羊,是时候检验一下法律规定的虚实了。


文 | 豫之鹰

来源 | 豫之鹰的法律博客


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用这句话来评价阆中市法院3月16日的公判农民工讨薪事件再贴切不过了。本来,阆中市法院公判8名违法讨薪民工,目的是“为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结果却引发纸媒和网友的一致批评,笑其“法院不懂法”,称其“缺少基本法治理念”。

教育群众不成,反被群众教育,这也真是让人醉了。不过,更让人醉的还在后头,3月18日晚,四川省阆中市法院官方微博发布了阆中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回复。回复中称,有关部门已启动调查问责程序,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不知道这里的有关部门究竟是指哪些部门,它或它们又有何权依照何规对阆中法院的法官们进行问责处理。但是可以肯定,阆中市法院作出公判决定的法官肯定是心里瓷透了。虽然这次公判大会是由人民法院而非党政机关主持召开的,但有点社会经验的人都知道,这决策和法院特别是宣判的法官其实半点毛关系都没有。想想看,在那么一个小镇广场上,那么多社区、村的老百姓都列队接受“法制教育”,而且还有警察维持出来维持治安,这个基层法院的组织协调能力未免也太强了点。

关键是,如果阆中市法院的法官业务素质还算可以,他不会不知晓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开宣判”和“公判大会”完全是性质相反的两码事情。

与古代的“秘密宣判”不同,“公开宣判”是审判活动公开的延伸,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防止法官暗箱操作。因此,“公开宣判”的地点通常就是审判活动的地点:法庭——一个专司审理的场所,而非其他。而“公判大会”的目的是什么?拿犯人教育引导群众?这没问题,刑罚的功能本就有预防再犯罪的作用,但它也只是通过“刑罚”来实现而已。让犯人站在群众面前,其本质和游街无异,不过是拿犯人做“工具”——瞧瞧,这就是违法犯罪的下场!在这里,犯人完全被物化为工具,作为人的尊严俨然已荡然无存!而且,无论是1988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还是1992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都明确规定:“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和其他违法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或变相游街示众”。

可见,“公判大会”既无视人地尊严,又违背现实法律。所以,近年来,公判大会就像过街老鼠一样,每有媒体报道,势必受到公众一致谴责。这一点,相信不止是每一个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都知晓,其他在党政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应该也是知晓的。不然,阆中市这次公审公判为何不像其他地方一样,也由党政机关主持?

显然,阆中市法院干了别人想干却不愿不能干的事情。而且,可以肯定,这种事情于阆中市法院而言,也是不太情愿的。不然,针对法院公判大会的网贴,怎么会由政法新闻办回复。呵呵,这法院、政府之间的关系还真是不一般。

所以,在阆中这次公判大会中,法院或许真的可能不是决策的主导者,而是实实在在决策的执行者。既然有关部门已启动调查问责程序,就不妨态度明朗一点行动诚恳一些,调查清楚这公判大会背后是怎样一种决策关系。作为执行者,法院乃至法官理当担责,但倘若背后的决策者、组织者真不是宣判的法官,是不是也要给予一种说法呢?

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决定早已作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也早已印发。法律人不应成为替罪羊,是时候检验一下法律规定的虚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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